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教师行为事故不是指教师因为个人行为给自身带来的各种损害,而是特指教师的行为给学生造成的身心伤害,包括人身损害、侵权、侮辱、犯罪等,当然,我们所说的教师,不仅仅是上课的老师,还包括所有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学校工作人员。
“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国家严禁教师行为的铁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是中小学教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规范。教会学生安全,保障学生安全,捍卫学生生命是广大教师不可推卸的天然使命,更是当今社会发展对从教者提出的基本要求。可在教与学、管与被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却经常发生教师对学生的伤害行为,教师由学生的先天保护者变成了学生受害的行为人。加强教育,严格管理,防控教师行为事故发生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是上策之举,但如若发生事故,依法处理、及时处理、妥善处理却也是学校需要必须掌握的原则和技术。
一、教师行为事故主要类型
按照教师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职责约定等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和影响,将教师行为事故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体罚行为事故
教师通过对学生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所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击打身体、超限惩罚、用物击打等。
2.变相体罚行为事故
教师使用不直接让学生身体造成疼痛的方式,而使用其他形式进行处罚以达到教育目的的行为所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如罚抄、罚款、罚劳动等。
3.侮辱行为事故
教师以语言或其他行为侮弄羞辱学生,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以达到教育目的的行为所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恐吓、侮辱、孤立等。
4.侵权行为事故
教师违反民事义务,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所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5.刑事犯罪行为
教师违反《刑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伤害罪、侮辱罪、性侵害等。
二、学校责任过错要点
1.学校是否对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学校应坚持对教师开展主要包括总体表现、有无违法犯罪、有无生理疾病、有无心理障碍、有无家庭变故等状况的全面了解,防止因个人原因导致对学生的侵害。对于有犯罪行为的、患传染性疾病的、患精神疾病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其离开与学生接触的工作岗位,以免发生伤及学生的事件。
2.学校是否对教师开展法治安全教育
学校应通过法治讲座、安全培训、岗位培训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教职工法治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知道自己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做些什么、不应该做些什么,防止出现伤害学生事故。
3.学校是否严格禁止教师违法行为
学校应严格禁止和严肃处理以下教师行为:
(1)体罚学生行为。如打耳光、打手心、打屁股、踢人、揪头发、扭捏身体、拳击身体、推搡、磕碰、罚站、罚跑、罚跪、罚面壁、饥饿、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打)学生等。
(2)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如罚抄写、罚款、罚劳动、逐出教室、随意停课、随意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哄撵学生回家等。
(3)侮辱学生行为。如威胁、呵斥、吓唬、摔东西、讽刺、挖苦、辱骂、嘲笑、羞辱、刁难、孤立、使用文字、指使学生欺负等。
(4)侵犯学生权益行为。如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独立财产权、荣誉权、平等对待权、批评建议权等合法权益。
(5)针对学生犯罪行为。如伤害罪、侮辱罪、性侵害等。
4.学校是否严格要求教职工合理合法教育管理学生
学校应强化教职工责任意识,督促教职工合理合法地使用不违法、不侵权、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惩戒方式教育管理学生,如语言责备、书面检查、剥夺特权、适当增加作业等。
三、教师行为事故归责参考
如果发生了因教师违法行为导致学生伤害的事故,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千万不要推诿不管,而要说服、帮助教师与家长尽快达成谅解,消除矛盾。对学生的伤害后果,应依据事故类型及性质的不同,教师和学校应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应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可先行赔偿,然后向当事教师追偿。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应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可先行赔偿,然后向当事教师追偿。
教师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学生或采用孤立等方式惩治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伤害或发生自杀、自残等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学校可依责先行赔偿,后向当事教师追偿。
教师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学生或采用孤立等方式惩治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伤害或发生自杀、自残等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学校可依责先行赔偿,后向当事教师追偿。
教师因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事件发生,学校要采取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措施处理解决。如果教师是职务行为,则不承担责任。
教师因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事件发生,学校要采取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措施处理解决。如果教师是职务行为,则不承担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过度,伤害后果达到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相应损伤级别,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属教师个人行为。如果伤害后果是轻微伤或轻伤,学校要全力帮助教师与受害方协商解决;若受害学生家长报案,可在公安部门主导下尽力通过调解来处理解决。如果伤害后果是重伤害,学校则无权进行处理,必须按照刑事案件司法程序来处理。学校是否有责,可服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如果家长向教育部门举报校长或向学校举报教师对其孩子实施性侵害,教育部门或学校应告知家长此案属于刑事案件,教育部门、学校无权自行处理解决,建议和说服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通过司法途径来做出判决。学校是否有责,服从法院判决。
四、教师行为事故典型案例
(一)体罚行为事故
典型案例 教师体罚学生被刑事追究
事故编号:123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1年4月24日,××中学特级物理教师张某在给初三(8)班上课时,因学生刘某没有完成作业还不接受批评而引发冲突,气愤的张老师挥手打了学生几下,结果造成刘某耳部受伤,送到医院诊断为耳膜穿孔。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事发后,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处理解决,学校责令张老师给家长和学生赔礼道歉,并做出医疗救治。但张老师认为自己没有犯错,教育管理学生天经地义,自己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学生好,拒绝向家长“低头”。张老师的态度激怒了家长,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司法处理。公安部门很快对案情进行了详细调查,认定张老师涉嫌故意伤害学生,属刑事案件,但由于伤害后果为轻伤,故公安部门拟通过调解处理此案,但张老师仍拒不接受,还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此举更加激怒学生家长,于是强烈要求公安部门将此案移交检察院,以便对张老师采取下一步司法措施。最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很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老师实施逮捕。
