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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共健康视角下的商标使用限制法律问题的研究结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看来,商标使用限制的公共健康立法需要进行公众参与,特别是产业利益代表的参与,在立法程序上保障产业利益表达的充分实现,将有助于一国国内的公共健康立法符合相关国际法的要求。[20]总之,在商标使用限制的公共健康立法活动中,公众参与主体应当至少包括产业利益代表、产业利益团体、其他利益关联方这三股主要力量,方能保证法律制订的民主进行。

保护公共健康视角下的商标使用限制法律问题的研究结果

民主原则在立法程序上具有重要地位。OECD曾经发布报告称,政策法律制订程序上的民主参与是有助于政策法律执行且能够增加程序整体合法性的重要途径。[12]公众参与也是立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是关于立法程序设计的原理、政策和技术的综合工程。公众参与保障公民个体、相关组织、团体有机会参与到将会影响到他们自身利益的政策法律的制订过程,各利益主体通过公众参与活动能够在立法过程中实现协商对话并通过实现利益的协调与平衡,而且公众参与也能够使得立法内容更快捷有效地在社会公众中形成认知和共识,促进立法的顺利实施。在设计公众参与的操作程序上,需要根据不同的立法目的来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和实现方式。一般而言,公众参与的主体包括个体和组织两类参与主体,个体参与(individual voice)是指公民将自己的意见观点直接在立法过程中进行表达,集体参与(collective voice)则包括相关组织、利益团体、产业力量等以组织形式进行意见表达。[13]立法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方式一般包括意见信息交换与公开、公众咨询、创造对话场所、决策分享等几个方面。意见信息交换是指在法律文本草案讨论过程中各参与主体能够充分获得法律文本信息以及其他参与主体的意见;其次,政府或者立法机构在公布法律草案时应为开放公众咨询,并为各参与主体创造协商对话的场所,最终促进各参与主体作出决策并实现决策分享。[14]

由于公共健康立法并不仅仅是一项针对疾病或者其他健康风险的解决对策,其将广泛涉及公众行动自由、经济社会权利等各种私人权利和私人利益的直接干预,因此,公共健康立法程序更加需要得到广泛的民主参与,包括公民、组织、利益团体、相关方等各类主体的广泛参与,才能使得公共健康的立法活动成为各方主体进行利益平衡的场合,从而增强立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最终实现政策法律在社会中的有效执行。[15]在本章主题上,涉及商标使用限制的公共健康立法是为了促进公共健康水平提高,立法在本质上具有公共性质;而其立法内容却是对商标权这一私权的直接限制,使得该立法又具有私权干预的特征。因此,对商标使用限制的公共健康立法程序应当广泛涵盖代表公共利益的相关团体和组织以及代表私权权利的产业利益团体或者利益相关方作为公众参与主体,以保障各方利益能够通过公众参与的立法原则实现利益协调和平衡。事实上,在本书第一章所述的菲利普莫里斯与澳大利亚投资仲裁案中,菲利普莫里斯即在仲裁请求中声称,澳大利亚政府《烟草平装法案》的制定过程并没有相关烟草产业利益代表的参与,且该法案的内容也并没有科学证据的支持(以下将对此作讨论),由此认为澳大利亚在《烟草平装法案》的立法程序上并没有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违背相关国际义务。由此看来,商标使用限制的公共健康立法需要进行公众参与,特别是产业利益代表的参与,在立法程序上保障产业利益表达的充分实现,将有助于一国国内的公共健康立法符合相关国际法的要求。

在商标使用限制的公共健康立法上确立和实施公众参与原则,需要首先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如第三章所述,商标使用限制的公共健康立法直接涉及烟草、酒精和食品等特定产业的商标权利和品牌利益,因此在公共健康法律制订过程中应当保障产业利益的正常表达,产业力量应当是公众参与的一个重要主体以参与到法律制订过程。应当注意的是,产业力量(industry)不仅包括上述产品的直接生产商,还应当包括商品的分销商、进口商和零售商等利益主体。[16]而且,由于商标权利及其所产生的品牌价值的损害也将会对特定产业的周边产业利益(allies)造成影响,例如特定产业的赞助对象、广告发行商、包装制品印刷商等多种形式的利益团体。[17]因此,商标使用限制的立法同样需要吸纳周边产业力量作为公众参与的主体;其次,以控烟团体、控酒团体和抵制肥胖消费团体为代表的公民团体、非政府组织与商标使用限制的公共健康立法具有重要关系,一定意义上说,空白包装立法即是该些公民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呼吁结果,[18]因此,该些公民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是公共健康立法的直接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s),应当作为公众参与的另一支重要主体;[19]再次,如本书第二章所述,商标权的基本经济功能即是识别功能,商标权的基本价值是消费者保护,即通过减少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以保护消费者在产品识别和选择上的利益。在经济社会中的每一公民个体均是商标产品的消费者,其应当作为公民个体参与到商标使用限制的公共健康立法程序当中。[20]总之,在商标使用限制的公共健康立法活动中,公众参与主体应当至少包括产业利益代表(industry)、产业利益团体(allies)、其他利益关联方(stakeholders)这三股主要力量,方能保证法律制订的民主进行。(www.xing528.com)

另外,公众参与应当广泛适用到公共健康立法程序各环节之中。首先,在政府议案草案制订过程中,基于公共健康立法内容的专业性,以及立法内容所可能体现的利益博弈,应当在议案起草过程中吸纳产业利益代表作为利益损害方参与立法内容的确定,从而使得公共健康政府部门可以获知产业利益诉求,并通过协商谈判式的起草程序对立法内容达成一致;其次,在议案对外公布和公众咨询环节中,则应当进行广泛的公众参与设计,即为各类参与方提供便利条件使其能够对立法议案提出评论。在公众咨询内容的设计上也应当区分“产业利益相关方”“普通消费者”“公共卫生专业人士”等不同主体的参与形式,确保公众咨询的科学进行;最后,在议会表决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议会程序中的公众参与规则(如举行听证、质询等),保障各利益主体能够在议会表决这一最后环节行使其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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