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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共赢: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成员的个人资源权在进行集体行动时,需要将该权利进行转移。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的法人型企业是一个组织体,它由成员出资和公积金构成法人财产,有内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则,其存在具有连续性。

协商与共赢: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研究

(一)概念

集体行动的成员将自己依法享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集合起来进行利用,如果此种集体利用采取的形式是成立资源利用独立法人的形式,则为法人型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其典型代表是法人型农业合作社,本书的第一章已经比较过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与农业合作社的联系与区别,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具体形式与农业合作社既有重合也有区别。前文也已经分析过一般认为农业合作社的性质为法人,[64]意味着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农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业合作社以其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因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成员的个人资源权在进行集体行动时,需要将该权利进行转移。此种模式往往以资源私有化为前提,如以意大利农业合作社为代表,拥有土地的农民土地所有权入股组成法人型的合作社,统筹规划进行合作生产与经营,扩大了土地规模,形成了大农场型的合作社。[65]

(二)性质

在大陆法传统中,法人依其组织体的公、私域属性不同,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在私法人中又依照法人存在基础为“人的集合”还是“物的集合”,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66]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否最终见诸法律条文,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二者似乎代表着对法人制度史的“类型性”的总结,代表着对法人类型发展的某种确信,也代表着对法人体系安排的一劳永逸的期望。似乎作为“类型”,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代表彼此外延封闭,内涵自恰的法人群落。但可能首先值得反思的,正是将法人划分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二分法本身。[67]这种将法人群落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进行体系区隔,并在此基础上组合法人概念的做法,与近代德国潘得克顿法学派的影响分不开。[68]笔者认为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法人型企业性质并不是传统的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

狭义的社团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广义的社团法人则是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组织。如果依照广义的社团法人概念,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组成的法人型企业似乎是社团法人。此企业具有广义社团法人的组织性、经营性和法定性三个基本要素。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的法人型企业是一个组织体,它由成员出资和公积金构成法人财产,有内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则,其存在具有连续性。但是,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法人型企业有着不同于社团法人的本质属性:第一,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的法人型企业的宗旨不是营利,也不是为了公益目的,而是为了满足集体成员的需要,具有目的上的共益性;第二,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法人型企业的业务对象中必然有成员,如此才能为社员所利用;第三,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法人型企业的业务范围一般是法定的,不能超出法定范围从事业务。[69]

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法人型企业的性质也不同于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包括基金会、慈善机构、宗教团体等。[70]财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但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法人型企业以成员的“共益”为目的;财团法人的成员可以为组织,而建立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法人型企业的成员为利用自然资源的个人;财团法人从事的是非生产经营活动,而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法人型企业从事的即为自然资源利用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团法人注重资合性,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法人型企业注重人合与资合性;财团法人不强调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法人型企业强调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的法人型企业的性质是以自然资源利用者的集合为基础,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经营、维护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采取民主管理的法人组织。其是有社团法人的组织性、经营性和财团法人的非营利性特征。

(三)法人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的内容

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法人型企业财产权原则即为“有限责任”,即成员以其出资(或以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折价)为限对法人承担责任,法人以其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在法人成立时,出资人必须以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权益投入,结合成为法人单独的资源权益,而成员只能获得类似于股权的成员权。而法人内部的财产权,依集体规约(即法人章程)的约定。

一般的法人,特别是股份公司更注重的是资本的结合,因而对公司的管理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法人型企业的管理,仍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实现个人对集体事务的参与与决策管理,体现人合性,这是由集体行动的本质所决定的。因此,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法人型企业制订章程时,不能偏离集体行动的原则,应坚持对资源的集体利用,实行全体成员的民主管理。

一般的法人,除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人可以自由转让投资。而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基础上组建法人型企业,成员可以根据自由原则退出公司,但不可以任意对外转让其集体行动成员的资格。成员退出时,可以将自己的投入转让给其他集体行动的成员。如果要转让给集体行动成员以外的人,必须按照集体规约规定的程序进行处分,而且其他法人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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