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尊重经民主商谈产生的使用者的合意

尊重经民主商谈产生的使用者的合意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法规则设置的目的从来不是代替当事人进行事先选择,而是鼓励当事人在众多利益纠葛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自主选择与民主商谈,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与他人利益之间形成的协调共赢。总之,一个开放的、安全的、尊重集体民主协商的财产法规范框架可以催生集体成员之间的博弈与良性互动,以利于形成一种动态的集体行动财产权利结构,避免自然资源利用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尊重经民主商谈产生的使用者的合意

集体具有一定的闭合性,无论是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抑或是现代主动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还是后现代政府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都需要集体通过民主商谈形成资源使用协议并在集体内执行,所以集体行动的财产权体现了财产的集合与人的集合的统一。集体行动财产权的设置应特别体现通过充分民主协商程序产生的使用者之间使用、管理自然资源的合意。与公民权利的个性化和动态性要求相适应的,公共自治组织在公意表达与满足权益诉求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以往的那种将国家当作唯一的公意表达主体与法创制主体的做法,是以牺牲不同主体的多样化利益诉求为代价的。

从根本上说,财产法规则这种私法规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确定一个场域与行为规则,于其中个人、团体甚至国家可以诉诸自主选择、民主协商之路自主的选择、卫护自己的财产权利。申言之,大多数财产法规范的设置并不是直接给定行为选择与利益冲突的裁判结果,而是附条件的授权利益相关方进行自主选择并民主协商确定,并根据一定的规则供第三方裁判之用。[24]法律并不替代私主体进行财产权的选择或采取行动。在财产法领域内,利益分配格局是个体之间基于共赢的目标自由博弈的结果,而不是立法者强制推行的解决方案。财产法规则设置的目的从来不是代替当事人进行事先选择,而是鼓励当事人在众多利益纠葛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自主选择与民主商谈,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与他人利益之间形成的协调共赢。对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财产权设置也是如此,虽然自然资源同时具有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和生产需要的属性,但“只有尽人之性,才能尽物之性”,如果不注重使用者意志的彰显和权益的保护,是不能实现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

基于此种财产法哲学理念,我国自然资源利用所面临的财产权设置问题的解决,不可能坐等立法者设计出某种“完美”的自然资源财产权形态或者某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财产权秩序规则。自发形成的集体行动结构对解决这类问题,有其独特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有效的规则只是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为规范。”[25]商谈民主基础上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财产权规则的制定契合于这种程序主义法范式:在方法论上,采取主体间性的进路,通过参与者的视角,把规则的产生托付给使用者主体之间的商谈过程;在价值目标上,走出了奉“模式化”为圭臬的误区,通过共同的沟通和商谈来实现符合资源使用者利益的自我立法;在路径上,规则的产生的途径不再是自上而下的演绎过程,而是经由自下而上的民主过程;在效果上,这种基于商谈所产生的规则,不再仅仅具有“规范性”,而且具有“事实性”,得到资源使用者的普遍遵守。(www.xing528.com)

财产法规范的设置首先应保证国家权力在法律允许自主协商的范围中不加干涉,不以权威设计代替个体博弈;通过财产权规则的设置,保证资源使用者在集体行动中有充分的选择自由,以便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利益;财产权规则的设置,应保证充分的集体民主协商,以设定自然资源利用的使用、管理规则并能有效实施;财产权规则的设置,因保障成员在集体内部博弈中的财产权利。

总之,一个开放的、安全的、尊重集体民主协商的财产法规范框架可以催生集体成员之间的博弈与良性互动,以利于形成一种动态的集体行动财产权利结构,避免自然资源利用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应该突破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立法上可以区分为典型物权和非典型物权,对于非典型物权除非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为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广阔实践提供空间,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权利处置留有足够的空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