事故归责:在办理保外候审手续后,张老师停职在家等待法院审判时,终于明白了自己面临的最严重的后果: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张老师主观上对学生没有完成作业进行必要的管理没有任何过错,是在履行教师职责,但其采取的打人的方式却是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其行为构成体罚,属违法行为;其伤害后果,则构成刑事犯罪。在民事责任方面,张老师应因个人行为导致的伤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对张老师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应与张老师分担部分民事责任。
处理结果:最终,法院在判决前进行最后一次调解,双方均接受,张老师因故意伤害致人损伤一次性赔偿学生刘某10万元。
典型案例 德育处教师管理学生过度致其轻伤
事故编号:124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2年10月16日,××中学在课间操的时候,有8名初二学生不遵守学校纪律,被当值德育处教师发现。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时,对这几名学生采取了打耳光行为,结果造成一名学生耳膜穿孔。
受伤学生家长报案后,经刑事伤害鉴定为轻伤,公安部门建议家长与学校最好通过协商的方法处理解决。家长多次找到学校,但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于是,家长到市教育局找安全科科长,要求督促学校尽快解决。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德育教师按照学校制度规定管理违纪学生是正当行为,并无过错,但其采用打学生耳光的行为,尤其是当着全体学生的面实施是典型的体罚行为,是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其中,对一人伤害后果为轻伤,已构成刑事犯罪。但由于是轻伤,家长也愿意调解,学校和涉事教师应抓住时机,尽快处理解决。
德育教师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应因事件发生在学校管理过程中而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和涉事教师应给受害学生及家长赔礼道歉;按照不超过2万元医药费、工伤十级伤残标准给予赔偿(约6.5万元);给予涉事纪律处分;学校保证不得歧视涉事学生。
最终,学校与家长达成解决协议,学校一次性赔偿受害学生 6万元,其中学校承担4万元、涉事教师承担2万元。
典型案例 老师掷书砸违纪学生致其眼部受重伤
事故编号:125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0年5月12日,××小学六年级上英语课,陶老师在指挥同学唱英文歌时,坐在前排的学生刘某总是回头与后面的同学交谈,陶老师再三提醒,刘某就是不听。见刘某又回头说话,陶老师一急之下将手中的书扔了过去,正好刘某转过身来,一下打到其脸上,造成右眼受伤。刘某先是被送到市眼科医院检查治疗,因伤情严重,后被转至北京同仁医院诊治,先后共进行三次手术。最终治疗的结果是右眼只有光感,几近失明。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在正常教学过程中,陶老师发现刘某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在多次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采取了掷书击打学生的惩戒方式,其主观意愿虽然只是为了维护课堂秩序,根本没有预判到自己这种行为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但她的行为的确给刘某形成了严重伤害。严格来讲,以物击打学生是一种体罚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违法行为。因此,陶老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家长选择不报案、不做刑事伤害鉴定,学校应积极帮助陶老师争取在民事范围内尽快处理解决伤害事件。
处理结果:最终,陶老师与学生家长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解决处理意见,由陶老师一次性赔偿26万元。
鉴于事故发生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县教育局、事发小学共同为陶老师承担13万元。
典型案例 宿管员惩罚学生深蹲300下致伤
事故编号:126
事故学校:××县职教中心
事故经过:2018年9月9日晩,××县职教中心男生宿舍管理员在熄灯后检查时,发现学生穆某在宿舍内有抽烟行为,随后将其带到值班室调查并进行教育。宿管员惩罚穆某和其他违纪同学各做了300个深蹲动作,然后让他们回宿舍。第二天,穆某称身体疼痛,不能参加军训,然后由家长带其到县医院进行检查,由于伤情复杂,医生建议最好转院诊治。转院后被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遂住院进行治疗。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对学生在宿舍违规抽烟进行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但宿管员惩罚穆某等违纪学生做数百个深蹲,其行为构成体罚,并产生了经医院证明的横纹肌溶解症与深蹲高度相关的严重伤害后果,学校应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对学生采取体罚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在市、县教育局的指导下,学校和家长经过多次协商,最后达成解决协议,由学校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医药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陪护费等9万元,并对涉事宿舍管理员给予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 违纪学生遭班主任体罚猝死
事故编号:127
事故学校:××学校
事故经过:2013年10月24日,××学校学生吴某等人因违反学校纪律,被班主任责令到学校操场跑步五圈(操场跑道一圈不到150米)。当吴某跑到两圈半的时候突然晕倒,被先后送往当地卫生院及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吴某在转院去更好的医院的途中死亡。医院诊断的死亡原因是:①心跳呼吸骤停;②心源性休克;③心肌炎或动脉瘤。
家长认为孩子的死亡是因为班主任实施的体罚造成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认为吴某的死亡是由于个人的身体原因导致的,学校没有任何责任。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吴某家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8970元。
事故归责: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吴某的教育管理机构,在吴某有违纪行为时,应进行的是思想教育,而不是体罚。吴某的班主任体罚吴某跑步诱发其身体不适,进而导致死亡。虽然吴某的死亡原因不明,但被告对吴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被告承担30%的责任。
处理结果:经计算,原告的损失为138970元,被告承担30%,即41691元。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过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万元,法院遂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1691元。
典型案例 学校教师体罚20多名学生
事故编号:128
事故学校:××实验学校
事故经过:2019年3月29日晩,××实验学校发生了一起教师暴力体罚学生事件。事情起因是该班级英语老师给学生设定英语考试成绩目标,分数不达标学生就会受到惩罚。当晚,英语教师许某、班主任李某对25名未能达到其预定考试分数的学生,按照事先“少1分打10下”的规定,使用扫帚把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殴打,造成多名学生腿部、臀部、腰部等部位瘀血、红肿。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老师以提高学生学习成绩为由设定的考试成绩与体罚挂钩的规定,严重违反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关规定;许某、李某对学生实施的所谓责打惩罚,更是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的体罚行为,涉事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也反映出学校在教学管理、教师管理等方面存在着漠视法律、忽视安全、不尊重学生等严重不足和漏洞,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结果:当地教体局给予该校2019年度办学年检不合格等次,警告处分。涉事教师许某、班主任李某已被学校辞退,事发现场未及时制止体罚学生的其他四位教师受到严肃处理,初中部校长被免除职务;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公开道歉,对涉事学生进行积极妥善的身体治疗康复和心理疏导工作;教育部门及学校相负责人被追究责任。
典型案例 班主任罚全班同学操场下跪
事故编号:129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3年1月23日,××中学初三班主任张某感觉该班班风学风较为松散,成绩也较差,又马上面临期末考试,为引起学生思想上的重视,一时心急,便让全班学生到学校操场集体下跪,自己则站在旁边全程监督。有人将罚跪照片传到网络上,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班主任急于整顿班级纪律、提高学习成绩的意愿和良苦用心无可非议,可以理解,但他采用了简单、粗暴、影响恶劣的方法,即让全班学生集体下跪的教育惩罚方式,却是一种体罚行为,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张某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如果未对教师开展法治教育、对违规教师严格管理,对本事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应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结果:当地教育局决定撤销张某初中团支部书记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涉事学校校长停职并做深刻检讨。
