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一直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人类在经历数千年的曲折探寻后,终于找到了实现这一梦想的良方——民主。民众因民主而当家作主,政府因民主而名正言顺。民主发展到今天,无论是对民主理念的研究还是民主制度的实践,都已经达至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正如萨托利所言,民主历经千百年的风云变幻,终于在今天博得了世界性的话语霸权,其至尊地位一如政治神话,除了供人赞誉和膜拜之外,似乎已找不到可以与之匹敌的对手了。[1]中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疆域的扩大以及人口数量的剧增,传统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已失去往日的适应性,一种以人们选出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进行民主管理形式,即代议制民主独领风骚数百年。其发展至今,代议制民主面临了利益多样化、价值多元化、公民参与政治冷漠及权力合法性问题,社会各界开始寻找新的“治疗”的良方。
商谈民主[2](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称协商民主、审议民主[3])理论研究的兴起源自国外学者对美国政治制度设计的反思与剖析,以及对既有体制所面临的利益多样化、价值多元化、公民参与政治冷漠及权力合法性问题挑战的思考。“协商民主”一词最早来自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1981年发表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下的多数原则》。在这篇论文中,毕塞特反对精英政治,鼓励公众参与政治。后又有多位学者参与,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曼宁和科恩都从政治合法性角度谈论商谈民主,罗尔斯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深刻论述了作为商谈民主的重要基础的公共理性。而商谈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是德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极具原创力和建构力的代表学者之一。[4]他在多元化社会的背景下,面对传统的形而上学的世界观坍塌时,应用什么理论来填补价值空缺和进行整个社会整合的问题,在梳理、借鉴和批判各学派对现代哲学基础——理性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之上,借助于语言学转向[5]所提供的哲学革命契机,形成了对理性的反思与重构——主体间性[6]的发现与交往理性[7]的建构,从哲学和社会学的视角提出并论证了商谈行为理论。哈贝马斯认为,基于交往理性的主体间商谈和人际沟通可以达成共识,进而可在多元互动的基础上通过“以言行事”型构新的同一性,进行社会整合,从而避免多元社会价值的分崩离析。[8]进而,哈贝马斯从法学角度探寻如何实现法的事实性和规范性[9]统一的问题出发,认为现代法律、规则的合法性[10]基础不应“外溯”而应“内溯”,这种“内溯”的路径就是相关主体共同制定行为规则与法律。即只有从主体间性的角度出发,相关主体通过基于交往理性进行沟通协调和充分合理商谈,才能在这个商谈民主过程中产生“合法之法”和“合规则之规则”。惟有这样相关行为人不仅是规则或法律的承受者,还是规则或法律的创制者,也只有“合法之法”和“合规则之规则”才是相关行为人必须遵守、值得遵守和愿意遵守的法和规则。将商谈原则应用于法律领域与法律形式相结合,形成了商谈民主原则。哈贝马斯在对西方的主要民主模式——“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和“共和主义民主模式”进行批判继承的基础上,认为唯有商谈民主论融合二者之优长,结合人权与人民主权、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法治与民主,以相互理解的充分商谈为核心,重建了对政治理性之实践可能的信心。[11](www.xing528.com)
虽然哈贝马斯建构的商谈民主理论,因其较为严苛的条件而具有一定程度的适应性,比如其要求有严格的程序、充分的协商、完全的意见表达和高度的自决性。这决定了这种商谈民主要想成为普适性的民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公民文明程度、社会发展程度和政治文明程度的目前状态下,哈贝马斯所建构的商谈民主模式更适应于代议制民主所“最不擅长”的微观领域和社会领域,其能有效维护公共治理的合法性和增强社会团结,能加强基层社区的民主进程,更适用于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等小规模社群的民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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