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烟草控制法案并不是第一个有关烟草包装限制的法案,但却是第一个被提起国际争端解决的法案。在乌拉圭烟草控制法案被提起国际投资仲裁前,烟草控制一般作为公共健康规制的议题进行讨论,并未引起国际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在该法案被提起ICSID仲裁之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烟草控制及其相关问题的关注和讨论才开始慢慢增多,且讨论范围也不仅仅局限在公共健康规制这一维度上,而是扩展到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多个维度。
在国际投资法上,乌拉圭仲裁案是第一起关于商标权投资的争端。与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不同,乌拉圭案中的投资形式并非传统的有形财产投资,而是以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进行投资。那么,作为一种非传统的投资形式,知识产权投资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地位和待遇是否具有一些特殊性质?同时,由于知识产权这种财产形式具有地域性,认定其构成国际投资法上的“投资”是否存在特殊的判断标准?在乌拉圭仲裁案中,乌拉圭对菲利普莫里斯提起的仲裁请求的答辩意见中就指出其知识产权以及相关财产权利并不构成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另外,该案中菲利普莫里斯认为乌拉圭的烟草控制法案属于对其投资的不合理的规制措施,并构成对其投资的“间接征收”,违反了国际投资法上的公平公正待遇。由于知识产权的拟制性,知识产权的获得须通过国家法律许可,那么,在国际投资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合理措施”如何认定?是否应当与有体财产权利的“不合理措施”有所区分?这可能是国际投资法学界需要考虑的新问题,当然也是国际投资仲裁庭需要直面的问题。另外,由于知识产权的无体性,在国际投资法上考察对知识产权投资的“间接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是否也应当与对待有体财产进行区分?这一系列问题均是学术界和实务界需要研究的新问题。(www.xing528.com)
在知识产权法上,乌拉圭烟草控制法案同样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在菲利普莫里斯向ICSID提出的仲裁请求中多次提到乌拉圭烟草控制法案对其商标权的使用构成极大的限制,从而使得商标的经济价值无法实现,实质上是对其知识产权的一种剥夺。根据主流的知识产权法理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激励工具,是国家法律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的一种特许,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赋予权利来激励权利人进行创新,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发展。因此,知识产权从赋权开始就承载着公共利益促进的职能。乌拉圭烟草控制法案的目标是为了促进公共健康,那么,如何通过商标权限制的手段来达到公共健康保护的目的?公共健康保护之下的商标权限制又应该存在何种限度?这是知识产权法上面临的新问题。另外,在乌拉圭仲裁案中,菲利普莫里斯在仲裁请求中提出其“承认国家享有公共健康治理的主权,但国家不能滥用该种权力以侵犯到受法律保护的私有权利。”如上所述,知识产权法承载着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知识产权法上通过设置权利限制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即限制私权的过度滥用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公共健康保护上,知识产权法如何通过限制知识产权的手段来到达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知识产权的限制又应当具备何种条件和范围,而不至于过度限制权利的行使对知识产权法的初衷造成违反,这同样需要深入研究。再次,乌拉圭仲裁案中,菲利普莫里斯还认为乌拉圭的烟草控制法案违反了TRIPS协定和《巴黎公约》等国际法,从而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也违反了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遵守其他国际公约的承诺。这也是关于“公共健康视角下的商标使用限制”是否违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第一次考察。虽然是投资仲裁,但仲裁庭将必须正面回应乌拉圭的烟草控制措施是否构成对上述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违反。这一点也是知识产权法学界关心的重要问题。TRIPS协定中有相关条款涉及国家管制措施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何让通过国际法上的条约解释更好地在公共健康治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限度上找到平衡点,是国际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使命,也是本书致力创造贡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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