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有一个共同的不可忽视的特点,即人类在不断地为共同生活制定规则。好的法律规则应该能够兼容多种价值目标并且能为它们彼此可能发生的冲突提供一个和平解决的框架。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确是工具,因为真正赋予法律生命力的,是法律所背负的价值。戴维·赫尔德认为,在当今社会,民主要想繁荣,就必须被看作是一个双重的现象和过程:一方面,它必然牵涉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同样牵涉到市民社会的重建。只有认识到个体民主化过程的必要性,自治原则才能得以确定:所谓双重民主化即指国家与市民社会互相依赖着进行民主转型。[51]
但因为很多原因,有时公民对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并不高涨,不论公民的不参与是因为“不愿意”还是“不能够”,从后果来看,民主冷漠症总是不容乐观的:公民主动或被动放弃自己的各项权利,直接后果总是听任利益集团或者政府操纵、垄断公共决策,结果可能是部分所谓精英以民主之名,行专制之实。最后难免落入托克维尔所谓的“民主专制”,即披着民主外衣的专制。托克维尔在36岁其发表《论美国的民主》时就关心这个问题,在其晚年发表的《旧制度与大革命》时也关心着这个问题。他曾用生动的语言这样来描绘只关心自己利益的个人主义与专制制度之间的亲和力:[52]“在这种社会中,人们相互之间再没有种姓、阶级、行会、家庭的任何联系,他们一心关注的只是自己的个人利益,他们只考虑自己,蜷缩于狭隘的个人主义之中,公益品德完全被窒息。专制制度非但不与这种倾向作斗争,反而使之畅行无阻;因为专制制度夺走了公民身上一切共同的感情,一切相互的需求,一切和睦相处的必要,一切共同行动的机会;专制制度用一堵墙把人们禁闭在私人生活中。人们原先就倾向于自顾自:专制制度现在使他们彼此孤立;人们原先就凛若秋霜:专制制度现在就将他们冻结成冰。”“在这类社会中……对商业的嗜好、对物质利益和享受的追求,便成为最普遍的感情。这种感情轻而易举地散布在所有阶级中,甚至深入到一向与此无缘的阶级中,如果不加以阻止,它很快便会使整个民族萎靡堕落。”[53](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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