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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尽其用与永续利用原则下的财产权配置—协商与共赢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增设用益物权种类用益物权的种类取决于人们对财产的控制和利用程度。所以应确认个人或集体对土地使用的用益物权,明确并保障用益物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土地利用的集体行动时,应明确授予资源使用者使用、收益及一定范围内的处置权利。此种权利在合法存续期限内,甚至应优于所有权的相关权利。各国民事法律也都强调了对用益物权行使的合理限制,在物尽其用的同时,做到永续利用。

物尽其用与永续利用原则下的财产权配置—协商与共赢

(一)增设用益物权种类

用益物权的种类取决于人们对财产的控制和利用程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变革,人们对财产的控制能力大大增强,对财产的利用程度日益加深,这就要求法律确认新的用益物权。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必须顾及我国资源稀缺和人口压力的现实。在建立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时,应当注意发挥制度的绩效,以达到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

以土地使用为例,由于我国土地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性质,可能导致所有权主体的虚位,不能真正物尽其用,也不能很好地落实对资源永续利用的监督。所以应确认个人或集体对土地使用的用益物权,明确并保障用益物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土地利用的集体行动时,应明确授予资源使用者使用、收益及一定范围内的处置权利。

(二)扩大用益物权的权能

随着人们对财产控制能力的增强和财产利用程度的加深,不仅导致产生新的用益物权,而且也使用益物权的权能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我国物权法应该突破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确认用益物权人可以依照在自己独立利益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独立意志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受到法律和他人的尊重,他人不得侵犯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正当行使,并以此为依据考虑不同种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关系、设置用益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这种私权性质的用益物权的设置,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明晰的要求,而且是各项用益物权自由流转的需要。此种权利在合法存续期限内,甚至应优于所有权的相关权利。当然,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私权,其内容和行使亦要受到来自公法和私法的限制。[81]

(三)对用益物权的合理限制(www.xing528.com)

物权法的核心内容是关于自然资源的利用问题,而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为保证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应该将自然资源看作经济文明建设载体,进一步强化对“权利滥用”的禁止。各国民事法律也都强调了对用益物权行使的合理限制,在物尽其用的同时,做到永续利用。[82]

(四)突破物权法定原则,尊重使用者的合意

环境法革命”是一种法学方法论意义上的革命。按照社会法学的观点,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法律秩序乃是“一种专门化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工程的一项任务或一系列任务”。[83]商谈民主理论认为现代法律规则的合法性基础不应“外求”而应“内求”,这种内求的路径就是规则遵守者的自我立法。

财产权这种私法规范的正当性从根本上说,在于确定一个场域,于其中个人、团体甚至国家可以诉诸民主协商之路自主选择、卫护自己的财产权利。[84]财产法这种私法设置的目的从来就不是预先设定某种利益分配模式,而是鼓励当事人在众多利益纠葛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自主选择与民主协商,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与他人利益之间形成的协调共赢。

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由相互依存的资源使用者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符合使用者利益和资源永续利用的资源使用、管理的财产规则,并在集体内得到监督执行,实现规则的事实性和规范性的统一。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资源的使用者不仅是规则的承受者,还是规则的创制者,规则既是必须遵守之规则又是值得遵守之规则和愿意遵守之规则。从财产权的角度要实践生态文明应当充分尊重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当事人经合理商谈产生的规则,应该突破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立法上可以区分为典型物权和非典型物权,对于非典型物权除非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这为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广阔实践提供空间,也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权利的处置留有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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