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概念
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实践,遍布各地。世居云南的哈尼族聚居的地区多为崇山峻岭,水资源的利用是通过集体合作来实现的。木刻分水[16]是哈尼族在长期的梯田农耕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一种不成文的水规和制度。木刻分水的具体做法是,按照每条水沟所需灌溉梯田面积的大小,经过村与村、户与户的集体协商确定每块梯田应得灌溉水量的多少。在大家一致认同的前提下,先将一块横木放置在总水沟分流处,让水流按照分水量通过木刻凹口分别流入分水沟,到了分水沟的分流处,也依照这一原理再次分水,让沟水通过木刻凹口自然流进梯田里。若是因枯枝落叶自然堵塞横木刻口改变分水量则不追究责任,若是人为堵塞、加大刻口、移动横木而导致改变约定的分水量的,则会被视为违约而予以罚款。历史上属于户与户之间的违约由村民集合议处;属于村与村之间的违约则由片区的头人集合议处。这是哈尼族村与村、户与户之间为了确保水量的合理分配,避免因用水而可能引起的纷争,达到保耕保种目的的一种世代相传的水规,为维护哈尼族梯田持续发展发挥了良好的作用。[17]
在土耳其艾伦亚,为了使有限的资源在渔民中公正的分配,当地渔民自发地组织起来集体行动,组成渔业合作组织。每年9月份渔业合作组织经集体协商,都会制定出一个有资格的渔民的名单,所有艾伦亚渔民的传统渔场都被命名并编号。有资格的渔民通过抽签来决定渔场的分配,并且每艘船都根据抽签分配到一个号码。渔船在所抽到的渔场开始打鱼,并且每天向东移动一个渔场。由于鱼群从每年9月到来年1月由东向西迁徙,每年1月到5月又迁回东边,这样通过集体行动产生的制度安排就给每一个渔民提供了在最好的渔场打鱼的平均机会。[18]
不同于自然资源利用的行政管制和市场的方法,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是由相互依赖的资源使用者结合起来,制定并在集体内执行资源使用、管理的规则。学者对于集体行动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异,有学者认为集体行动是指一群人(可以是自发地也可以是有组织地)采取行动谋求共同利益的行为。[19]也有学者认为集体行动是集体为取得共同的利益或目标而采取的协调一致的行为。[20]还有学者认为集体行动是当一群人在一个空间聚焦在一起时自发形成的。在群体中,个体可以获得单个个体所难以争取到的利益。[21]这些定义中对集体行动共同特征的归纳是:①集体行动是群体的行动;②集体分享收益;③成员参加集体行动是自愿的,与雇佣与强迫劳动相区别。[22]
综合以上观点,在本书中,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是指,相互依存的资源使用者自发或经组织结合起来共同使用、管理自然资源,在集体内部对资源利用的规则进行协商、确认并执行,是一种自主治理自然资源的行为。
(二)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的分类
丹尼尔在《污染与财产权》一书中将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财产权统归为共有财产权一类,并警告说:“每一个试图建立系统的共有财产权理论的学者都会面临一个挑战,因为它的成功或失败总是取决于一些难以模型化的、具有高度特殊性的具体条件。因为,理论的构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诸如地方文化、社会期望、社会和制度变化的速度和规模、当地解决纠纷的方法以及资源本身的禀赋等迥然不同的因素。例如,在秘鲁和玻利维亚的安第斯山脉地区和日本的山区,海拔高度都是选择放牧的财产权体制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23](www.xing528.com)
依据拉伦茨对法律规范理想类型的分类,广义的法律规范的类型可分为经验的理想类型、逻辑的理想类型和规范的理想类型三类。[24]笔者尝试着将纷繁复杂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按经验的发展脉络与规范的不同特点分为三类。
“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其形成的原因多为自然条件与生产力水平限制,遵循的理念为互助共存。因为在“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集体中的成员为了生存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例如哈尼族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共同开发、使用、管护梯田灌溉系统。其财产权规范的特点为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对团体利益的保护重于对个体利益的保护。
“现代主动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其形成的原因多为使用者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考虑,遵循的理念为合作共赢。因为在“现代主动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集体成员因共赢的需要而自由地结合。例如农民为了提高用水效率,组成现代农业灌溉用水合作组织。其财产权规范的特点为更尊重经资源使用者民主协商后产生的合意,更注重对使用者权益的保护,重利用轻所有。
“后现代政府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其形成的原因为针对跨区域的环境资源问题,由各政府共同采取集体行动合作治理,遵循的理念为协调共进。因为在“后现代政府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成员为主权国家或拥有行政权的地方政府,虽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不相同,但面对跨界环境资源问题的解决,为避免“搭便车”的困境,而协调一致行动。例如各国为减缓气候变化,签订具有一定执行力的《京都议定书》。其财产权规范的特点为财产利益的实现更为多样化,各主体财产权利义务并不绝对平等,财产规则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
通过这种分类,一方面对纷繁复杂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实践进行解构,另一方面也在探寻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的现代适应性与意义。
需要特别说明和强调的是以上三种分类是理想类型意义上的分类,可能并不能完全涵盖实践中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的种类。这种分类有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发展脉络的时间顺序的考虑,但主要是从三种类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财产权设置的理念和财产权规范的不同特点来进行的划分。并且,以上三种类型共存于现实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当中,如传统的土著居民利用自然资源的集体行动现在仍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并发挥作用。笔者冠以“传统”、“现代”、“后现代”的划分,主要是通过考察以上三种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财产权的性状、框架,以期全景式的展现和厘清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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