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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中的抽样记录及其作用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抽样记录》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收集证据,对抽样取证过程、样品、封样等情况进行记录时所使用的文书。抽取样品数量包括检验样品数量以及备用样品数量;抽样基数是被抽样产品的总量。也可以使用该机构的抽样记录文书,办案人员应当在其抽样记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

《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中的抽样记录及其作用

【格式范本】

    市场监督管理局

抽样记录

【使用指南】

《抽样记录》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收集证据,对抽样取证过程、样品、封样等情况进行记录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有关证据采取抽样取证措施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2.被抽样产品及抽样情况填写应当完整、准确。被抽样品的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等应当按照抽样物品或者其外包装、说明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如果没有或者无法确定其中某项内容的,应当注明。抽取样品数量包括检验样品数量以及备用样品数量;抽样基数是被抽样产品的总量。

3.对抽样取证的方式、标准等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4.样品封样情况写明被抽样品加封情况、备用样品封存地点。

5.当事人本人、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检查现场的员工或者现场负责人员,在当事人栏签名。如果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应当在备注栏注明情况。

6.如抽样人为办案人员,则由办案人员填写本文书;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抽样,由该机构指派进行抽样的人员填写本文书。也可以使用该机构的抽样记录文书,办案人员应当在其抽样记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使用指南】

《抽样记录》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收集证据,对抽样取证过程、样品、封样等情况进行记录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有关证据采取抽样取证措施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www.xing528.com)

1.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2.被抽样产品及抽样情况填写应当完整、准确。被抽样品的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等应当按照抽样物品或者其外包装、说明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如果没有或者无法确定其中某项内容的,应当注明。抽取样品数量包括检验样品数量以及备用样品数量;抽样基数是被抽样产品的总量。

3.对抽样取证的方式、标准等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4.样品封样情况写明被抽样品加封情况、备用样品封存地点。

5.当事人本人、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检查现场的员工或者现场负责人员,在当事人栏签名。如果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应当在备注栏注明情况。

6.如抽样人为办案人员,则由办案人员填写本文书;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抽样,由该机构指派进行抽样的人员填写本文书。也可以使用该机构的抽样记录文书,办案人员应当在其抽样记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使用指南】

《抽样记录》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收集证据,对抽样取证过程、样品、封样等情况进行记录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有关证据采取抽样取证措施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2.被抽样产品及抽样情况填写应当完整、准确。被抽样品的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等应当按照抽样物品或者其外包装、说明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如果没有或者无法确定其中某项内容的,应当注明。抽取样品数量包括检验样品数量以及备用样品数量;抽样基数是被抽样产品的总量。

3.对抽样取证的方式、标准等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4.样品封样情况写明被抽样品加封情况、备用样品封存地点。

5.当事人本人、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检查现场的员工或者现场负责人员,在当事人栏签名。如果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应当在备注栏注明情况。

6.如抽样人为办案人员,则由办案人员填写本文书;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抽样,由该机构指派进行抽样的人员填写本文书。也可以使用该机构的抽样记录文书,办案人员应当在其抽样记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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