典型案例 班主任殴打学生致死获刑6年半
事故编号:130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1年3月11日20:00左右,××中学高二班主任柴某在查看学生晚自习时,发现学生范某有违反自习纪律的行为。柴某将范某带到该校明德楼西侧路边进行批评教育,其间柴某动手打了范某,十几分钟后,范某倒地身亡。
当晚,县医院将死因诊断为“猝死”,并在后面附注“心源性猝死”。2011年3月27日,尸检结果出笼,鉴定结论为“死者系由于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推翻之前医院诊断结果。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涉嫌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过失致学生死亡的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体罚殴打未成年学生范某并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柴某虽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他认为自己与受害人范某平时关系不错,而且当时范某是晕后又倒地的,其死亡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亲属认为被告人柴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定性为过失犯罪,请求法院从重处罚。
处理结果:2012年9月2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柴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柴某及其家人表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2年12月28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故发生后,该中学共赔付学生家长死亡赔偿金等90余万元。
(二)变相体罚行为事故
典型案例 10岁小学生因班主任罚写检查跳楼自杀
事故编号:131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3年10月30日中午,××小学五年级学生在阶梯教室观看其他班级朗诵比赛时,军军和其他几名同学没有遵守会场纪律,比赛结束后,学生回班级正常上课。下午4点40分放学后,班主任让几个不遵守纪律的孩子到办公室,对他们进行教育并要求回家反思,写出1000字的检查。约下午5点20分,老师将这几名孩子送至楼梯口,军军与几位同学一起离校,随后班主任与军军家长取得了联系, 说了军军不遵守纪律的事情,希望能和家长一起说说孩子,也提到让孩子写检查。回到小区后,本来军军家住5楼,他却乘坐电梯直接上到30楼。在语文课本上写下“老师我做不到,跳楼时我好几次都缩回来了。”这句话后,从30楼跳了下去。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不在校期间的学生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面对自己的违纪行为和班主任的处罚决定,军军不知道如何对待与处理,结果选择了自杀这种错误方式来逃避危机,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除了军军对生命缺乏应有的珍爱和对遇到挫折应对能力欠缺外,和学校老师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也有很大关联,如班主任责令学生写不少于1000字的深刻检查,就远远超出学生的完成能力。另外,学生出现轻微的违纪行为,班主任是否有必要非得告知家长,给学生增加很大的心理压力。
此事件学校有疑似变相体罚之嫌,应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学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 初中生疑因被罚抄20遍课文跳楼受伤
事故编号:132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4年3月27日,××中学初二年级一名男同学在中午放学铃响不久,突然从三楼跳下。这名同学平时学习成绩不错,当天由于没有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与其他几名同学被老师罚抄20遍课文,可能是心理承受不了这个压力,才选择了跳楼。 事件发生后,校方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并垫付医药费,派专人陪护。据医护人员讲,伤者无生命危险,只是左腿和左臂受到骨折。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与教师行为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
面对老师罚抄20遍课文的苛刻惩罚,该同学不能理智对待,而是选择了极端方式。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初中学生,应当可以预见自己从三楼跳下的后果,但却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教师让学生罚抄作业的本意是为了提高学生学习成绩,但其罚抄20遍的行为却是违反相关规定,属于变相体罚。也正是因为教师的这一行为,才成为学生跳楼的诱因,教师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学生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伤残赔偿等合理费用,可向涉事教师酌情追偿。
(三)侮辱行为事故
典型案例 班主任因家长在殡仪馆工作孤立学生
事故编号:133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9年1月底,××小学三年级班主任兼语文老师蒋某遭家长网络举报。举报贴称,该老师在得知班里一名学生的家长在殡仪馆工作后,先提出希望家长是否可以换换工作,后又借口“看到你女儿就会害怕”要求家长给孩子换班,被拒绝后,蒋老师借故要求全班同学不得与该学生说话,孤立学生。
举报贴网上发布后,引发了上亿网民的关注。当地纪检、教育部门成立了工作组展开调查。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作为一名班主任,蒋某没有将工作重点放在学生身上,而是嫌弃学生家长的职业,强迫人家赶紧调换工作,这种明显的职业歧视,错误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是绝不应该出现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教师身上。被拒绝后,蒋某又利用权力发动全班学生孤立这名无辜的学生,不和她说话、不和她玩耍。蒋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侮辱行为,会给涉事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问题和精神负担,直接影响学生健康成长与学习。蒋某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应对学生所施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蒋某留党察看两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调离教师队伍。同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学校校长等人的责任。
典型案例 班主任怀疑学生偷钱致学生跳楼
事故编号:134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3年4月22日下午,××中学举行篮球比赛,初二学生小明因没有穿校服害怕被班主任批评,就去了图书馆,在图书馆逗留一段时间后又回到教室看书。篮球赛结束后,有三个同学向班主任报告称共计有300元现金被盗。当天晚自习后,班主任王老师把他叫到教师办公室谈话,认为他有偷钱的嫌疑,但遭到小明当场否认。4月23日,班主任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称,小明与另外一名同学小强是偷钱事件中最大的嫌疑者。4月24日晚自习后,班主任再次将小明和小强叫到教师办公室调查2天前的偷钱事件,其间发生争执,班主任将两人赶出办公室,当班主任给小明父母打电话时,小明从三楼走廊跳下去。
学校将小明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共住院278天,当中有7天在ICU病房中抢救,校方全部垫付了20.8万元医药费。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腰椎爆裂性骨折八级伤残;双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九级伤残;颅脑损伤十级伤残;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十级伤残。
事故归责:小明的家长与校方经过长时间的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遂将校方起诉至法院。法官审理时认为:事发时小明已年满14周岁,心智逐渐成熟,具备相应的处事判断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小明应当可以预见自己从三楼跳下的后果,但却主动追求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班主任王老师在调查失窃事件时的不当方式方法是事件发生的诱因,在发现小明情绪激动时的错误处置方式也未能有效防范事件的发生,是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事件发生在王老师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依法应由其工作单位即事发中学承担侵权责任。(注:班主任王老师不经调查,恣意怀疑小明是小偷,使小明感到十分冤枉,其又在全班同学面前宣称小明是最大的嫌疑者,更使小明感到极端侮辱,最终导致悲剧发生。王老师的行为是一种侮辱行为,是违反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由小明自行承担70%的损害后果,由校方承担30%的损害后果。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服,遂上诉至中院,结果中院维持原判。
