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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汇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

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汇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格式范本】

    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市监强制〔  〕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单位)涉嫌 

本局依据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    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使用指南】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查办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场所、设施、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本文书。(www.xing528.com)

二、文书制作提示

1.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填写本文书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强制措施期限应当明确具体。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对批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文书需送达当事人,并归档。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使用指南】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查办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场所、设施、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填写本文书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强制措施期限应当明确具体。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对批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文书需送达当事人,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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