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限制措施作为一种公共健康法律,需要对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充分了解商标使用限制对公共健康目标的实现程度,并对这一具体措施的实施环境再次进行评估,以论证权利限制是否发生了情势变更,从而对权利限制措施作出相应的调整,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权利限制措施在公共健康政策目标的框架下发挥作用。
根据上述立法后评估的一般理论,公共健康法律的立法后评估主要问题是明确评估主体和设计评估指标。在评估主体上,由于公共健康立法主体是以公共卫生部门为主的政府部门,而公共健康法律的实施主体也主要是政府部门,其对公共健康法律的政策目标设计和政策实施预测等相关信息具有充分的获取可能。因此,公共健康法律的立法后评估应当主要由公共卫生部门来完成。在实践中,英国、美国等主要国家也是通过公共卫生部门来对公共健康政策法律进行立法后评估。在本章主题上,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根本性质是公共健康政策法律,因此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公共健康法律仍然应当由公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对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立法后评估也应当由公共卫生部门进行。
在评估指标设计上,根据上述立法后评估的一般理论,应当在明确公共健康政策目标的前提下设计评估指标。在本章主题下,商标使用限制的公共健康立法目标是通过减少特定产品的消费,以降低相关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率,并提升全体国民的公共健康水平。因此,商标使用限制的公共健康法律的总体目标应当包括特定产品(即本书所述的烟草、酒精饮料和肥胖食品)流行趋势的下降和因该些特定产品消费导致的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率的减少这两大总体目标。在特定产品流行趋势下降这一总体目标的具体评估上,则应当将该总体目标进行量化和细分,例如对特定产品在某一时间范围内的消费数量进行统计,分析商标权限制措施立法实施后该些特定产品的消费数量所发生的实际变化;在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率减少这一总体目标的评估上,则应当将特定产品所可能引起的某些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率进行统计,并分析其发展变化过程。当然,特定产品的流行趋势下降和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率减少的总体目标实现程度变化并不仅仅是商标使用限制措施这一种政策工具发生作用的结果,政策目标的逐步实现一定是多种政策工具组合实施的结果,因此在客观评估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对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实际效用时,需要结合商标使用限制这一具体政策工具的特征分析其在政策目标实现上的贡献比例。如本书第三章所述,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在立法上的具体目标是通过包装限制以减少特定商品的吸引力、提升健康警示标识的效应和减少误导性产品危害信息的传播这三大目标,本章称之为“执行目标”,即对商标使用限制这一政策措施的具体执行所期望达成的目标。因此,对于商标使用限制这一种政策工具而言,其对总体政策目标的贡献只限于通过上述三个执行目标的实现来促进总体目标的最终实现。因此,如果商标使用限制措施能够在上述三个执行目标上达到预期,则可以认定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效果。那么,在对商标使用限制这一措施的立法后评估上,则只需要重点评估上述三个执行目标的实现情况。
由于烟草产品上的商标使用限制立法已经在实践中得到执行,且有关烟草控制的政策体系也已经较为完善,本章以下结合烟草产品上的商标使用限制立法和烟草控制政策目标,对一般的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立法后评估指标进行论述,其他特定产品上所实施的商标使用限制措施亦可类推适用。(www.xing528.com)
烟草产品上的商标使用限制是烟草控制措施的一种,采取商标使用限制措施是为了达到烟草控制的目标,而烟草控制则是一项综合性工程,烟草控制不仅仅是为了减少烟草有关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率的公共健康政策措施,其自身还具备人权议题的性质,通过烟草控制不仅能够提升公共健康水平,还能够减少烟雾有害影响、改善社会生活环境,保障全体公民的健康权利。因此烟草控制本身即是一项重要的人权议题,其即是一项政策手段,又是一项政策目标或政策价值。[45]据此,烟草产品上的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应当是烟草控制这一总体目标中的一项环节,其终极目标应当是减少(或消除)烟草流行。具体而言,对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评估应当主要包括尝试吸烟者(以青少年为主)首次吸烟比例、习惯吸烟者(以成年人为主)的戒烟率、烟草产品的消费数量、吸烟人口数量等四项具体监测指标。[46]首先,由于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主要作用是减少产品包装设计的吸引性,以此来减少尝试吸烟者(一般为青少年)使用烟草的比例。因此,在商标使用限制立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当通过烟草流行调查获取首次吸烟比例的数据变化,并在该项数据统计过程中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掌握数据变化的具体原因,例如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统计放弃首次吸烟的原因构成,以获取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在其中的贡献程度;[47]其次,由于商标使用限制措施被认为可以通过包装上的健康警示文字和图片信息来促进习惯吸烟者放弃烟草消费。因此,在效果评估上应当对习惯吸烟者(一般是成年人)的戒烟率进行监测,并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掌握戒烟率数据变化原因,获取烟草包装限制措施在促进戒烟上的贡献程度;[48]再次,商标使用限制措施也被认为是通过包装限制、健康警示和误导性危害信息消除等方式使得烟草产品消费数量减少,因此对商标使用限制的实施效果评估需要掌握烟草产品消费数量的变化、并最终落脚到吸烟人口数量的变化上。综上,在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实施后的一定时间范围内,如果首次吸烟比例降低、戒烟率上升、烟草消费数量下降、吸烟人口数量下降,则能够证明商标使用限制措施获得了积极的实施效果;反之,则可以证明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在实践中并不能对政策目标的实现带来积极影响。此外,在上述四项具体目标的实现过程中,通过社会调查所获得的商标使用限制措施贡献比例则能够进一步证明其执行目标的实现程度(或者阻碍程度)。
最后,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率也是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在效果评估上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对烟草产品消费减少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后,还应当对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在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具体而言,在商标使用限制的立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当通过流行病学调查获得烟草致病率(如第三章所述的、WHO认定的口腔疾病、肺部疾病等)的变化情况,如果在该段时期内烟草致病率降低,再结合烟草产品消费上的评估数据,则可以证明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充分有效性。
表4-2 烟草平装措施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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