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文论述,基于公共健康保护的商标使用限制兼具公共政策和法律规则的双重属性:从目标上看,商标使用限制措施是一国为了保护其国内公共健康这一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公共健康政策;从内容上看,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内容却直接关涉到商标法律中有关商标权利和权利限制的法律条款。然而,无论是作为一种公共健康政策,还是作为商标法律上的权利限制条款,该种商标使用限制措施都不应肆意滥用。作为一种规制工具的公共政策如果范围过宽将会使得公权力的运行侵犯到私有财产权利、自由经济价值等,而作为商标法内部的一种权利限制制度,若不加以一定的适用条件,则会对商标权本身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无论是公共健康政策,还是商标法律制度,均需要对商标使用限制的适用施加条件,只有具备了该些条件,方能采取该种商标使用限制。
在WTO法上,成员方采取公共健康保护措施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其中包括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所规定的条件,也包括在其他的WTO协议中所规定的关于公共健康保护的相关条件。而且,一国也只有在满足了其所参与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国家义务,其所采取的国内政策或制定的国内法方能具备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在本节语境下,WTO法对其成员国国内公共健康政策所设置的一般条件,即是成员国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范。另外,根据上文论述,商标使用限制措施既是一种国家公共健康政策,也是商标法律中的一项权利限制,因此,WTO成员国需采取该种限制措施,则需要满足WTO法中对公共健康政策和商标权利限制所规定的一般条件。本节即从WTO法中对成员国国内公共健康政策的条件要求和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条件要求出发,对采取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作一论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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