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WHO的一系列研究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全球健康治理(global health governance)这一概念及其理论。[22]此后十余年,学界对全球健康治理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初步形成了全球健康治理的理论框架。[23]在实践中,全球健康治理的概念也逐渐得到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各方认同,并创造和积累了一定的全球健康治理实践经验。
全球健康治理来源于全球治理理论,全球治理是与国家治理和国际治理相对应的概念,国家治理(national governance)是指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以政府为主体的、对其国内事务的管辖治理;[24]国际治理(international governance)是指通过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等正式国际法渊源,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主体的、对国家间关系以及其他跨国行为事务的治理。[25]而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则是指一种“不仅包括正式的组织机构通过正式的规则形式以维持和发展世界秩序,也包括其他的非正式组织、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机构形式通过其所确定的规则和权威体系来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治理方式。在全球治理理论下,全球健康治理是指“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运用正式及非正式的机构、规则、程序,以应对该些需要通过跨国集体行动方式方能解决的健康挑战。”[26]
1.全球健康治理的主体。全球健康治理的主体包括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机构、公民团体等多种主体。[27]事实上,随着健康问题的跨国流行趋势以及国际社会民主程度的提高,全球健康治理也需要多样化的主体参与,方能正当、高效地解决全球公共健康问题。而且,当前以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团体为代表的机构组织在全球卫生事务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以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主体的国际治理体系却将其排除在外,而这些主体往往又是国际治理模式下规则秩序的利益相关方,还可能是规则秩序的推动力量。因此需要寻找一种对国际治理模式的改进或补充,以最为有效和合理的方式解决新趋势下的全球健康挑战。另外,传统国际治理体系下的国际正式规则(条约、公约等)只是作用于成员国国内健康法律,并不涉及其他形式的政策措施或者相关“软法”,但在全球化背景下健康问题的治理却越来越多地依靠软法,软法的制定者又往往是一些非政府组织或公民团体,因此也需要依靠全球治理模式以覆盖全球卫生事务的参与主体。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治理模式将不复重要,相反,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仍然是全球健康治理的核心主体,只是当前的全球化形势迫使需要扩大治理主体。全球健康治理在治理主体上将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团体纳入其中,这些主体在治理实践中已经发挥了巨大作用。例如,在婴幼儿健康问题上,为广泛提倡母乳喂养和减少母乳替代品的消费,国际上形成了一股反对母乳替代品的潮流,并建立了“国际婴儿食品行动网络”这一组织,正是在该组织的推动下,才有UNICEF和WHO联合通过的《母乳替代品销售的国际准则》;[28]再如,在烟草控制这一公共健康议题上,非政府组织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相关控烟非政府组织甚至得到WHO的批准,和其他的主权成员国一起参与了FCTC的谈判过程。在FCTC缔结后,非政府组织甚至还组成了“框架公约联盟”,以推进FCTC的有效实施。(www.xing528.com)
2.全球健康治理的对象。全球健康治理的对象是跨国界甚至无国界的公共健康问题及其潜在风险。[29]传统的国际治理模式的治理对象一般仅仅包括传染性疾病跨国流行,即通过国家间达成某种疾病控制方法的共识(如同时采取限制出入境、强制隔离等措施)并在其国内实施,以实现对传染疾病跨国传播的控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间因贸易、投资等带来的人员往来越来越频繁,各国间的经济社会联系越来越紧密,这种大规模和高频率的跨国交往一旦引起某种跨国公共健康危机,单凭某国力量显然难以掌控,这就使得国家间需要通过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应对;另外,网络信息的全球传播、气候环境变化带来的生态影响、通过电子媒体发生的金融资本交易、消费文化在大众媒体的传播等无国界行为也均是全球公共健康的风险因素,最典型的例子即是非健康商品的全球流通、不健康生活习惯的全球蔓延,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极高的致病率和死亡率。因此,在这种全球化背景下,基于上述跨国交流的范围不断扩大、无国界影响遍及全球,使得全球公共健康的问题解决需要从国际治理模式转换到全球治理模式。全球健康治理的对象也主要是针对该些多种多样的、跨社会领域的、跨国界或者无国界的公共健康风险因素。
3.全球健康治理的方式。全球健康治理通过多方参与主体对全球公共健康事务制定相关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并在特定的公共健康问题上展开全球范围内的多部门(multi-sectoral)合作。[30]全球健康治理理论要求对人口健康威胁进行全面评估,并要求考虑健康风险对全球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严重影响。因此,在全球健康治理的模式下,政策制定需要融合多个社会部门(如商业、制造、劳工等)、政府部门(如卫生部门、商务部门、农业部门等)并寻求多样化的专业支持(如卫生学、经济学、人类学等),政策执行需要依靠更多的执法部门(如贸易、海关、税收、环境等)甚至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团体对健康政策进行综合实施。总之,全球健康治理的方式是跨部门、跨专业、多种政策手段综合运用的治理方式。在当前的全球健康治理实践上,各类国际组织制定诸多的有关健康治理的国际条约。如在WHO项下的《国际卫生规范》(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1951)、《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等;在国际劳工组织项下的《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vention 1981)、《职业卫生服务公约》(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 Convention 1985)等。[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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