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构成更为复杂
由于现代社会,自然资源的权属更加复杂多样,甚至在一国范围内,对同种自然资源都有性质不同的权属规定。现代主动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财产权可能由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财产权利构成,还包括在集体行动中产生的债权、知识产权等,其财产权利构成更为复杂。
(二)更尊重经使用者民主协商产生的合意
晚近的民主理论不仅转向协商(deliberation),而且协商本身也发生了转向,它从原来强调精英的商谈,转向了普通民众的讨论。哈贝马斯尤其强调公共领域的平等对话,他认为公民在公共领域的沟通交流并不需要公共权力的授权,更能体现公民的意愿。而且,协商民主理论强调的包容性,只有在基层自治领域才能得以充分体现。[7]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权力在城乡基层社会控制力的减弱,社会异质力量不断得到增强,原来的全能主义社会体制逐渐被打破,城乡基层社会自治不断形成和发展,并得到国家的支持和认可。
伴随着近现代社会个人解放与自由的空前发展,在主动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民主协商在包容性、平等性、透明性、权威性等方面也相对较强,更能体现协商民主的精神。使用者是秉着“合作共赢”的理念结合在一起,合作的基础情势复杂多样,且使用者的团体依附性较传统压力型更弱,因此使用者集体行动的形式将更加多样化,在集体行动中也更尊重经民主协商产生的使用者的合意。(www.xing528.com)
(三)财产权的设置重使用轻所有
近代大陆法系的财产法架构是以绝对所有权理念为地基构建起来的,以所有权的归属和权利保障为规范的核心。财产法以物权法为核心展开,而物权法调整的重心是财产的静态归属关系,并依据“权能分离论”构建他物权制度,体现重所有轻利用的特点。这种制度构造有利于保障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交易的安全,并且有助于使人摆脱封建主义的身份束缚,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早期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但现今对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制,已“从所有向利用”[8]倾斜。一方面,因为大部分对自然资源的使用的行为,特别是对不可再生资源采掘性的利用,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仍具有损耗性的特点,所以应加强对资源使用的管理;[9]另一方面,由于自然资源的社会性与整体性决定了其难以完全私有化的方式进行利用。然而,国家和集体所有权的虚位,使得自然资源并没有真正实现“谁所有谁受益”,而异变成了“谁控制谁受益”,损害了公众的自然资源利益。故对自然资源使用者进行规制,成为资源规制的趋势。
在现代主动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使用者通过集体行动结合,自主管理及使用资源,其财产权构成复杂,为了使合作成为可能,更加尊重使用者的合意,并为财产权合意的形成预留足够的空间,其财产权设置更倾向重使用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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