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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专业指南:归责与实务案例解析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是学生伤害是否与学校有关联。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急性粒细胞白血病。学生家长认为孩子死在学校,要求学校按照孩子1岁1万的标准共赔偿16万元。当患者发生情况危急时,学校紧急送往大医院救治并通知家长,也尽到了应尽的责任。老师发现后立即对李某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复苏,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紧急送往医院,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家长不同意尸检,故死亡原因不详,但疑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专业指南:归责与实务案例解析

除了前述九大类常见事故外,还包括其他伤害事故,诸如突发疾病、猝死、自杀自残、住宿、传染病、校外人员侵害、溺水、校车等,判断学校在这些事故中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通过以下四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是学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主要包括主观故意或疏忽大意。

三是学校是否未尽教育、管理职责。

四是学生伤害是否与学校有关联。

下面是一些较为严重、较为特殊的事故案例,以供参鉴。

一、突发疾病死亡事故

典型案例 学生校内生病不到2小时死亡

事故编号:143

事故学校:××初级中学

事故经过:2010年5月下旬,有一名学生家长到市教育局反映问题,要求学校对他的孩子在校生病死亡进行赔偿。他的孩子是一所民办中学的初二学生,平时寄宿在学校。5月18日,这名学生感觉到发烧,就来到校医室诊治,校医测量体温发现高烧39℃,就按普通感冒来输液治疗。当输到第二瓶的时候,患者突然口吐鲜血,然后出现昏迷,学校赶紧给家长打电话并立即送往市内医院,抢救无效,最终死亡,从发病到死亡不到两个小时。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急性粒细胞白血病。学生家长认为孩子死在学校,要求学校按照孩子1岁1万的标准共赔偿16万元。学校认为没有任何责任,只是愿意承担2万多元的医药费。双方协商不成,于是家长来市教育局寻求解决方案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因突发疾病导致学生死亡的事件。

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是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这种恶性疾病平时难以发现,只有体温超过37.5℃,进行血样检测的时候才有可能被发现。该病死亡率为70%~90%,确诊后进行骨髓移植是唯一治疗方法。也就是说,该学生得的是一种死亡率极高的疾病,疾病只有通过血液检测才能被发现,而作为监护人,孩子生病从来没有去过医院,进行过任何检查,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学生感觉自己发热生病到校医室时,校医对其采取的体温测量、感冒判断、降温处理等治疗措施并无不妥。当患者发生情况危急时,学校紧急送往大医院救治并通知家长,也尽到了应尽的责任。

如果家长认为校医是医疗事故,可向卫生部门申诉;如果家长认为学校耽误救治,可由抢救医院做出相关证明。

总之,学校在这起突发疾病死亡事故中,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毕竟死者是学校的学生,突发疾病也发生在校内,学校可按照人道主义原则给予一定的补助 (学校愿意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并一次性给予5万块钱的补偿) 。家长坚持至少赔偿16万,后愤怒而去。

处理结果:当时市教育局立即通知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做好防范家长在学校门前抬尸体、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等行为。如若发生,学校切不可与之发生冲突,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做好录音、录像、拍照等证据采集工作;要关闭学校大门,安排学生从另外的门上下学,如果学校没有旁门,可考虑破墙通行;学校要做好招生、退学等统计工作,利用同比、环比的方法,计算出学校因“校闹”导致的经济损失,做好起诉对方的准备;如果县公安机关不进行干预,3天后可直接向市公安局报案。

果不其然,家长使用了抬尸体、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等逼迫学校就范的极端行为,在经历了报案、出警、强制、清场等一系列治安流程后,县政府组织了由政法委牵头,公安、教育、法院、检察院、乡镇等部门参与的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并进行处置。最终,由学校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并一次性补助3万元。

典型案例 一女生课间操期间在教室突发疾病死亡

事故编号:144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6年12月8日上午,××中学七年级学生吴某在大课间时,不知什么原因自行由操场回到了教室。当被同学发现时,她已在教室里晕倒。班主任对她进行简单急救后,马上给家长打电话告知发生的情况,10分钟后家长来到学校,然后抱着孩子离开学校赶往县医院。一个小时后,家长从医院打来电话,告诉吴某已死亡的消息。整个突发死亡事件发生过程没有超过两个小时。

因未做尸检,死亡原因不详,但疑为突发心源性疾病所致。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因学生自身固有疾病引发的突发死亡事件。

