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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核心问题及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仅因为采取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取决于试图要回答的问题。)——仍然是我们所面临解决的核心问题。(三)问题三国内外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实践和近年的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表明,满足一定条件的集体行动可以在自然资源利用中克服“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失灵”。这是本文拟研究的第三个问题。以上三个问题,就是本文研究的缘起与寻求。

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核心问题及研究成果

在某种意义上说,问题比方法更重要。不仅因为采取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取决于试图要回答的问题。而且因为“如果我们提出了正确的问题,我们就能把命运与目标、随波逐流与旅行区分开来。”[20]本文将针对以下问题铺陈开来。

(一)问题一

齐美尔所提出的社会科学中的一个老问题——“社会是如何可能的?”(申言之,既能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又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维持,且使冲突得到控制的合作是如何可能的?)——仍然是我们所面临解决的核心问题。[21]将这个问题在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领域,具体化:在满足人的生存发展需要的同时,使自然资源的再生产得以维持,且冲突得以控制的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合作是如何可能的?在自然资源利用领域,行政管制与市场模式都有摆脱不了的桎梏,形成“政府的失灵”和“市场的失灵”。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能否成为与行政管制、市场相补充的自然资源利用的模式?本文将首先围绕这个问题展开。

(二)问题二

另一个问题也接踵而来,即当人们接触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资料之初,如许多土著居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所采取的集体利用自然资源的实践。一般会认为此种资源利用的模式确有其独到之外,但似乎已是“明日黄花”,是“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制度,是一种与落后的生产力相匹配的制度。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到底有没有它的时代适应性?这个选题更多的是在“叹古”,还是在“议今”?从土著居民为了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而采取的集体行动,到资源使用者为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而主动采取的集体行动,再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作为资源使用者的代表经过民主协商达成具有一定执行力的资源使用管理协议的集体行动,集体行动的生命力也许正方兴未艾。

所以本文抱着试错的态度,按照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发展脉络及其财产权规范的理念、特征,尝试着将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分为:以互助共存为理念的“传统压力型”、以合作共赢为理念的“现代主动型”、以协调共进为理念的“后现代政府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三种类型。此分类一方面对纷繁复杂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进行解构,另一方面也在探寻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的现代适应性与意义。

(三)问题三

国内外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实践和近年的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表明,满足一定条件的集体行动可以在自然资源利用中克服“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失灵”。但经济学及社会学等学科主要关注的是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有什么优势?为什么有时成功有时失败?在什么条件下可能成功?这种集体行动是如何实现和保障对自然资源利用是可持续的?本书主要是用微观的方法来解释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现象。(www.xing528.com)

而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所有适用环境资源保护的方法最终都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上。[22]在功能上,财产权具有定纷止争、平衡私益与公益的作用,也是维护并实现作为宪政基础的公民自由与权利的最普遍的手段。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财产权甚至可以成为协调不同世代利益的工具。庞德认为,“财产法是已知世界上社会工程的明智工具,据此我们可以牺牲较少代价而保障较多的利益。”[23]在当今社会,财产权的社会调节功能愈发受到瞩目。[24]财产权甚至成为解决环境资源问题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手段之一。[25]同时,由于大部分自然资源本身也是历史最悠久的财产权的客体,因此保护环境资源应是财产权的当仁不让之目的。作为一种资源利用者组织起来利用资源的方式,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的有效界定与保护是维系集体行动的根本。

确立合法有效的财产权规范,对保障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正当与效率至关重要:第一,认可自然资源利用集体与集体成员自主选择的财产权制度安排的张力,将公权力的恣意干涉排除在集体之外,为集体成员自发形成动态的集体行动财产权利结构预留广阔的空间;第二,供给集体与集体成员开展互动合作的法律前提,界定双方的基本法律权利义务,明确它们自主行动的界限,以法制的堤坝导引自由与民主激发出的活力;第三,推荐已经实践检验可行的集体行动财产权的互动框架、备选规则,将人类在无数次民主协商中通过不断尝试,总结的制度成果供集体成员根据集体状况进行选择,节约集体秩序自发生成消耗的成本;第四,帮助集体与集体成员克服财产权配置自主博弈产生的困局,为集体成员纠纷解决提供有利于集体行动铺展的裁决机制。

同时,由于可能存在此集体的理性导致彼集体的非理性,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可能在避免了一种公地悲剧发生的同时,又忽视或者加剧了另一种公地悲剧的出现。再者,自然资源并非单纯只是民法上的物,还负载了多样的社会公益诉求,如何在满足资源使用者切身利益的维护愿望与保护资源社会利益的迫切需要之间寻求平衡,而不是为了在意图控制资源并获得排他利益的利益相关者的主张之间寻求折衷。[26]

因此,如何对集体行动中各相关主体的财产权进行有效配置与限制,以实现对资源使用者利益保护的同时,保障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这是本文拟研究的第三个问题。

以上三个问题,就是本文研究的缘起与寻求。

当然,“任何法制都几乎不可能体现绝对的善”,[27]作者认为没有一种自然资源的利用制度安排(财产权安排)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作者甚至没有奢想评论,作为人们长期实践总结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到底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只是想探明自然资源利用的谱系中除了“行政”与“市场”之外到底还有无其他可能,并“价值无涉”[28]地从理论与实践中发掘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的性状与结构;如有可能,再探讨对此类财产权进行本土化配置的方法。本文期望,能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看到超过集体行动自身所持有的价值所在。本文所探讨的,除了集体行动财产权的性质、结构和配置的内容,还有可能存在的滥用与桎梏,以使我们至少知道应当希望它如何和防范它什么。

笔者在本文构思之初,也有过本文的选题是否过大的疑虑。但思考之后认为,一方面,本文虽然是研究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但主要是从其财产权的性质、架构和主要内容方面进行论述,囿于篇幅和笔者有限的学术积淀,本文是一种较为宏观的框架性分析。另一方面,笔者考虑到系统地对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的研究,至少在目前中国的法学界还是一个较新的问题,作为一个抛砖引玉者,笔者认为目前只能从宏观的框架上着眼,才能迎来将来细致如“庖丁解牛”的研究。如果是一个已经有相当学术积淀的选题,那么应该努力从深度上加以挖掘。再者,读了吴玉章先生的文章《法学博士学位论文:学术与策略之间》,也认同吴先生对学界一种一概反对“大词法学”意见的反思,近年来法学界反对“大词法学”的声音响亮,已经没有什么人提出什么宏大命题了,这是不是一种偏差呢?在做好了“迈步从头越”的心理准备后,笔者愿意承担可能犯下美丽错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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