(四)侵权行为事故
典型案例 班主任好心办坏事
事故编号:135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5年9月1日,××小学新生入学报到后,有一名家长找到一年级班主任老师,告诉了这样一个特殊情况:他的孩子在这个班里,但孩子不是家长亲生的,是抱养的,平时在家里娇惯得比较厉害,希望班主任老师能够给予照顾。班主任听后,当即表示肯定会照顾好这个学生,请家长放心。学生家长非常激动,为自己孩子能够在这个班里学习生活而高兴。
为了更好地让这名学生得到照顾和帮助,班主任老师专门召开班会,在会上对大家说:“××同学不是他爸妈生的,希望大伙儿今后好好照顾他,一定要对他好。”结果班会结束后,这名学生再也不愿到学校上学了。家长知道情况后,找到学校,要求校长给出解决意见。校长无法处理,家长随即找到区教育局。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班主任主观上出于好意,她只是想把学生是抱养的情况讲给全班同学,试图让同学们更加同情、关心、爱护这名同学,却不知她将家长只告诉她一个人的秘密让所有学生都知道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直接导致了该学生惧怕到学校上学的结局。
因此,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处理建议:班主任和校长向学生家长赔礼道歉,求得谅解,并给予孩子一定抚慰。等待一段时间(10天左右),教育局可另行安排一所就近更好的学校供学生就读。最后,侵权事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案例 学校印发作文汇编资料涉侵权学生
事故编号:136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3年上半年,××小学组织开展了一次作文比赛,学校把一些获奖作文汇编成册,共印了2000册,在11月初召开的家长会上发放给学生家长每人一本。可没过三天,就有一名家长找到校长,称在学校发给家长的作文书中,有一篇文章对她的孩子进行了丑化描写,并起了“外号”,结果小区的同学都喊她“外号”,导致她不愿意到楼下玩耍了,要求学校给予解决。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侵权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姓名是一个人的代号,是区别你、我、他的符号,具有极强的指向性,作文中提到了学生的名字,那么文章中所描述的一切肯定就是针对现实中的这名学生。作文中对受害人的丑化描写、起“外号”等破坏了学生的形象,学校作为比赛组织者和作文书的编辑者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侵犯学生姓名权、名誉权等问题,导致侵权危害。随着作文书的发放而影响加大,进一步增加了受害学生的心理负担和伤害程度,严重侵犯了学生荣誉权,学校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停止侵权,还没有下发的书立即停止发放;消除影响,安排各班级将已发放给家长的书收回,待修改后再发放或销毁;赔礼道歉,校长代表学校向受害学生和家长公开赔礼道歉,说声“对不起”,请求原谅;精神抚慰,学校向受害学生提供必要的精神抚慰金以示安慰,标准可按为每本1元,共计2000元。
后来,经过学校和家长协商,圆满解决了侵权纠纷。
(五)性侵行为事故
典型案例 校长性侵6名幼女一审获死刑
事故编号:137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小学校长杨某多次以教、做作业等为由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对周某、刘某等6名学生进行猥亵、强奸,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8岁,最大的13岁。
2014年5月24日,杨某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批准逮捕。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长时间、多人次、多次数的校长性侵学生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应为其所犯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2015年5月5日,法院对杨某性侵6名学生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案例 校长涉嫌强奸、猥亵女生被批捕
事故编号:138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9年5月31日,××小学学生赵某在其母亲王某带领下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2018年3月至11月间,××小学校长王某先后3次在学校微机室、王某家中强行与该校学生赵某发生性关系,赵某因害怕未报警。同日,又有4名学生在家长陪同下报案,称被王某猥亵。接到报案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并于5月31日晚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强奸赵某,猥亵学生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7月,王某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性侵学生刑事案件。
王某在2018年至2019年担任校长期间,涉嫌多次对4名本校女生进行猥亵、强奸,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当地有关部门根据《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的处罚;对存在监管不力、重大事项不报告等问题的该镇中心小学校长、党支部书记免职,并给予党纪处分。2019年12月27日,当地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8年。
典型案例 一教师猥亵5女童获刑6年
事故编号:139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小学原教师陈某,在2012—2013学年任一年级体育、英语老师和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任二年级数学老师期间,利用在教室巡查学习情况和纠正学生坐姿机会,用手抓摸女生张某、范某、文某、吴某、唐某的乳房、下体阴部或臀部等部位,以满足其性欲望,以上5名受害学生均是未满12周岁的儿童。陈某对学生的猥亵行为全部发生在上课期间,教室内还有其他学生上课。
事故归责: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身为人民教师,却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刺激、性欲望,在教室公然当众对负有教育、保护职责的5名女生实施了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对其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处理结果: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6年。陈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 学校保安猥亵14岁女生被判刑
事故编号:140
事故学校:××学校
事故经过:2019年8月初,正值学校放暑假,××学校的保安刘某乘四周无人之际一把抱住女同学小玲(14周岁)进行猥亵。小玲极力反抗后挣脱逃离。经鉴定,她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
事后,小玲为了保留证据,用微信和电话联系刘某,让其当场承认了当天猥亵的事实,并且录了音。小玲随即到派出所报警。
11月6日,检察院对刘某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
事故归责: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学校保安,其负责维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在校学生不受侵害,然而他却违背职业道德和工作职责,利用职务便利,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未成年人,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处理结果:12月4日,法院对利用学校保安身份强制猥亵儿童的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判令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教育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典型案例 教师在小卖部强奸3名幼女
事故编号:141
事故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
事故经过:2010年5月20日中午,××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师刘某在自家开设在学校的小卖部中强奸了3名二年级小女孩。刘某曾被市、县评为优秀教师。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性侵学生刑事案件。
作为一名教师,刘某不但不履行肩负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责任,而是将魔爪伸向寄宿在学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小学生,其对3名幼女实施的性侵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学校允许刘某在校内设立小卖部,对其行为疏于教育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处理结果:当地人民法院以强奸幼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6年;学校赔付3名受害学生共计26万元;学校校长被免职。(www.xing528.com)
典型案例 政教处干部多年猥亵初中学生被判刑