吴某是2016年9月1日新入学的学生,在开学前学校下发的《特异体质登记表》调查中,学校已得知其有“头晕”“建议少活动”等信息,将其纳入特殊学生名单,并安排班主任对其进行必要的照顾,让她少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育锻炼。在开学后至事发前三个月内,该生曾两次发生晕倒事件,学校都采用通知家长来校处理的方式,让家长把学生接走或送医院。

一般来讲,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有:一是进行现场急救,且救治方式得当;二是若情况紧急,要拨打120,寻求专业救治;三是通知家长,让家长赶到学校现场或医院。在本次事故前,学校已经知晓吴某身体状况特殊,并有了两次晕倒的现象,但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给医院打急救电话,而是等待家长到校处置,所幸的是前两次晕倒都没有引发灾难性后果。在本次事件中,学校发现吴某晕倒在地,没有对事故现状进行分析,也没有校医到场进行救治,更没有拨打“120”,仍然采取原来的方式,给家长打电话,让家长来校接走学生,客观上耽误了吴某的急救时间。

综上所述,学校应因对学生疾病重视不足,发病时对学生没有采取积极急救方法而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承担30%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 金、丧葬费等16万~18万元。

最终,按照当地政府指示,县教育局组织学校与家长进行了多次协商,最后达成解决意见,由该中学一次性赔付家长48万元。

二、学生校内猝死事故

典型案例 五年级学生在学校训练时猝死

事故编号:145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7年4月20日下午,××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在学校参加体育训练时,突然昏迷后死亡。

下午5点放学后,体育教师带领运动队队员开展体育训练。在进行完800米热身慢跑、专项压腿柔韧性拉伸训练、原地摆臂练习、5组20米跑等准备活动后,开始进行蹲踞式跳远、单腿起跳双脚落地跳远动作练习。老师吹哨后,李某开始试跳,当他走出跳远池几步后,突然面朝下倒地。老师发现后立即对李某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复苏,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紧急送往医院,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家长不同意尸检,故死亡原因不详,但疑为心源性死亡。

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了200万的赔偿要求,并先后围堵了学校、教育局和政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教育局尽快妥善处理此事。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的体育训练过程中的学生猝死事件。

该小学为了参加区教育局举办的春季运动会,选拔了一些身体条件好、有一定技术基础的学生组建了学校运动队,每天利用下午放学后的一段时间进行集中训练。为此,学校征求了每名队员家长的意见,并签订了协议书。李某正是作为优秀学生被学校选拔为运动员参加集训的。在平时的学校学习生活中,李某没有出现过身体异常现象。在训练中,体育教师和同学也没有发现李某有任何身体不适症状。体育教师所安排的训练内容、强度、过程都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李某发生猝死,主要原因是自身固有疾病(心源性疾病)所致,在事发前进行的5组20米跑,由于是疾速跑,强度较大,很可能是导致疾病突发的诱因之一。

在本案中,××小学组织的训练活动、训练方式、训练程序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均无明显过错,但体育训练不属于义务教育课程范畴,主要目的是为了学校参加区运动会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假如一名运动员在参加国家队集训时发生猝死,国家理应做出相应的积极赔偿,因为运动员毕竟是为了国家荣誉和利益而死。同理,学校应根据“利益所在,风险所在”获益性原则,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45%。

处理结果:最终,教育局和学校在事发学校所在地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协助下,与学生家长经过多次商议,最终达成解决意见,由学校一次性给付学生家长50万元。

典型案例 学生大课间跑操时猝死

事故编号:146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1年11月16日,××中学高一学生阎某在大课间跑操时,突然倒在道路边的树坑内,后经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给出的死因为猝死,疑为心源性疾病所致。因家长不同意尸检,故确切原因不详。

11月17日,死者家长召集本家亲戚20多人,用两辆车封堵校门,然后开始拉横幅、摆花圈、烧纸钱,市公安局动用200多名警察清理现场,市政府要求教育部门和学校尽快处理解决。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猝死事故。

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阎某自身固有的特殊疾病突然发作所致,在开学前学校发放的安全信息调查中,她的父母在健康栏中没有填写孩子有任何疾病。学校组织学生大课间跑操是已坚持十几年的一项常规工作,并无不当。但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有过错的地方有两处:一是由于学生人数多,课间跑操无法全部安排在操场进行,于是,高一年级选择在校园道路上跑步,由于道路狭窄、路面不平、学生拥挤,致使阎某事发时摔倒在树坑内;二是阎某摔倒后,校医未能及时赶到,班主任安排同学搀扶其到学校传达室等待120急救车,其间未做任何抢救措施。学校应因活动组织、救治不当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最终,在市政府的督促下,市教育局指导学校与家长紧急协商,于围堵学校第二天达成协议,由学校一次性赔付50万元。协议由两份构成,一份协议由学校依法赔偿20万元,另一份协议为补充协议,由学校补偿30万元。

