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一直是法理学上的一个难题。在现代法律中,权利是一个受人尊重却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曾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51]笔者认为,与其纠缠于八面玲珑的概念,不如明确权利的框架结构。劳伦斯·C.贝克(Lawrence C.Becker)在《财产权》一书中认为,权利要件的底线有十个要素,如果存有一个权利,那么就必然有:权利人;义务人,如果该权利有价值,则必须有人尊重该权利;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关系;权利人拥有的或可要求的作为、不作为的地位或利益;权利有效的具体条件;构成侵犯权利的要素;侵权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追究的;何为适当救济;何为适当的获取救济的方法;谁可以正当的获取此救济。[52]作为一个古典的法律概念,“财产”或“财产权”(property)长期被视为是民法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强调其为私权利,应由意思自治主导的私法调整,而尽可能地禁止公权力对其干涉。[53]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私有财产权至少在近两个世纪是作为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界限的最典型的例证,财产权划定了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合法范围的界限。近现代学者正是基于个人与政府的对立自然而然地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54]
财产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与人身权相对的一种权利。它的外在表现虽是一种人对物的权利,但实质上却折射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一开始,财产权是以实行私有财产为目的而提出的。[55]从实质分析,“财产权是指以能带来社会生活上利益的财货为内容的权利,原则上应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转让或担保客体的权利。”[56]现代财产权体系应包括,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体财产权和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57]但财产权在两大法系的发展轨迹却不尽相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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