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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所有到重利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之所以将原属于个人、集体、国家所有或使用的自然资源进行集体使用与管理,正是因为以“互助共存”、“合作共赢”、“协调共进”为理念的集体使用与管理比单打独斗的使用与管理更为可行、更有效率,也更具备物尽其用与永续利用的可能。拥有财产还要善加利用,才能保值、增值,才能“物尽其用”。

从重所有到重利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研究

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之所以将原属于个人、集体、国家所有或使用的自然资源进行集体使用与管理,正是因为以“互助共存”、“合作共赢”、“协调共进”为理念的集体使用与管理比单打独斗的使用与管理更为可行、更有效率,也更具备物尽其用与永续利用的可能。传统的罗马法为了定纷止争,对于财产权的设置重所有胜于使用,而又因为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往往建立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与之相匹配,却往往导致所有权主体的缺位、自然资源公共利益的流失。对于自然资源利用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谁所有,而是谁使用。而注重团体利益保护的日耳曼法更注重对物的使用,建立了灵活的制度,在保障团体资源利益的同时,保护使用者个人利益,实现物尽其用与永续利用。

我国自然资源财产权设置,特别是物权设置应突破以所有为中心的传统思路,而以物尽其用与永续利用作为财产权设置的原则,倡导使用者的合理使用,保护使用者的权益。所有权与对物的利用存在一致性的同时,也存在对立的一面。所有权是一个强调物的归属的概念,主要从静态方面保护财产,为财产利用规定了起点和终点。但如果过分强调归属,则必然会导致对财产流转的轻视,权利让与受到限制;如果财产主体对财产有一种占有的偏爱,也可能会导致所有权主体只注重自己对物的占有而忽视他人可能的对物的利用。拥有财产还要善加利用,才能保值、增值,才能“物尽其用”。所有权不是财产权的最佳形态,更不是唯一形态。[36]在现代物权理论中,所有权优位的色彩已被大大淡化,他物权隆重登场。他物权是一种财产的积极实现方式,是所有权的不同权能分离与组合的结果,他物权的设置旨在利用他人财产组织生产,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当今社会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有限社会资源的普遍做法。

在现代法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都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点,已然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点所逐渐取代。由于促进资源的使用和流转,其结果必然是以较少的资源满足较多的人的需求,人类开发自然资源的压力会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讲,讲求物的使用而非所有就是绿色思想的贯彻。淡化物的所有权的思路有三种:一是所有权的社会化,即为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施加社会责任。近代民法对所有权绝对的限制是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社会责任的具体落实;二是对某些难以设定所有权的资源不设置所有权,但可以由国家掌控,国家可以通过行政许可将特定资源利用的资格进行授权,如排污权。三是建立自然资源的使用、流转制度,并切实赋予资源使用者相对宽泛的使用权和一定范围的处置权。[37]现代财产法多秉承的是第一种思路,在维持所有权的前提下填充不兼容传统所有权的义务,思路过于狭窄。(www.xing528.com)

当然淡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要摒弃一切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设置,特别是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设置。陈慈阳先生曾直言不讳地指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而言还是主要负责主体,虽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赋予私人或团体对环境资源享有较强的使用与管理权,但是必须接受国家密度甚高的控制或审查。”[38]所以,承认不同主体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而所有权的内容为义务所限制;或不承认所有权,只由国家发放临时性的许可;或加大自然资源的使用与流转,是自然资源利用从重所有到重利用转变的三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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