三、学生校内意外死亡事故

典型案例 小学生午饭后玩耍意外死亡

事故编号:147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2年5月30日,××小学六年级寄宿学生张某在晚饭后,与同学在操场追逐玩耍时,突然倒地,脸色发青,口吐白沫,先后送乡卫生院、县医院抢救无效,于晚八点左右死亡。经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为“死者张某系生前呕吐物阻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意外死亡事故。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张某吃完晚饭后,没有经短时间休息和食物消化,就与同学进行剧烈活动,导致食物回流阻塞呼吸道而死亡。

经查,作为寄宿制学校没有制定有关学生饭后的相关管理制度,未对学生开展饭后安全知识教育,也没有安排教师在学生餐后进行巡视管理,在学生倒地后,较长时间没有值班教师赶到现场,学校应因未尽教育、管理、急救职责而承担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教科局、公安局、乡政府、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协调处置事故,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学校一次性赔付死亡学生家长46万元。此外,学校还承担了医药费、住宿费、饭费、交通费、尸体保存费等4.5万元。

典型案例 7岁小学生校内吹气球意外死亡

事故编号:148

事故学校:××中心校

事故经过:2015年4月6日下午,××中心校老师们都忙于组织学生放学,住校的一年级学生小格被安排自由活动,她一个人在操场玩耍时,不慎吸入气球导致窒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概率非常低的学生意外死亡事件,但确实在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人的身上发生了。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调查材料,学校在以下几个方面存有过错:

1.学生的入学和住宿未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明确规定: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格本是服务区外的、远离学校的学生,只是因为其父母外出打工,家中无人照料小格,才“托人”到××中心校上学。学校接纳小格入学并安排住宿,明显违反国家政策相关规定。

2.学校没有完全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特别是住宿的学生,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全程监管,因为他们年龄小,对潜在危险或其他不安全因素不能做出正确的预判和保护,容易发生危险。本案事发时,学校老师都忙于组织学生放学,而对安排自由活动的住校学生特别是小格没有老师进行现场值守,有所疏忽。

3.学校对危险玩具的教育管理不到位。气球是不是危险玩具,在我国还没有相关规定,但欧盟《玩具法》将之列入禁区:禁止8岁以下儿童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吹气球,因为他们很可能窒息。国内的口腔医生也普遍认为“儿童在吹气球时由于用力不当,容易将气球吸入口腔内,导致哽塞。”“吹气球需要掌握要领,不然很容易出事故。”由此可以看出,吹气球导致儿童伤害的事故时有发生,需引起家长和其他与儿童有关机构的重视。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危险器具教育与管理,对学生携带有安全隐患的玩具到校要提出警示、告知家长、开展教育,要经常开展危险物品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学校没有注意吹气球是一种低龄学生普遍喜欢却有一定危险的游戏,生活老师也没有关注和发现小格私自将气球带入学校并偷偷玩耍。事故表明,学校在危险器具教育、管理上存在漏洞

4.对受害学生救治方式欠妥。学生发生疾病或意外后,学校应尽的首要责任是紧急救护,并确保救治方式得当。对于学生突发不明原因的昏迷,通常要按照心源性疾病抢救规程实施现场抢救治,如无心跳呼吸,需要进行黄金施救,不能轻易移动受伤学生身体,等待专业医生到来。在该案中,学校情急之下,采取了用食堂送菜货车送学生上医院的方式,有救治不当之嫌。

综上,学校应对小格的意外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付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费用17万元。最终,在县教育局的主持下,学校与家长达成了解决协议,由学校一次赔付35万元。(www.xing528.com)

典型案例 一学生修理舞台灯摔下身亡

事故编号:149

事故学校:××机电学校

事故经过:2008年4月28日晚,××机电学校团委在文艺晚会彩排时,发现舞台上有几盏灯不亮,准备第二天给总务处打报告进行修缮。4月29日下午,团委学生干部、机电专业(3)班学生张某认为自己学过电路相关专业,加上原来也曾和学校电工修理过舞台灯,遂决定自己上去修理灯。到灯具固定点需要从台下顶棚入口进入,踩着固定顶棚的木框走过去,距离大约有十几米远。结果,张某在行走过程中,不小心一脚踩空,从5米多高的顶棚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意外死亡事故。

