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南美地区首个批准加入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的国家,乌拉圭在烟草控制上一直采取较为严厉的政策措施。其也是中产国家中首个实行所有场合全面无烟立法的国家。正因为这些严厉的控烟政策,在2006年至2009年间,乌拉圭是世界上“城市地区成人烟草消费率”下降最快的国家。该国的烟草控制政策也被誉为是世界上最为成功的范例之一。[3]
乌拉圭最早于1968年就开始制定和执行烟草控制政策,1977年即颁布了卫生场所的禁烟令,1981年又颁布了公共交通场所的禁烟令及烟草广告禁止令。一系列法令的颁行使得烟草控制逐渐成为乌拉圭国内的一种政策文化和社会习惯。2004年乌拉圭加入FCTC后,政府更是加大了在烟草控制上的法律制定和执行力度,并在2008年实施新的烟草控制法。[4]与2008年颁布的法律相配套,乌拉圭还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法令加大对烟草产品消费的限制力度,主要包括287/009号总统令(Presidential Decree No 287/009)、466号法令(Ordinance No466)和514号法令(Ordinance No514),这一系列法令遭到了烟草公司的法律诉讼。
287/009号总统令于2009年6月15日颁布,自2009年12月12日开始生效。该总统令即是2008年烟草控制法的实施规则。根据烟草控制法9条的规定,“烟草产品的所有封包包装以及烟草产品的外观包装均须含有健康警示、描述烟草使用的危害性效果的图片和象形图案以及其他的恰当信息。这些警示和信息必须得到国家公共卫生部的批准且必须是可视的、易辨认的。该些信息必须至少占有外包装主要展示区域的50%。”该法案还规定,关于健康警示的内容和展示规格等决定,属于国家自由裁定的范围。287/009号总统令根据该条以及乌拉圭宪法第44条(即国家有义务通过任何与公共健康和卫生有关的立法,以促进全体公民的体质、道德和社会幸福感)的授权,总统令规定:“烟草产品外包装上的健康警示(包括图片、象形图案和文字信息)在烟草产品外包装的双面均须至少占有80%的比例。”[5]
466号法令则是对上述总统令中的健康警示图片和文字进行详细规定的法令。该法令于2009年9月1日颁布,2010年2月28日起生效。总统令规定“健康警示图片和文字等信息由公共卫生部门具体制定”,且2008年法案第8条规定“禁止使用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一种特别的烟草产品会比其他烟草产品更少危害的错误判断的术语、词句、商标或其他形象符号”,466号法令根据上述依据,规定:1.本法令附件中规定的6组图片和配附的文字信息(正面和背面)须打印在烟草产品包装正反面区域的80%;2.烟草产品正反两面均须以白底黑字的形式印上“本产品含有尼古丁、焦油和一氧化碳”。[6](www.xing528.com)
514号法令则是关于禁止使用误导性商品名称的法令。该法令于2009年8月18日颁布,2010年3月14日生效。该法令规定:“每一个烟草产品商标均只能用一种包装设计,禁止使用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一种烟草产品会比另一种烟草产品更不具危害性的错误信息的词语、描述性因素、商品名称、商标、形象符号或任何颜色、颜色组合、字母、数字等组成的标识。”[7]
综上,乌拉圭法案提高了烟草产品包装上健康警示图片和文字的展示比例,强制性要求外包装上印刷规定的健康警示图片和文字信息,并要求每一种商标下的烟草产品只能有一种包装设计。这三种措施对烟草产品的商标使用构成了极大限制。其中,健康警示图片和信息在包装上的版面增加,意味着商标本身在烟草包装上的展示面积需要相应地缩小;烟草产品包装上只能印刷规定的6组健康警示图片和文字,对烟草商标持有人根据商标特色(文字、图案或颜色)设计包装的自由权利造成一定影响;而要求每一个烟草商标下只能有一种包装设计,禁止使用任何其他的颜色或颜色组合等,则构成了对烟草产品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的限制。
根据烟草经济学,烟草产品的最大价值来源于其商标。烟草产品本身的生产成本(包括烟草原材料、烟丝、加工工艺等)并不昂贵,对烟草企业而言,为企业带来最大价值的是企业产品商标及其商誉。因此,烟草企业最为重视和维护的莫过于其烟草商标。菲利普莫里斯是全球最为著名的烟草生产商,也是乌拉圭国内最大的烟草制造企业,上述法案的颁布实施对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基于其在乌拉圭国内享有外国投资者地位,菲利普莫里斯决定启动对乌拉圭的投资仲裁,将乌拉圭烟草控制法案诉诸国际投资仲裁庭。这是基于公共健康的商标权限制问题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法律争端解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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