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形成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自然、社会条件来看
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形成往往与自然资源条件受限、生产力落后有密切关系。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发生往往与自然资源利用条件恶劣、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使用者在外在压力下,互助共存,结合成“团体”利用、管理自然资源。与其他类型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相比,使用者为了生存的结合更为紧密。
至迟到宋代,我国南方的许多地区已经出现了使用梯田的方式以有效利用山地,在人多地少的矛盾愈加激烈后,梯田在许多地区得到迅速发展并保留至今。根据元代的农学家王祯著《王祯农书》论述梯田的自然利用条件恶劣时说:“梯田,谓梯山为田也。夫山多地少之处,除磊石及峭壁例同不毛,其余所在土山,下自横麓,上至危巅,一体之间,裁作重磴,即可种艺。如土石相伴,则必叠石相次,包土成田。又有山势峻极,不可展足,播殖之际,人则伛偻蚁沿而上,耨土而种,蹑坎而耘。”[3]在我国云南的哈尼梯田生态系统主要分布于海拔144米~2 000米之间。一般坡度大于18°的山地不利于发展种植业,而哈尼梯田却分布在坡度15°~75°之间。[4]资源利用条件的恶劣与生产力水平低下,并没有让哈尼族与自然环境之间造成剑拔弩张局势,反而依靠所有使用者之间有效的集体协作与集体管理,构建了哈尼梯田村寨的森林、村庄、梯田和江河“四度同构”的良性水系系统、能量循环系统。
以维系梯田的水资源利用为例,哈尼族不仅通过发明“木刻分水”的方法解决了水流在梯田之间的资源分配问题。而且为了解决分布在高差几百米的山坡上梯田的供水问题,利用“山有多高,水有多高”这一自然特征,集体挖凿了大量的干渠水沟,完成了仅靠单个使用者无法完成的庞大的高山水网系统的建设。同时哈尼族村寨集体在山顶种植大量具有涵养水源作用的树木,并奉为“寨神”进行保护。在森林下方,山势中部则建造哈尼族居住的村寨。在村寨下方又开凿梯田,河流从梯田下方流过。这样,河谷地区梯田和河流内的水在高温下蒸发,上升过程受高山寒流的压迫积成云雾,高山的森林吸纳云雾,又吐放、渗漏出潺潺山泉、溪水。这些溪水被哈尼族人民通过水沟引入村庄,解决了村寨的日常用水。而腐质土等肥料和微生物从系统的顶部森林子系统开始,经过村寨被加强后流入村寨下方的梯田。并在梯田子系统中被层层利用并过渡后流入最底层的河流,复归于江河水网。这个森林—村寨—梯田—江河“四度同构”形成了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通过集体行动利用资源,既保障了使用者的利益,又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5]
(二)从形成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过程及效果来看
在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资源使用者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资源使用、管理、保护的协议,并将此协议通过“乡规民约”方式加以执行。
哈贝马斯引申出一项商谈原则:有效的规则只能是那些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行为规范。[6]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规则的达成,需经过使用者之间的民主商谈。以参与者的视角,将规则的产生托付给使用者主体之间的商谈过程。通过共同的沟通和商谈来实现符合资源使用者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自我立法”。规则的产生的途径不再是自上而下的演绎过程,而是经由自下而上的民主过程。因此在效果上,这种基于商谈所产生的规则,不再仅仅具有“规范性”,而且具有“事实性”,得到资源使用者的普遍遵守。
在生存条件的压力下,一个联系相对紧密、以道德和共同经济为基础而构成的传统社区中,人们更容易参与到这样或那样的集体行动中,以避免社会孤立。特别是当人们意识到自己可以作为集体的一部分在决议或言论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带来某些确实的改变时,他们参与集体行动的热情往往更高。
(三)从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社区的特征来看
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所依附的社区具备较高的社会资本。[7]社会资本是区别于传统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的一种资本形式。对社会资本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学术争议。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反映了一个组织或个人的社会关系,是寓于人际关系之中的。[8]布坎南则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一种特征,包括信任、规范及社会网络等因素,这些因素能够促进沟通与行动从而提高社会效率。[9]纽顿认为社会资本建立互惠和信任,把社会中的个人从自利和以自我为中心的算计者,转变成为具有共同认同和共同利益感的社会共同体的一员,社会资本是将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粘合剂。[10]