由于学校缺乏对舞台灯光设备的检查维修,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问题隐患,才导致张某自行上去修理摔下身亡的惨痛事故。学校应因未履行相关责任而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凭借自己的主观认识和经验,自行去完成较危险的、不属于个人工作范畴的任务,应因“轻信可以避免”的疏忽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张某的行为是为了学校利益,学校可适当加大承担责任的比例。

处理建议:学校应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付受害人死亡赔偿 金,丧葬费等费用。最终,经过学校和学生家长多次协商,由学校一次性赔付22万元达成解决协议(相当于学校承担了90%的责任)。

四、学生校内自杀事故

典型案例 一女生被老师谈话后跳楼

事故编号:150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8年6月11日上午,××中学高一女生王某与老师谈话后跳楼。

11日上午9时许,班主任毕老师将近期班内学习成绩下降较大的3名学生家长及学生叫到教师办公室(三楼)谈话,其中包括王某母女(王某为单亲家庭)。9点50分左右,毕老师离开办公室去上课,高一年级刘主任继续与王某母女等谈话。由于到了课间操时间,刘主任离开办公室到操场组织学生活动。王某与母亲于9点 54分(监控时间)走出办公室,在楼道内被上操学生冲散。随后,王某独自上到五楼教室(四、五楼为高三毕业班教室,无人),徘徊8分钟后,从窗户跳下。学校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自杀事故。

学校为了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将学生家长约到学校进行谈话是高中较为普遍的一种教育方式,并无任何违规和过错。但学校在教育过程当中,应当针对每名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来处理,绝不能使用简单、粗暴甚至盛气凌人的方式来处理。据查,班主任和年级主任认为导致王某成绩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玩手机和“搞对象”,并认为班内另一位男同学成绩下降就是因为受王某的“勾引”所致。当时,王某感到受了委屈,大声痛哭,并与两位老师发生强烈争执。学校的两位教育管理者主观上认为一切都是为了王某的利益,只是想把找到的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和需要的改进措施让王某接受,根本没有考虑到王某是一位敏感的少女,也没有考虑到现场有她的母亲和其他人,更没有考虑到王某来自单亲家庭的客观实际。也正是由于这种不近人情、近乎侮辱的教育行为,直接导致了王某情急之下的极端行为。毕老师和刘主任是职务行为,应由学校来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作为一名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应当理解学校老师对自己的良苦用心,应当明白跳楼会给自己和家人以及学校、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影响,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结果:事后,学校和家长进行了多次协商,学校赔付给学生家长80万元,最终事情得以解决。

典型案例 一名初一学生在宿舍自杀

事故编号:151

事故学校:××综合学校

事故经过:2010年3月24日,××综合学校初一学生邓某在宿舍自杀身亡,原因不详。

据邓某的父母讲,前几天孩子身体不舒服,不想来学校上学,但怕她耽误课程,3月23日下午将她送到学校。24日下午课程结束后,住校学生安排洗澡,宿舍同学共分两拨儿去澡堂,中间相隔大约七八分钟时间,就在这短短的几分钟时间里,邓某用毛巾将自己吊死在床头。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自杀事故。

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家长经过多次协商,没有达成解决意见。于是,学生家长将学校诉讼至当地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学校作为学生的监管者,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对邓某的自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决由被告学校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56482元,并承担1249元的诉讼费。初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但没有提出上诉,而采取围堵、烧纸、摆花圈、冲击学校等手段,形成了很大的安全稳定隐患。

处理结果:在当地教育局的指导下,经驻地派出所、村委会等部门调解,由××综合学校一次性给付家长8.3万元,最终解决处理了这起自杀事故。

典型案例 初中生晚自习期间坠楼身亡

事故编号:152

事故学校:××实验中学

事故经过:2012年12月26日晚8点半左右,××实验中学初一学生李某在第一节晚自习结束后离开教室,一直到第二节晚自习快结束也没有返回教室上课。临近下课时(9点20分左右),值班教师发现其躺在教学楼后呻吟,学校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到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县刑警队介入调查,结论为排除他杀,不排除自杀,不排除意外坠亡。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自杀或意外死亡事故。

