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
1.个人所有权的性质。个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59]自罗马法以降,私人所有权虽经沧桑巨变,却一直是人类社会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其对于无论是个人有尊严的进行市民生活还是政治国家之进步,都具有无可替代之价值。[60]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早在罗马法早期,就出现了既有公有土地,又有供宗教使用的土地、氏族所有的土地以及个人所有的土地的现象。[61]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权,与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并列为三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制度。
2.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的内容。虽然我国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权,[62]但在世界范围内,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权仍普遍存在。个人对其享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对个人所有权的限制。虽然财产所有权的基础是个人所有权,但绝对的、恣意的个人所有权可能引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严重冲突,特别是当社会财富不能物尽其用等流弊的不断涌现,抑或个人无法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永续利用时,迫使人们不得不反思个人绝对、恣意所有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对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权的限制由是而生。[63]
(1)公法的限制。所有权,包括个人所有权已超越民法本身而具有宪政的意义,这不仅体现为宪法对个人所有权的确认与保障,也体现为宪法对个人所有权的限制。由于自然资源社会性和公益性的特性,使得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权的享有者也不能违背社会公益对资源进行使用和处分,而应该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遵守物尽其用与永续利用的原则予以处分。
(2)私法的限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也应该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使用自然资源,以不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方式使用其所有的自然资源。
(二)建立在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上的资源利用集体行动财产权
1.物权性质。
(1)自物权与他物权的结合。建立在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上的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系多个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者将自己所有的自然资源集合进行集体使用。个人所有权人如果使用的是自己所有的资源,则产生自物权。如果使用的是集体行动中他人所有的资源,则产生他物权。或在法律框架下,按照经协商确定的集体行动协议的约定,确定物权的归属。如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者订立集体行动协议成立法人型的组织,此时相应的出资的财产依法人财产有限责任的规定,归法人所有。(www.xing528.com)
(2)限制物权。对物权的限制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宪法、法律基于公益目的对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者权利的限制,例如对资源的使用与保育的限制;二是由于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者依自由意志将自己拥有的资源集合在一起进行集体利用,则经民主协商,产生集体利用的协议,对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利用、处分等权利进行限制,所有权人应该遵守。
2.建立在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上的资源利用集体行动财产权的内容。
(1)所有人的权利。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权人,虽然将其所有的资源集合起来进行集体利用,但大部分情形下该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仍然对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依宪法法律进行限制或集体协议进行限制的除外。即使个人所有权人已转移自己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给新成立的集体行动的组织,此时自然资源的原个人所有者依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享有出资者的权利。
依法享有的物权请求权的,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请求权。他人破坏其所有的自然资源及造成损失时可以要求赔偿。同时,所有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享有一般所有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
(2)所有人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的自然资源;遵守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集体协议中关于对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约定。
(3)使用者的权利。按照集体行动协议的规定对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等权利。
(4)使用者的义务。使用者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的自然资源;遵守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集体协议中关于对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约定。对因自己或集体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造成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损害的,负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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