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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设置与商谈民主的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法这种私法设置的目的从来就不是预先设定某种利益分配模式,而是鼓励当事人在众多利益纠葛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自主选择与民主协商,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与他人利益之间形成的协调共赢。

财产权设置与商谈民主的研究

伴随着民主、权利和自由观念的深入人心,法治化在现代社会已经不再是一种高高在上的理想,而日益成为一种公共生活方式法律目的的实现更多地不再是一味依赖国家强制力,而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公众的自愿服从。[12]近代私法的特色首先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个人自由及财产的保护成为法律的首要目标。财产成为一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财产权被认为是确定个人自治范围的法定尺度,维护财产权是达成社会契约的首要目标。”[13]财产权的设立奠定了近现代宪政民主的基石,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公权力恣意干涉的领域,正所谓“风进,雨进,国王不能进”。[14]再者,财产权是实现或接近社会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洛克认为“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正义。”[15]哈耶克称之为“分立的财产”,并认为“分立的权利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是个体自由不可分离的部分。”[16]

财产权这种私法规范的正当性基础从根本上说,在于确定一个场域,于其中个人、团体甚至国家可以诉诸民主协商之路自主的选择、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申言之,大多数财产法规范的设置并不是直接给定利益冲突的裁判结果,而是附条件的授权利益相关方进行自主选择并民主协商确定,并根据一定的规则供第三方裁判之用。[17]法律并不替代私主体进行财产权的选择或采取行动,在财产法领域内,利益分配格局是个体自由博弈、互助共赢的最终结果,而不是立法者强制推行的解决方案。财产法这种私法设置的目的从来就不是预先设定某种利益分配模式,而是鼓励当事人在众多利益纠葛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自主选择与民主协商,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与他人利益之间形成的协调共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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