李某死亡的原因究竟是自杀还是意外坠亡,一时无法调查清楚,但没有证据表明,学生的死亡与学校有因果关系;在发现学生坠楼后,学校也尽到了及时救治的责任。但有两个问题需要学校做出合理解释:一是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课间休息后长时间没有回到教室,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并查找;二是学校组织初一学生晚上集体补课,违反当地及以上教育部门规定。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结果:学校按照不超过40%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学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在县政府和教育局的指导下,经学校与家长多次协商,最终达成解决协议,由学校一次性赔偿学生家长53万元。

五、住校生宿舍死亡事故

典型案例 初一学生军训期间在宿舍死亡

事故编号:153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1年9月7日凌晨,××中学初一学生杜某在宿舍被上厕所的同学发现躺在地上,昏迷不醒。同学急忙报告宿舍管理老师,学校立即拨打急救中心电话,紧急送往医院,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住宿死亡事故。

杜某个子不高,身体较胖,体重达90多千克,是一名体重严重超标的特殊学生,家长并没有向学校说明其患有心源性疾病,可能身体正常,也可能不知情。9月1日开学后,学校组织初一新生进行为期10天的军训,活动量较大,同学们普遍反映都感觉十分劳累。抢救医生认为高强度的训练,加上特殊身体条件很可能是导致杜某心源性猝死的主要原因。

学校应因未充分考虑杜某身体肥胖给予特殊照顾而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按照不超过40%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学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费用15万元。最终,在当地教育部门和乡政府的指导下,学校与家长达成解决协议,由××中学一次性赔付20万元。

典型案例 三年级小学生宿舍死亡

事故编号:154

事故学校:××寄宿制小学

事故经过:2008年4月4日早晨,××寄宿制小学三年级学生小峰在上早操时没有起床出操。当早操结束后,同学回到宿舍发现小峰还在睡觉,呼叫他也没有反应,赶紧向校长报告。小峰经乡卫生院、县医院、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住宿死亡事故。

学生的死亡原因不详,但医生推断多半是因为突发心源性疾病所致。学校的主要过错有两方面:一是没有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与低年级学生同住的生活老师,客观上对该生发病未能及时发现,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二是该生曾在死亡前一天下午有身体不适表现,但老师未能足够重视。学校应因管理存有漏洞而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小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监管者的学校应适当增加责任比例。

处理结果:学校与家长达成协议,由学校一次性赔付2万元。

六、学校突发传染病事故

典型案例 派出所通知学校有一名学生患肺结核

事故编号:155

事故学校:××职教中心

事故经过: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职教中心接到驻地派出所电话通知,学校安检专业学生王某在校外打架被刑事拘留,在体检时发现其患有肺结核,特此告知学校,请学校妥善处置。

学校立即向教育局做了报告,并请示是否应向卫生健康部门或疾病防控中心报告。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科长刚刚上任不久,告诉学校只要不超过3人不必上报。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涉嫌传染病疫情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当公安机关将王某患传染病学生的信息告知学校的时候,学校首先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疾病防控中心报告疫情,请求如何采取下一步措施;同时,应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只要发现一例无论是确诊的或是疑似的病人,必须立即上报,不得延误。该学校有近万名学生,大多数是住校生,如此人员密集,极易发生聚集性传染病。学校知情不报或推迟上报,一旦疾病传染开来,后果可想而知。届时,学校将会承担全部责任,相关人员会受到极为严厉的追究和处理。

处理建议:学校马上专程向市疾病防控中心汇报,并严格按照中心制定的应急方案进行处置。

后来,疾病防控中心派出专人,对王某所在宿舍的所有同学隔离并进行医学检测。按照方案要求,如果宿舍有人感染,则将检测范围扩大到班级乃至全校。所幸,检测结果为无人传染。

七、学生乘坐校车死亡事故

典型案例 一年级小学生乘坐校车被轧死

事故编号:156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7年12月27日中午,××小学一年级班主任王老师组织本班学生放学,她将乘坐校车的13名学生交接给了校车的照管人员。因该校车超员,肇事司机马某违规驾驶自家普通客车送部分学生回家。行至某小区时,乘坐该车的一年级学生胡某下车后被车门夹住衣服,司机由于没有下车,没有发现这一情况,结果开车后将胡某拖轧致死。

事故归责:经区公安、教育、交通、安监等部门联合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上下学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校车司机马某私自驾驶非校车接送学生,车内未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学生下车时疏于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侦破后向检察机关移交。

按照学校与校车运营公司签订的协议,学校负责将乘坐校车的学生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交与对应的校车照管人员即可。因此,该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处理结果: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马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马某表示服从判决。

法院判决前,马某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并做出了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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