事故编号:142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1年新学年开学前,××中学组织新录取的初中生军训,政教处老师李某负责军训工作。李某以新生晓飞违纪为由,用自己的汽车在晚上将晓飞从学校宿舍带回自己的家中,对其进行猥亵、摧残和折磨。此后,每周晓飞都会被李某拉走两到三次,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原本学习成绩优秀的晓飞,变得门门课成绩都很差,升初二时被迫留级,其本人也变得易怒、多疑甚至有自杀自残的倾向。2014年6月,被医院诊断为应急性精神障碍——抑郁状态。犯罪嫌疑人李某已于2014年5月15日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据查,李某涉嫌猥亵多名学生。6月20日,经当地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刑事犯罪案件。李某利用自己是学校政教处老师的权力和方便,对晓飞等多名未成年学生多年实施侵害,给受害学生造成极为严重的身心损害,是涉嫌非法拘禁、猥亵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为承担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的学校,对李某将多名学生、多次从学校带走,却没有引起警觉或放任不管,学校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处理结果: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县教育局主管副局长受处分,事发学校校长被免职,政教处主任被撤职。
实操提示
在处理解决因教师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首先要对教师行为是属于职务侵权行为还是个人侵权行为做出明确判断。
教师职务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因过错而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主要从以下四个标准进行判断:
1.职权标准。职权是指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也可称为职责,即侵权行为是否在教师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时发生的,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时空标准。时空是指时间与空间,即教师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3.名义标准。教师侵权行为是否以“工作”或“教师”的名义实施的。
4.目的标准。教师侵权行为目的是否为了班级、学校或者学生的利益,是否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教师是职务行为,则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教师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节中所列的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侵权、犯罪等五种教师行为,均为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属于个人行为,由行为教师来承担责任。学校如果没有对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开展法治教育、严格行为管理和合理管教学生技能培训,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大多数教师对学生造成的伤害都发生在教育教学、学习生活管理过程中,虽然教师行为违法,但主观愿望不是为了伤害学生,目的是为了班级、学校或者学生个人,学校在处理此类事故时,应酌情处理。一般发生在管理过程中的教师行为事故,行为人至少应承担20%的经济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过度,伤害后果达到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相应损伤级别,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属教师个人行为。如果伤害后果是轻微伤或轻伤,学校要全力帮助教师与受害方协商解决;若受害学生家长报案,可在公安部门主导下尽力通过调解来处理解决。如果伤害后果是重伤害,学校则无权进行处理,必须按照刑事案件司法程序来处理。学校是否有责,可服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如果家长向教育部门举报校长或向学校举报教师对其孩子实施性侵害,教育部门或学校应告知家长此案属于刑事案件,教育部门、学校无权自行处理解决,建议和说服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通过司法途径来做出判决。学校是否有责,服从法院判决。
四、教师行为事故典型案例
(一)体罚行为事故
典型案例 教师体罚学生被刑事追究
事故编号:123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1年4月24日,××中学特级物理教师张某在给初三(8)班上课时,因学生刘某没有完成作业还不接受批评而引发冲突,气愤的张老师挥手打了学生几下,结果造成刘某耳部受伤,送到医院诊断为耳膜穿孔。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事发后,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处理解决,学校责令张老师给家长和学生赔礼道歉,并做出医疗救治。但张老师认为自己没有犯错,教育管理学生天经地义,自己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学生好,拒绝向家长“低头”。张老师的态度激怒了家长,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司法处理。公安部门很快对案情进行了详细调查,认定张老师涉嫌故意伤害学生,属刑事案件,但由于伤害后果为轻伤,故公安部门拟通过调解处理此案,但张老师仍拒不接受,还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此举更加激怒学生家长,于是强烈要求公安部门将此案移交检察院,以便对张老师采取下一步司法措施。最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很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老师实施逮捕。
事故归责:在办理保外候审手续后,张老师停职在家等待法院审判时,终于明白了自己面临的最严重的后果: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张老师主观上对学生没有完成作业进行必要的管理没有任何过错,是在履行教师职责,但其采取的打人的方式却是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其行为构成体罚,属违法行为;其伤害后果,则构成刑事犯罪。在民事责任方面,张老师应因个人行为导致的伤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对张老师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应与张老师分担部分民事责任。
处理结果:最终,法院在判决前进行最后一次调解,双方均接受,张老师因故意伤害致人损伤一次性赔偿学生刘某10万元。
典型案例 德育处教师管理学生过度致其轻伤
事故编号:124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2年10月16日,××中学在课间操的时候,有8名初二学生不遵守学校纪律,被当值德育处教师发现。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时,对这几名学生采取了打耳光行为,结果造成一名学生耳膜穿孔。
受伤学生家长报案后,经刑事伤害鉴定为轻伤,公安部门建议家长与学校最好通过协商的方法处理解决。家长多次找到学校,但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于是,家长到市教育局找安全科科长,要求督促学校尽快解决。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德育教师按照学校制度规定管理违纪学生是正当行为,并无过错,但其采用打学生耳光的行为,尤其是当着全体学生的面实施是典型的体罚行为,是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其中,对一人伤害后果为轻伤,已构成刑事犯罪。但由于是轻伤,家长也愿意调解,学校和涉事教师应抓住时机,尽快处理解决。
德育教师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应因事件发生在学校管理过程中而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和涉事教师应给受害学生及家长赔礼道歉;按照不超过2万元医药费、工伤十级伤残标准给予赔偿(约6.5万元);给予涉事纪律处分;学校保证不得歧视涉事学生。
最终,学校与家长达成解决协议,学校一次性赔偿受害学生 6万元,其中学校承担4万元、涉事教师承担2万元。
典型案例 老师掷书砸违纪学生致其眼部受重伤
事故编号:125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0年5月12日,××小学六年级上英语课,陶老师在指挥同学唱英文歌时,坐在前排的学生刘某总是回头与后面的同学交谈,陶老师再三提醒,刘某就是不听。见刘某又回头说话,陶老师一急之下将手中的书扔了过去,正好刘某转过身来,一下打到其脸上,造成右眼受伤。刘某先是被送到市眼科医院检查治疗,因伤情严重,后被转至北京同仁医院诊治,先后共进行三次手术。最终治疗的结果是右眼只有光感,几近失明。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在正常教学过程中,陶老师发现刘某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在多次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采取了掷书击打学生的惩戒方式,其主观意愿虽然只是为了维护课堂秩序,根本没有预判到自己这种行为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但她的行为的确给刘某形成了严重伤害。严格来讲,以物击打学生是一种体罚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违法行为。因此,陶老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家长选择不报案、不做刑事伤害鉴定,学校应积极帮助陶老师争取在民事范围内尽快处理解决伤害事件。
