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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行使原则:协商与共赢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合作原则要实施国家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就需要打破地域的界限,建立有效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因而,确定国家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的分配要以代内公平为基础,特别保证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受跨界环境问题影响最大的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同时要兼顾代际公平,为满足人类未来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预留足够的空间。

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行使原则:协商与共赢

(一)合作原则

要实施国家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就需要打破地域的界限,建立有效的协调与合作机制。例如,欧洲的易北河上游在捷克,中下游却在德国。由于缺乏流域的统筹整治,水质日益下降。1990年德国和捷克达成共同治理、保护易北河的双边协议,成立包括行动计划、研究、监测、沿海保护、水文、灾害、公众和法律等8个专业小组组成的合作组织,目的是改良易北河水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减少污染物排放。而经费主要来源于排污费的收取、财政贷款、研究津贴和下游对上游经济补偿等。通过合作整治,易北河上游水质基本达到了饮用水标准,全流域建起了200个自然保护区和7个国家公园[45]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地球生态系统整体性决定的,各国各地区对保护全球和区域环境都负有共同的责任,但各国各地区承担的具体责任又因历史、经济发展、科技水平等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如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由于历史上和在当前全球范围内,大部分温室气体排放源自发达国家,且发达国家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资金欠缺、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成为确定不同国家减排责任的基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原则七规定:“各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也是第一份在条文中明确此原则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46]而《京都议定书》更是通过设定附件一的工业国家承担量化减排义务、附件二国家被期望承担资金扶持和技术转让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方式,进一步落实贯彻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www.xing528.com)

虽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还没有被普遍接受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原则,但是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它已然成了确立各国责任分担安排的基石。[47]特别是在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的分配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石地位仍不可动摇。正如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气候峰会领导人会议上所强调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和基石,应当始终坚持。”[48]

(三)生存需要优先的原则

一方面,国家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的分配应满足人们的基本能源需求和生存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最不发达国家往往是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国际环境资源问题的最大受害者,[49]保障这些国家、地区人们的生存需要,尤其是事关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人群的最基本生存需要。因而,确定国家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的分配要以代内公平为基础,特别保证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受跨界环境问题影响最大的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同时要兼顾代际公平,为满足人类未来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预留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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