尽管各学者对社会资本的定义不尽相同,但综合各方观点来看,社会资本是指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团体、社会甚至国家)之间紧密联系的状态及特征。其主要途径包括社会网络的构建、规范的制定与执行、信任的取得、权威的建立、行动共识的确立以及社会道德建设等。社会资本通过加强主体之间的信任、润滑主体之间的合作,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和社会的整合度。就环境保护而言,社会资本的建设和有效运用可以预防和瓦解生态环境利用与保护中的“囚徒困境”,促使人们自愿遵守生态环境利用和保护的规则,解决人们在生态环境利用和保护中的利益冲突。[11](www.xing528.com)
社会资本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成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起到“粘合剂”与“润滑剂”的作用。国外研究证明,社会资本能够在合作与交易中减少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在达致集体行动等方面,可以有效减少由于机会主义带来的搭便车行为。尤其是在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由于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确定、固定及内化了通过协商民主确立的“规则”,并且有相应的惩罚机制作为保障。规则成为人们可以依赖和信仰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与守望相助蔚然成风。居住在高山的哈尼族明白水源、水渠对他们生存与繁衍的重要作用,并形成社会共识,此时社区的社会资本较高。每年冬季各村寨成员会全体出动疏通沟渠,维修一新。而平时沟渠稍有破损,则无需任何人组织和命令,总是谁见谁修,蔚然成风。奥斯特罗姆也认为社会资本,如沟通、声誉、信任、互惠、关系、网络等是克服搭便车困境,[12]促进集体行动的主要手段。对社会孤立的恐惧和对获得较高的道德认同的追求,成为成员参与集体行动重要的驱动力。社会资本分为宏观层次、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其具体构造如下图。
图3-1 社会资本的主要维度[13]
(四)从资源的使用管理来看
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由集体对资源进行管理、处分,各成员依成员身份进行使用、收益。但成员非对特定资源享有排他权,不能要求分割,可以并通过集体议决的方式对资源实行管理。
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所共同使用的资源由集体进行管理和处分,团体成员享有对资源一定的使用收益的权益。使用者具有高度的身份性要求,即为资源使用“团体”的成员。丧失身份即丧失此种权益,此种身份不能让与、不能买卖。这是为保障资源财产的完整性,维护成员权益的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集体成员不能对资源的管理发挥作用,成员一般通过集体讨论、商议的方式,经由商谈民主程序,对资源实行管理。
(五)从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纠纷解决机制来看
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纠纷的解决主要依赖内部机制。
在我国清朝时期,为了保护林木资源,在贵州境内各民族地区皆存在护林的乡规民约,规范了人们利用林木的行为,对林木资源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如当时贵州的水口山原为一片风景林,因疏于管理被滥砍乱伐,致风景林毁坏殆尽。居住在当地的侗族、苗族等村民集体相邀集资捐林,买地40余丈,集体复种林木,并订约立碑,对违法砍伐者给予罚款。如有的村规约定“一禁大木如有盗砍者,罚银三两,招谢在外;一禁周围水口树木,一栽之后,不许砍伐枝桠。如有犯者,罚银五钱。”[14]这些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集体的监督与执行,有助于约束人们盗伐林木的行为,自觉爱护山林。
奥斯特罗姆也认为分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是集体行动成功的条件之一。使用者长期共同生产、生活的社会条件也决定了其社会生活的同质性,舆论、传统具有较强的稳固集体行动的作用。即使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延续到了今天,因集体生活的紧密性具有较高的社会资本,其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还是为内部方式;这一方面是由于使用者相对封闭的地理、社会因素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村规民约这种所谓软法的约束力仍然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其主要手段是公众舆论,倘若一个人的行为受到大多数村民的赞许,则他处处获得荣誉和尊重。因此,此种纠纷解决的内部机制成为强有力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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