处理结果:最终,陶老师与学生家长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解决处理意见,由陶老师一次性赔偿26万元。
鉴于事故发生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县教育局、事发小学共同为陶老师承担13万元。
典型案例 宿管员惩罚学生深蹲300下致伤
事故编号:126
事故学校:××县职教中心
事故经过:2018年9月9日晩,××县职教中心男生宿舍管理员在熄灯后检查时,发现学生穆某在宿舍内有抽烟行为,随后将其带到值班室调查并进行教育。宿管员惩罚穆某和其他违纪同学各做了300个深蹲动作,然后让他们回宿舍。第二天,穆某称身体疼痛,不能参加军训,然后由家长带其到县医院进行检查,由于伤情复杂,医生建议最好转院诊治。转院后被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遂住院进行治疗。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对学生在宿舍违规抽烟进行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但宿管员惩罚穆某等违纪学生做数百个深蹲,其行为构成体罚,并产生了经医院证明的横纹肌溶解症与深蹲高度相关的严重伤害后果,学校应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对学生采取体罚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在市、县教育局的指导下,学校和家长经过多次协商,最后达成解决协议,由学校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医药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陪护费等9万元,并对涉事宿舍管理员给予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 违纪学生遭班主任体罚猝死
事故编号:127
事故学校:××学校
事故经过:2013年10月24日,××学校学生吴某等人因违反学校纪律,被班主任责令到学校操场跑步五圈(操场跑道一圈不到150米)。当吴某跑到两圈半的时候突然晕倒,被先后送往当地卫生院及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吴某在转院去更好的医院的途中死亡。医院诊断的死亡原因是:①心跳呼吸骤停;②心源性休克;③心肌炎或动脉瘤。
家长认为孩子的死亡是因为班主任实施的体罚造成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认为吴某的死亡是由于个人的身体原因导致的,学校没有任何责任。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吴某家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8970元。
事故归责: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吴某的教育管理机构,在吴某有违纪行为时,应进行的是思想教育,而不是体罚。吴某的班主任体罚吴某跑步诱发其身体不适,进而导致死亡。虽然吴某的死亡原因不明,但被告对吴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被告承担30%的责任。
处理结果:经计算,原告的损失为138970元,被告承担30%,即41691元。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过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万元,法院遂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1691元。
典型案例 学校教师体罚20多名学生
事故编号:128
事故学校:××实验学校
事故经过:2019年3月29日晩,××实验学校发生了一起教师暴力体罚学生事件。事情起因是该班级英语老师给学生设定英语考试成绩目标,分数不达标学生就会受到惩罚。当晚,英语教师许某、班主任李某对25名未能达到其预定考试分数的学生,按照事先“少1分打10下”的规定,使用扫帚把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殴打,造成多名学生腿部、臀部、腰部等部位瘀血、红肿。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老师以提高学生学习成绩为由设定的考试成绩与体罚挂钩的规定,严重违反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关规定;许某、李某对学生实施的所谓责打惩罚,更是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的体罚行为,涉事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也反映出学校在教学管理、教师管理等方面存在着漠视法律、忽视安全、不尊重学生等严重不足和漏洞,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结果:当地教体局给予该校2019年度办学年检不合格等次,警告处分。涉事教师许某、班主任李某已被学校辞退,事发现场未及时制止体罚学生的其他四位教师受到严肃处理,初中部校长被免除职务;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公开道歉,对涉事学生进行积极妥善的身体治疗康复和心理疏导工作;教育部门及学校相负责人被追究责任。
典型案例 班主任罚全班同学操场下跪
事故编号:129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3年1月23日,××中学初三班主任张某感觉该班班风学风较为松散,成绩也较差,又马上面临期末考试,为引起学生思想上的重视,一时心急,便让全班学生到学校操场集体下跪,自己则站在旁边全程监督。有人将罚跪照片传到网络上,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班主任急于整顿班级纪律、提高学习成绩的意愿和良苦用心无可非议,可以理解,但他采用了简单、粗暴、影响恶劣的方法,即让全班学生集体下跪的教育惩罚方式,却是一种体罚行为,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张某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如果未对教师开展法治教育、对违规教师严格管理,对本事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应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结果:当地教育局决定撤销张某初中团支部书记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涉事学校校长停职并做深刻检讨。
典型案例 班主任殴打学生致死获刑6年半
事故编号:130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1年3月11日20:00左右,××中学高二班主任柴某在查看学生晚自习时,发现学生范某有违反自习纪律的行为。柴某将范某带到该校明德楼西侧路边进行批评教育,其间柴某动手打了范某,十几分钟后,范某倒地身亡。
当晚,县医院将死因诊断为“猝死”,并在后面附注“心源性猝死”。2011年3月27日,尸检结果出笼,鉴定结论为“死者系由于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推翻之前医院诊断结果。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涉嫌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过失致学生死亡的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体罚殴打未成年学生范某并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柴某虽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他认为自己与受害人范某平时关系不错,而且当时范某是晕后又倒地的,其死亡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亲属认为被告人柴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定性为过失犯罪,请求法院从重处罚。
处理结果:2012年9月2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柴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柴某及其家人表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2年12月28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故发生后,该中学共赔付学生家长死亡赔偿金等90余万元。
(二)变相体罚行为事故
典型案例 10岁小学生因班主任罚写检查跳楼自杀
事故编号:131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3年10月30日中午,××小学五年级学生在阶梯教室观看其他班级朗诵比赛时,军军和其他几名同学没有遵守会场纪律,比赛结束后,学生回班级正常上课。下午4点40分放学后,班主任让几个不遵守纪律的孩子到办公室,对他们进行教育并要求回家反思,写出1000字的检查。约下午5点20分,老师将这几名孩子送至楼梯口,军军与几位同学一起离校,随后班主任与军军家长取得了联系, 说了军军不遵守纪律的事情,希望能和家长一起说说孩子,也提到让孩子写检查。回到小区后,本来军军家住5楼,他却乘坐电梯直接上到30楼。在语文课本上写下“老师我做不到,跳楼时我好几次都缩回来了。”这句话后,从30楼跳了下去。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不在校期间的学生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面对自己的违纪行为和班主任的处罚决定,军军不知道如何对待与处理,结果选择了自杀这种错误方式来逃避危机,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除了军军对生命缺乏应有的珍爱和对遇到挫折应对能力欠缺外,和学校老师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也有很大关联,如班主任责令学生写不少于1000字的深刻检查,就远远超出学生的完成能力。另外,学生出现轻微的违纪行为,班主任是否有必要非得告知家长,给学生增加很大的心理压力。
