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司法保障及举证责任倒置:商标使用限制法律问题研究

司法保障及举证责任倒置:商标使用限制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上,首先应当在受案范围上保障当事人对立法文件和政府法规的诉讼能够顺利得到法院受理;其次,在举证责任设置上,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保障权利人作为弱势方的程序权利。

司法保障及举证责任倒置:商标使用限制法律问题研究

商标使用限制措施是一项通过国家立法程序而实施的公共健康法律,公共卫生部门还可以在议会的授权之下对法律实施制定相关的操作规则,因此,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在通过立法程序付诸实施后,商标权人必须要严格执行商标使用限制立法。然而,通过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政府部门制定的实施规则并不一定天然地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合宪性);另外,商标使用限制措施作为一种权利限制制度,其制度内容将对商标权这一私权权利以及言论自由这一宪法基本自由带来直接限制,因此对商标权限制的立法可能还需要通过司法审查(宪法审查)的检验,当商标权人主张该权利限制的立法与宪法规定不相符且需要通过司法救济来解决时,应当对商标权人的这一司法救济权利进行充分保障,使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商标使用限制措施主要是指对商品包装和外观设计的限制,其核心内容包括商标规格统一、健康警示标识扩大和商品危害误导性信息祛除三项。实际上,在世界各国采取的烟草控制行动及相关立法上,健康警示文字和警示图片的展示要求已经被广泛采取,且展示规格日趋增加。在这一商标使用限制措施上,作为商标权人的烟草生产商曾经发起过多次司法诉讼以主张权利。以美国为例,2009年国会通过一项《禁止家庭吸烟和烟草控制法案》(Family Smoking Prevention and Tobacco Control Act),该法案修改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规定,将烟草产品也纳入到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的监管范围之内。该法案还规定所有的烟草广告和烟草包装上必须展示九幅新的文字性健康警示框。法案授权美国健康和民众服务部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制定实施细则,要求在健康警示文字框可以附有关于吸烟有害健康的彩色图片。2010年,FDA颁布了法案的实施细则,要求全美的烟草产品必须于产品包装上载有健康警示图片,该实施细则从2011年9月22日起执行。该实施细则纳入到联邦监管法典之中,每一幅健康警示文字旁边均需要配一张警示图片,例如,“香烟引起致命肺病”这一文字旁边则应配一幅黑色的、饱受疾病侵蚀的肺部图片;“香烟引起癌症”这一文字则配一幅口腔癌症状的图片。烟草生产商认为这一法案和FDA的实施细则侵犯了其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上的言论自由,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法院已经受理的有R.J.Reynolds Tobacco Co.v.FDA和Disc.Tobacco City&Lottery,Inc.v.United States两起案件。前案是在华盛顿特区巡回法庭受理和裁判的,[68]后案是在第六巡回法庭受理和裁判。[69]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均认定健康警示的法案和实施规则并未侵犯商业者的言论自由,没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70]在控烟措施较为严厉的加拿大,烟草生产商也可以自由地对加拿大政府出台的控烟法规进行司法诉讼。例如,加拿大总督(the governor in Council)在卫生部(Minister of Health)的建议下于2011年9月22日颁布了一项《烟草产品标签规则》(Tobacco Products Labelling Regulation),要求在加拿大生产和销售的香烟和雪茄产品必须强制性地在外包装的正反面印有健康警示图片(从政府规定的16幅图片中选择),且图片比例从之前的50%提高到75%,在图片一侧还需配有健康警示文字;另外,烟草产品包装上还需展示戒烟热线和戒烟网站信息;烟草包装上还需要载有毒性物质成分的表述(例如“烟草中含有苯这一致癌物质”)。[71]加拿大的这一法规实施同样引起了烟草生产商的异议,日本烟草公司[72]和帝国烟草公司[73]分别向安大略州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认定加拿大的法规侵犯了其商业言论自由,违反了加拿大的《自由权利宪章》(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of Freedoms)。(www.xing528.com)

综上,作为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健康警示要求能够在法院得到司法审查,商标权人能够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为其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提供了最后一道安全阀门(如果说立法的民主是第一道阀门)。因此,在本章所讨论的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立法上,也应当保证商标权人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将可能对其基本宪法权利构成限制的国家立法和政府法规诉诸于法院,以在程序上最大地保障权利人的充分救济机会。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上,首先应当在受案范围上保障当事人对立法文件和政府法规的诉讼能够顺利得到法院受理;其次,在举证责任设置上,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保障权利人作为弱势方的程序权利。由于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立法和政府法规均是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和政府监管规则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的内容也是由议会和政府部门主导制定,政府在法律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证据获得上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应当将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证明其立法文件和政府法规并未构成对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其立法内容的科学根据和法律依据也应当由被告方出示。如此方能最大可能地保障商标权利人在司法程序上获得充分救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