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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作用:协商与共赢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指的是基于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在自然资源所有者、集体与集体成员以及其他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形成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33]而这正是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设置的逻辑起点:通过资源使用者集体的共同协商、确定并执行自然资源利用的财产权规则,通过内部约束与管制,有序利用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作用:协商与共赢

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指的是基于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在自然资源所有者、集体与集体成员以及其他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形成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学者们很早以前就意识到,自然资源财产权的性质、范围、配置方式能够显著地影响资源耗竭和退化的速率。丹尼尔·H.科尔在其所著的《污染与财产权》一书中阐明了所有适用环境保护的方法最终都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上。在丹尼尔看来,即便是环境管制,也是国家隐含地对自然资源主张财产权,因为环境管制是对私主体设置了私人财产上的义务,也就意味着相应的权利主体——国家享有了财产上的权利。正像霍菲尔德解释的那样:“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是相辅相成的,无论何时人们确定了一项义务,就应当能够确定一项相应的权利,反之亦然。”[25]因此,环境保护中的选择并非是否要适用基于财产权的方法,而是在各种不同的情形下适用于哪种(往往是哪几种)基于财产权的方法。

哈丁(Garrett Hardin)1968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公地悲剧》[26]一文,哈丁从人类社会的许多问题没有技术解[27]的观点出发,设想了这样一种场景:一群牧民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牛来增加个人收益,但这样做的后果也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牧民将如何取舍?理性的牧人将得出如下结论:对他来说,唯一明智的做法是增加牧群的数量。可是如果这个结论加以运用,悲剧发生了:每一个牧民都陷入一个迫使他无限制地向有限的牧场中增加牲畜数量的机制当中。在一个信奉公共地自由获取的社会里,每一个人都追逐自己个人利益最大化,于是毁灭的是所有人奔向的自由获取的目的地。公共地的自由获取将毁掉一切。[28]所以哈丁得出的解决方案是:一私有化,将自由进入、自由获取的牧场转化为私人所有;二是管制,包括外部管制(政府管制)和内部管制(使用者的自我管制)。在这种机制下,通过给所有放牧者确立(或者自我确立)某些限制,过度放牧的经济利益激励就会减少或者消除。[29](www.xing528.com)

但现在的研究中存在两种对哈丁的误解:一是很多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以哈丁的“公地悲剧”来论证公有财产权的失败和展示私人财产权的必要性,[30]但其实哈丁指称所谓的“公地悲剧”时用的是“Tragedy of Freedom in a Commons”——“自由获取的悲剧”,[31]这种悲剧不是由于公有财产权所致,而是因为没有设置财产权制度或财产权制度因缺乏有效的监管而虚置,导致所有的人可以自由获取所致。换言之,任何财产权体制,无论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让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进入或获取,都会导致“公地悲剧(自由获取悲剧)”。[32]二是认为管制仅指政府管制,忽视了使用者内部自我管制的可能性与制度设计,用哈丁的话来说管制是基于“mutually agreed upon”——共同商定。[33]而这正是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设置的逻辑起点:通过资源使用者集体的共同协商、确定并执行自然资源利用的财产权规则,通过内部约束与管制,有序利用自然资源。还有一种对哈丁的批评与他的文章的一个假设有关:一个理性的私人所有者不会过度开发他所有的资源。但由于理性的个人可能对资源的预期收益的估计与资源的折现率(discount rate)不同,[34]可能会采取杀鸡取卵的方式来使用资源。特别是对一个对自然资源拥有用益物权的使用者而言,如果其获得保障的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的期限过短或这种保障(法律的或权威的保障)不够稳定,人们也往往会采取短期密集使用而非长期投资或保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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