此事件学校有疑似变相体罚之嫌,应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学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 初中生疑因被罚抄20遍课文跳楼受伤
事故编号:132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4年3月27日,××中学初二年级一名男同学在中午放学铃响不久,突然从三楼跳下。这名同学平时学习成绩不错,当天由于没有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与其他几名同学被老师罚抄20遍课文,可能是心理承受不了这个压力,才选择了跳楼。 事件发生后,校方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并垫付医药费,派专人陪护。据医护人员讲,伤者无生命危险,只是左腿和左臂受到骨折。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与教师行为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
面对老师罚抄20遍课文的苛刻惩罚,该同学不能理智对待,而是选择了极端方式。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初中学生,应当可以预见自己从三楼跳下的后果,但却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教师让学生罚抄作业的本意是为了提高学生学习成绩,但其罚抄20遍的行为却是违反相关规定,属于变相体罚。也正是因为教师的这一行为,才成为学生跳楼的诱因,教师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学生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伤残赔偿等合理费用,可向涉事教师酌情追偿。
(三)侮辱行为事故
典型案例 班主任因家长在殡仪馆工作孤立学生
事故编号:133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9年1月底,××小学三年级班主任兼语文老师蒋某遭家长网络举报。举报贴称,该老师在得知班里一名学生的家长在殡仪馆工作后,先提出希望家长是否可以换换工作,后又借口“看到你女儿就会害怕”要求家长给孩子换班,被拒绝后,蒋老师借故要求全班同学不得与该学生说话,孤立学生。
举报贴网上发布后,引发了上亿网民的关注。当地纪检、教育部门成立了工作组展开调查。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作为一名班主任,蒋某没有将工作重点放在学生身上,而是嫌弃学生家长的职业,强迫人家赶紧调换工作,这种明显的职业歧视,错误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是绝不应该出现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教师身上。被拒绝后,蒋某又利用权力发动全班学生孤立这名无辜的学生,不和她说话、不和她玩耍。蒋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侮辱行为,会给涉事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问题和精神负担,直接影响学生健康成长与学习。蒋某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应对学生所施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蒋某留党察看两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调离教师队伍。同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学校校长等人的责任。
典型案例 班主任怀疑学生偷钱致学生跳楼
事故编号:134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3年4月22日下午,××中学举行篮球比赛,初二学生小明因没有穿校服害怕被班主任批评,就去了图书馆,在图书馆逗留一段时间后又回到教室看书。篮球赛结束后,有三个同学向班主任报告称共计有300元现金被盗。当天晚自习后,班主任王老师把他叫到教师办公室谈话,认为他有偷钱的嫌疑,但遭到小明当场否认。4月23日,班主任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称,小明与另外一名同学小强是偷钱事件中最大的嫌疑者。4月24日晚自习后,班主任再次将小明和小强叫到教师办公室调查2天前的偷钱事件,其间发生争执,班主任将两人赶出办公室,当班主任给小明父母打电话时,小明从三楼走廊跳下去。
学校将小明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共住院278天,当中有7天在ICU病房中抢救,校方全部垫付了20.8万元医药费。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腰椎爆裂性骨折八级伤残;双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九级伤残;颅脑损伤十级伤残;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十级伤残。
事故归责:小明的家长与校方经过长时间的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遂将校方起诉至法院。法官审理时认为:事发时小明已年满14周岁,心智逐渐成熟,具备相应的处事判断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小明应当可以预见自己从三楼跳下的后果,但却主动追求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班主任王老师在调查失窃事件时的不当方式方法是事件发生的诱因,在发现小明情绪激动时的错误处置方式也未能有效防范事件的发生,是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事件发生在王老师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依法应由其工作单位即事发中学承担侵权责任。(注:班主任王老师不经调查,恣意怀疑小明是小偷,使小明感到十分冤枉,其又在全班同学面前宣称小明是最大的嫌疑者,更使小明感到极端侮辱,最终导致悲剧发生。王老师的行为是一种侮辱行为,是违反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由小明自行承担70%的损害后果,由校方承担30%的损害后果。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服,遂上诉至中院,结果中院维持原判。
(四)侵权行为事故
典型案例 班主任好心办坏事
事故编号:135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5年9月1日,××小学新生入学报到后,有一名家长找到一年级班主任老师,告诉了这样一个特殊情况:他的孩子在这个班里,但孩子不是家长亲生的,是抱养的,平时在家里娇惯得比较厉害,希望班主任老师能够给予照顾。班主任听后,当即表示肯定会照顾好这个学生,请家长放心。学生家长非常激动,为自己孩子能够在这个班里学习生活而高兴。
为了更好地让这名学生得到照顾和帮助,班主任老师专门召开班会,在会上对大家说:“××同学不是他爸妈生的,希望大伙儿今后好好照顾他,一定要对他好。”结果班会结束后,这名学生再也不愿到学校上学了。家长知道情况后,找到学校,要求校长给出解决意见。校长无法处理,家长随即找到区教育局。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班主任主观上出于好意,她只是想把学生是抱养的情况讲给全班同学,试图让同学们更加同情、关心、爱护这名同学,却不知她将家长只告诉她一个人的秘密让所有学生都知道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直接导致了该学生惧怕到学校上学的结局。
因此,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处理建议:班主任和校长向学生家长赔礼道歉,求得谅解,并给予孩子一定抚慰。等待一段时间(10天左右),教育局可另行安排一所就近更好的学校供学生就读。最后,侵权事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案例 学校印发作文汇编资料涉侵权学生
事故编号:136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3年上半年,××小学组织开展了一次作文比赛,学校把一些获奖作文汇编成册,共印了2000册,在11月初召开的家长会上发放给学生家长每人一本。可没过三天,就有一名家长找到校长,称在学校发给家长的作文书中,有一篇文章对她的孩子进行了丑化描写,并起了“外号”,结果小区的同学都喊她“外号”,导致她不愿意到楼下玩耍了,要求学校给予解决。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侵权行为学生伤害事故。
姓名是一个人的代号,是区别你、我、他的符号,具有极强的指向性,作文中提到了学生的名字,那么文章中所描述的一切肯定就是针对现实中的这名学生。作文中对受害人的丑化描写、起“外号”等破坏了学生的形象,学校作为比赛组织者和作文书的编辑者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侵犯学生姓名权、名誉权等问题,导致侵权危害。随着作文书的发放而影响加大,进一步增加了受害学生的心理负担和伤害程度,严重侵犯了学生荣誉权,学校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停止侵权,还没有下发的书立即停止发放;消除影响,安排各班级将已发放给家长的书收回,待修改后再发放或销毁;赔礼道歉,校长代表学校向受害学生和家长公开赔礼道歉,说声“对不起”,请求原谅;精神抚慰,学校向受害学生提供必要的精神抚慰金以示安慰,标准可按为每本1元,共计2000元。
后来,经过学校和家长协商,圆满解决了侵权纠纷。
(五)性侵行为事故
典型案例 校长性侵6名幼女一审获死刑
事故编号:137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小学校长杨某多次以教、做作业等为由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对周某、刘某等6名学生进行猥亵、强奸,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8岁,最大的13岁。
