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健康的概念
“公共健康”作为一项具体法律制度或者法律部门的政策目标,必须对其内涵外延进行清晰界定。然而,对一项法律术语进行定义却是法律科学中最为困难的问题。有学者戏称,公共健康的定义可以从“WHO对健康理想状态的乌托邦式定义到具体的公共健康实践清单”中找到无数种定义方式。[33]在学术界和立法实践中,对公共健康的定义确实存在多种观点。但各方均比较认同和接受的定义是1988年美国医学会在一份名为《公共健康的未来》的报告中所表述的定义,该报告认为,“公共健康是指我们作为一个社会整体,通过集体行动来保障人民成为健康者的各种条件。这要求那些对公共性健康的持续性或突然性威胁进行有效的解决。这些威胁包括突发性危机,如艾滋病流行;也包括持续性威胁,如受伤和慢性疾病;还包括日益凸显的挑战,如人口年龄、现代经济下的有害产品及其毒性次生品通过水、空气、土壤和食物传播毒性。这些以及其他的公共问题对国家健康保护提出了更多要求,并需要通过公共部门采取有效的、有组织的、可持续的努力予以解决。”[34]根据这一定义,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公共健康是以社会整体为对象的,且公共健康是以一种“集体行动”的方式而不是以个人行动的方式采取措施。[35]然而,上述公共健康定义中所述的“使人民成为健康者的条件”并不明确哪些条件能够“使人民健康”。可以说,“条件”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公共健康的范围大小。学术界在对公共健康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存在差别即来自于对上述“使人民健康条件”的不同理解,公共健康在理论上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共健康”是一种“人口健康”(population health)。[36]该观点认为,“大多数人类活动和环境特征均会对人口中的健康分配和人口健康水平产生影响”。[37]公共健康威胁不仅仅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疾病病原体、有害性病毒细菌及其对人体造成的伤害,还包括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类活动和生活方式。并且,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类行为俨然成为多种疾病发生的罪魁祸首,例如癌症、心脏病和中风等疾病的发生,主要原因均是以不良饮食习惯、吸烟、酗酒为代表的人类生活方式。[38]另外,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健康问题还是一种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环境等多方面影响的产物。因此,公共健康威胁应当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其中即包括了生物学意义上的病原体作用而直接引发的健康问题,也包括人类不当行为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健康问题。因此,在认定“使人民健康的条件”问题上,应当囊括在这一“生态系统”内的所有因素,即“使人民健康的条件”应当广泛包括一切生态要素。在这个意义上,囊括生态系统一切要素的健康条件所指向的对象则应当是一个社会整体或者“人口整体”,而不应当是单独的某个个体。公共健康关注的是一个不特定数量的人口群体,其本质是一种“人口健康”。与人口健康相对应的是“个体健康”(individual health),其是一种医学意义上的概念,指具体个人出现健康问题以寻求医疗解决,其核心是个案病人的医学治疗。人口健康关注人口整体的健康水平,而个体健康关注的是具体个人健康。因此,公共健康是一种人口导向(population oriented)概念,其注重对人口整体的健康条件和流行病学分析,而个体健康是一种个体病人导向(individual patient oriented)概念,其单纯注重于个体病人的医疗治愈。总之,“作为一项国家公共政策目标,公共健康即意味着一般人口和社会大众享有普遍的健康和卫生条件,并免于遭受因一般疾病或流行疾病所带来的伤害或死亡。”[39]“对个体健康而言,病人是一个特定个人;对公共健康而言,病人则是一个群体或者是一个人口整体。公共健康的目标即是在全体人口中减少疾病和死亡。”[40]
狭义的公共健康仅仅是指国家政府在卫生监管和健康治理上的权力、义务和职责,其本质是一种“公共性健康”(the health of public)。该观点认为,“公共健康指向应当是一种对权力、义务、权利和职责的描述,公共健康应当适用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之中,如公共卫生部门和公共卫生人员。”[41]狭义的公共健康概念是从政府健康规制措施的角度出发的,其认为“公共健康”应当是一个严谨且有所特指的法律概念,其对象只是那些政府有权力、有义务和有职责进行干预的健康事项,公共健康的范围只能包括这些事项而不能随意扩大。“政府干预型公共健康是指政府人员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在综合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之后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的那些公共性健康。”[42]狭义的公共健康概念认为,政府干预只有在以下情形中才具备正当性:①公共性健康被病原体传播(如传染性疾病)或污染物质(如水污染)等事项遭受威胁时;②只有政府才具备某种能力和资格时(如疾病监测等);③政府行为更加有效或者更加可能产生效果时(如新生儿筛查)。[43]狭义的公共健康概念侧重于指向具体的、需要政府干预的健康事项,一般而言,只有在重大的集体行为问题上才需要政府干预。因此,狭义的公共健康主要是指以传染性疾病为代表的重大健康危机,并以此寻求的政府干预。[44]
(二)公共健康的哲学基础(www.xing528.com)
从功利主义或结果主义的角度上看,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公共健康,其价值目标都是为最广大的人口群体实现最大化的健康福利。也就是说,公共健康是一种公共的整体福利,希望在全体民众之间实现最大健康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达到这种最优效果,“公共健康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最重要的利益”,[45]而允许对相关个人利益进行必要的牺牲。然而,在狭义概念上,公共健康的最大追求应当是以最小的个人利益妨碍来实现最大人口的健康福利。例如,国家政府在对待烟草控制、清洁空气和安全工作环境上是希望达到一种“全体受益”(common good)的目标。[46]虽然公共健康的保护会对某些个人利益造成损失,但一般而言,公共健康措施只会对那些危及到全体人口健康水平的个人利益或者商业利益产生影响,相比之下,全体的受益要远远大于个体损失。因此,公共健康追求的全体人口的整体福利在增加,而在这一政策目标之下将必然要采取一些对个人利益存在妨碍的措施。然而,每一社会成员均对其他成员负有增进“共同利益”(common good)的义务,[47]因此在公共健康范式下,每一社会成员应当对其某些权利和自由有所让渡,只要该让渡是基于增进整体福利的目的。
其次,公共健康提供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均能受益的“公共产品”(public good)。根据上述公共健康的定义(无论广义还是狭义),公共健康所指向的核心内容是“使人民健康”的条件,这种健康条件即是一种全体社会成员均能获得和享有的公共产品,如洁净水、清洁空气等。从这个意义上看,公共健康既是一种价值目标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因为如果实现了一种“最大人数上的最优”(即实现了“公共的健康”),[48]每一社会成员均能在这一状态之下获得利益。
再次,公共健康是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49]社会正义是指对各社会成员应当得到的待遇予以公正的、公平的和适当的分配。其核心在于分配的正义。公共健康是一种社会整体均能受益、有助于每一社会成员的生命质量提高的状态,且公共健康能够通过此种状态来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弱势成员的需求分配。[50]公共健康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正义。
最后,从国家概念上看,公共健康也处于国家主权的核心地位。原因在于更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提升其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和权威性,还在于公共健康是国家管辖下人口的必要条件。在国际法上,“固定的居民”(即人口)是国家构成的首要因素。因此,有学者将公共健康认定为一种“国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即国家把其国内人口居民的整体健康视为最重要利益,[51]公共健康是国家构成上的重要内涵,蕴含着政府合法性、公民权利获得和人民福祉实现等多重价值,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这些价值的根本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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