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是产生环境资源问题的直接原因。只有建立正当、有效的财产权利体系才能衡平由于环境资源利用所产生的巨大利益冲突。[23]我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总量丰富,人均资源占有量少,生态环境压力大。虽然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粗放性增长方式和资源财产权设置的影响,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形势仍十分严峻,一些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根本好转,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同时,资源使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基础薄弱、政府投入少、资源使用者财产权益设置不合理,保护不到位加剧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状况。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保护资源使用者的利益是实现我国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迫切任务,也是我国政府创建生态文明,打造美丽中国的重要工作。
财产权规范对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保障功能体现在:第一,认可自然资源利用集体与集体成员自主选择的财产权制度安排的张力,将公权力的恣意干涉排除在集体行动之外,为在集体行动中自发形成动态而更具活力的财产权结构预留广阔的空间;第二,为集体与集体成员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供给法律框架,界定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明确相关主体自主行动的界限,以法律和规范的堤坝导引自由与民主迸发出的活力;第三,推荐已被实践检验可行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协调互动方式、备选规则,将不同版本的、在不断试错中总结的制度成果供集体成员根据自身及集体状况进行选择,节约自发生成集体行动秩序可能消耗的成本;第四,帮助集体与集体成员克服自主博弈产生的困局,为集体成员纠纷解决提供有利于集体行动铺展的裁决机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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