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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财产权设置的有效性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生态文明的内涵1.生态文明的提出。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无论是强调生态文明是作为新的文明形态,还是重视生态文明作为文明的结构之一,抑或是生态文明基础生态学的转型,都强调人与自然的联系与互动,重视人与自然双向作用的发挥。

生态文明视野下财产权设置的有效性研究

(一)生态文明的内涵

1.生态文明的提出。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39]“我们一定要更加自觉地珍爱自然,更加积极地保护生态,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同时为了实践生态文明,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五位一体的高度来论述,不仅体现了我国实践生态文明的决心和态度,也一语道破了生态文明的实践方式。

在国内学术界,生态文明的概念是著名生态学家叶谦吉先生在1987年首次明确提出的,从生态学和生态哲学的角度将生态文明定义为“人类既获利于自然,又还利于自然,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又保护自然,人与自然之间保持着和谐统一的关系。”[40]对于生态文明的定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生态文明是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对过去强调经济发展的工业文明发展观的深刻变革,是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前后相继的社会文明形态,是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的进步状态。[41]另一种反对的观点则认为,生态文明并非一种新的文明形态,而是一种文明结构,正如每一种文明形态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在内的不同文明结构一样,生态文明是贯穿于所有不同文明形态[42]始终的基本的文明结构,而这是由人(社会)和自然的关系问题在整个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决定的。[43]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分别是从两个维度来解读生态文明,第一种观点是从纵向的人类文明发展史维度出发来解释生态文明。后一个观点则是从横向的当代社会文明系统的维度来阐释生态文明。两个维度的观点交汇于生态文明,揭示了生态文明的不同层次的定位。但这两种观点都共同的指出生态文明的两个核心要素——人与自然,都承认人与自然的和谐状况是影响一切文明存亡的基本变量

2.生态文明的基础——生态学的转型。“生态学”概念是由德国生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来的。但直到20世纪30年代,生态学的研究才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这主要得力于生态学系统论的研究与发展。生态学的系统论强调,生态世界观是有机论、整体论的,将整个地球生物圈,看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同时认为现实中的一切存在都是内在地联系着的,环境要素之间的联系与关系在逻辑上比环境要素更具有优先的地位,整体生态网络的任何变化,都将引起局部事物的变化,任何局部事物的变化,也都将通过网络传递而影响其他事物和整体的变化。[44]

2004年,美国生态学会生态远景委员会完成的一份国际生态学战略研究报告[45]指出:“长期以来生态学一直热衷于对地球原生生态系统的研究,割裂了生态系统与人类的联系,新世纪生态学的研究重点将转移到生态系统和人类的共存关系及可持续能力建设上,人类未来的环境是由人类为主体的、人类有意或无意管理的生态系统所组成……科学家,政府,企业界和公众必须在区域以至全球范围内结成前所未有的合作关系,以更好地开展生态学研究和有效的利用生态学知识。”[46]

作为世界上会员最多、实力最强的美国生态学会发表的这一报告是划时代的,它表明了世界的生态学研究正从传统的生物生态学向研究人类与环境协调共存的人类可持续发展生态学转变、正从僵化的经院生态学向过程的管理决策生态学转换、正从单一的自然生态学向多元的社会生态学的拓展和升华。它反映了生态学研究和生态制度建设的基本态度:不应只是为了提倡保护自然、防治生态破坏而单纯地设计研究如何控制、约束人的开发利用自然的行为,而更应积极地激励人的认识与创造能力,引导人与自然共赢的利用行为,蕴生态规律于经济、社会发展中。[47]

3.生态文明的精髓——人与自然“一个都不能少”。无论是强调生态文明是作为新的文明形态,还是重视生态文明作为文明的结构之一,抑或是生态文明基础生态学的转型,都强调人与自然的联系与互动,重视人与自然双向作用的发挥。缺少了其中任何一方面,生态文明的实现都将如镜花水月。《中庸》说:“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48]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而言,如果对资源使用者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加以认真地考虑,不能“尽人之性”,是不能达到“尽物之性”的。(www.xing528.com)

1972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解决人类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的一个里程碑。当时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是要环境还是要发展(主要是经济发展)?会议给出的答案是: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环境保护刻不容缓,保护环境应该是第一位的,回答了一个人类发展与环境之间关系只能是单项选择——“或(or)”的关系。这个回答割裂了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共生关系。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当时大会得出的共识是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之间要寻求平衡,人类发展与环境之间关系是多项选择——“与(and)”的关系。但实际上,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难以绝对平衡。2002年在南非的约翰内斯堡召开的里约十年环境峰会,针对愈演愈烈的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难以协调的问题,会议提出融环境保护于经济建设之中、向环境保护要经济发展,突出了一个环境与人类发展之间的“合(in)”字,这种融环境保护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观才是新时期更高层次的生态文明观。[49]正如十八大报告所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财产权设置的有效性要求

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是这样的: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其标志有二:一是有效地受一种公开的正义观调节和管理,这就意味着“组织良好”;二是旨在推进它所有成员的利益,即社会是一个互惠合作的体系。[50]人类社会同时具有利益一致和利益冲突的特点:利益的一致在于人们的社会合作能使所有人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独立生活更好的生活;利益冲突是由于人们对合作产生的利益虎视眈眈,要求分配符合自己的愿望。社会的存在就是合作的事实、制度,包括财产制度需要解决的则是冲突。[51]庞德认为:“财产法是已知世界上社会工程的明智工具,据此我们可以牺牲较少的代价而保障较多的利益。”[52]

在任何社会、年代、制度下,“利用”是财产价值实现的惟一途径,财产法的目的在于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及充分利用。[53]财产法的有效性要求即创造、保护以及促进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及充分利用。财产法这种私法规范的有效性要求,不仅在于按照效率最大化的要求配置个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在于通过财产权的配置形成社会的良好秩序、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种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包括生态效益在内。法律的根本职能在于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即实现由保护私人占有向维护资源的公正分配的转变,财产法因而也体现了一种社会管理职能,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

(三)财产权的有效设置与生态文明的关联

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如何把生态文明从一个抽象的理念塑造成不同的权利构造,如何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去,并与现有的法律制度整合。这应是法学,特别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应该重点研究的问题。而所有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方法,最终都可以建立在财产权制度设计的基础上。[54]在功能上,财产权不仅是维护宪政意义上的个人自由和公民权利的最坚实基础,而且财产权的确立与维护具有促进个体经济利益、人格发展和保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功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财产权公益目的的彰显,财产权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受到瞩目,财产权甚至成为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工具。保护环境与资源,助力生态文明的实现已成为财产权社会调控功能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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