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协商与共赢:自然资源利用中的财产权研究

协商与共赢:自然资源利用中的财产权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理念的变革我国台湾地区因应“物权法现代化”潮流,配合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及人民生活观念之变迁,以推动建构完整民事法律体系,兼顾最新常说与实务见解之发展需求,以期达成物尽其用及永续利用之理想,对“民法”物权篇进行修改,并于2010年1月15日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用益物权及占有部分的修改。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的此次修改也调整了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

协商与共赢:自然资源利用中的财产权研究

(一)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理念的变革

我国台湾地区因应“物权法现代化”潮流,配合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及人民生活观念之变迁,以推动建构完整民事法律体系,兼顾最新常说与实务见解之发展需求,以期达成物尽其用及永续利用之理想,对“民法”物权篇进行修改,并于2010年1月15日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用益物权及占有部分的修改。此次修正,立法者欲藉由扩大用益物权自治空间,赋予用益物权弹性,活化用益物权,以方便人们利用用益物权,促进不动产的使用效率[72]此次修改体现为对所有权的限制和他物权扩展,并尊重当事人约定,发挥物的价值、永续利用的理念。[73]

(二)我国台湾地区用益物权的扩展

1.增加用益物权的种类。2010年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修改时增加了典型用益物权[74]种类,如增订农育权的内容,第850条之一规定:“农育权者,乃以在他人土地为农作、森林、养殖、畜牧、种植竹木或保育之权。农育权可为永久或无偿使用他人土地之物权。农育权之期限原则上为20年,但以造林、保育为目的或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农育权不以支付地租为必要,故农育权可为有偿或无偿,此均依当事人之设定需求而定。农育权此种内容设计,实具有于物权法定主义范围内,仍充分尊重契约之自由及兼顾权利实现必要性之寓意。[75]典型用益物权的增加,能够满足人们在经济变化中对物权的需求,用益物权人甚至得到优于所有权人的对物排他支配的保护,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将限于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投资报酬期待,而不强调其对所有物的排他支配权利。(www.xing528.com)

2.扩展用益物权内容,尊重当事人约定。如鉴于地役权系以他人不动产承受一定负担,而提高自己不动产之利用价值,具有以有限成本提升不动产资源利用效率之重要社会作用。此次修改将供、需役之客体均扩大为不动产,不再限于土地,且增设用益权人不动产役权(“民法典”第859条之三)及自己不动产役权[76](“民法典”第859之四)。[77]同时规定,不动产役权之内容多样,具有以有限资源成本实现提升不动产资源利用效率之重要社会功能,于不违反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之范围内,有充分约定之空间,不动产权利人若善加利用,颇能增加其不动产的价值。[78]

3.调整用益物权效力。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的此次修改也调整了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通常指在同一标的物,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于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79]因而如果后设定的物权,与先设定的物权内容有重叠时,若如担保物权因有先后受偿次序之分,并无问题。但对于用益物权,则可能会认为就权利内容相同或重叠部分,在后设定的用益物权会妨害在先设定的用益物权的权利,所以非经在先设定的用益物权人的同意,不得设定内容相同或内容部分重叠的用益物权。然而,如同通说认为物权排他性不会排除所有人就抵押物设定后次序的抵押权,物权排他性既是物权法的共通效力,理论上就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都可采同一思维,则就先后设定的用益物权,只要可以决定权利行使的先后,后设定的用益物权,就不必经先设定的用益物权人同意。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此次有关用益物权排他性的修改,即根据上述思维,增订第841条之五和第851条之一,即在先成立的区分地上权,不动产役权或用益物权,不能排除所有人在后设定的其他用益物权。此时不同的用益物权同时存在,但是在后设定的用益物权不能妨碍先设定的用益物权权利的行使。[80]

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既可以存在于自然资源国家和地区所有权之上,也可以存在于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之上,必然催生用益物权。只有松绑现有法律对用益物权的过多限制,扩大用益物权的范围、提高用益物权的效力,保障用益物权人的权益,才能为集体行动预留财产权的协商空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