2014年5月24日,杨某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批准逮捕。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长时间、多人次、多次数的校长性侵学生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应为其所犯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2015年5月5日,法院对杨某性侵6名学生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案例 校长涉嫌强奸、猥亵女生被批捕
事故编号:138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9年5月31日,××小学学生赵某在其母亲王某带领下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2018年3月至11月间,××小学校长王某先后3次在学校微机室、王某家中强行与该校学生赵某发生性关系,赵某因害怕未报警。同日,又有4名学生在家长陪同下报案,称被王某猥亵。接到报案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并于5月31日晚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强奸赵某,猥亵学生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7月,王某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性侵学生刑事案件。
王某在2018年至2019年担任校长期间,涉嫌多次对4名本校女生进行猥亵、强奸,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当地有关部门根据《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的处罚;对存在监管不力、重大事项不报告等问题的该镇中心小学校长、党支部书记免职,并给予党纪处分。2019年12月27日,当地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8年。
典型案例 一教师猥亵5女童获刑6年
事故编号:139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小学原教师陈某,在2012—2013学年任一年级体育、英语老师和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任二年级数学老师期间,利用在教室巡查学习情况和纠正学生坐姿机会,用手抓摸女生张某、范某、文某、吴某、唐某的乳房、下体阴部或臀部等部位,以满足其性欲望,以上5名受害学生均是未满12周岁的儿童。陈某对学生的猥亵行为全部发生在上课期间,教室内还有其他学生上课。
事故归责: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身为人民教师,却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刺激、性欲望,在教室公然当众对负有教育、保护职责的5名女生实施了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对其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处理结果: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6年。陈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 学校保安猥亵14岁女生被判刑
事故编号:140
事故学校:××学校
事故经过:2019年8月初,正值学校放暑假,××学校的保安刘某乘四周无人之际一把抱住女同学小玲(14周岁)进行猥亵。小玲极力反抗后挣脱逃离。经鉴定,她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
事后,小玲为了保留证据,用微信和电话联系刘某,让其当场承认了当天猥亵的事实,并且录了音。小玲随即到派出所报警。
11月6日,检察院对刘某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
事故归责: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学校保安,其负责维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在校学生不受侵害,然而他却违背职业道德和工作职责,利用职务便利,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未成年人,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处理结果:12月4日,法院对利用学校保安身份强制猥亵儿童的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判令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教育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典型案例 教师在小卖部强奸3名幼女
事故编号:141
事故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
事故经过:2010年5月20日中午,××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师刘某在自家开设在学校的小卖部中强奸了3名二年级小女孩。刘某曾被市、县评为优秀教师。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性侵学生刑事案件。
作为一名教师,刘某不但不履行肩负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责任,而是将魔爪伸向寄宿在学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小学生,其对3名幼女实施的性侵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学校允许刘某在校内设立小卖部,对其行为疏于教育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处理结果:当地人民法院以强奸幼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6年;学校赔付3名受害学生共计26万元;学校校长被免职。
典型案例 政教处干部多年猥亵初中学生被判刑
事故编号:142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1年新学年开学前,××中学组织新录取的初中生军训,政教处老师李某负责军训工作。李某以新生晓飞违纪为由,用自己的汽车在晚上将晓飞从学校宿舍带回自己的家中,对其进行猥亵、摧残和折磨。此后,每周晓飞都会被李某拉走两到三次,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原本学习成绩优秀的晓飞,变得门门课成绩都很差,升初二时被迫留级,其本人也变得易怒、多疑甚至有自杀自残的倾向。2014年6月,被医院诊断为应急性精神障碍——抑郁状态。犯罪嫌疑人李某已于2014年5月15日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据查,李某涉嫌猥亵多名学生。6月20日,经当地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师刑事犯罪案件。李某利用自己是学校政教处老师的权力和方便,对晓飞等多名未成年学生多年实施侵害,给受害学生造成极为严重的身心损害,是涉嫌非法拘禁、猥亵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为承担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的学校,对李某将多名学生、多次从学校带走,却没有引起警觉或放任不管,学校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处理结果: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县教育局主管副局长受处分,事发学校校长被免职,政教处主任被撤职。
实操提示
在处理解决因教师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首先要对教师行为是属于职务侵权行为还是个人侵权行为做出明确判断。
教师职务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因过错而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主要从以下四个标准进行判断:
1.职权标准。职权是指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也可称为职责,即侵权行为是否在教师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时发生的,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时空标准。时空是指时间与空间,即教师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3.名义标准。教师侵权行为是否以“工作”或“教师”的名义实施的。
4.目的标准。教师侵权行为目的是否为了班级、学校或者学生的利益,是否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教师是职务行为,则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教师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节中所列的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侵权、犯罪等五种教师行为,均为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属于个人行为,由行为教师来承担责任。学校如果没有对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开展法治教育、严格行为管理和合理管教学生技能培训,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大多数教师对学生造成的伤害都发生在教育教学、学习生活管理过程中,虽然教师行为违法,但主观愿望不是为了伤害学生,目的是为了班级、学校或者学生个人,学校在处理此类事故时,应酌情处理。一般发生在管理过程中的教师行为事故,行为人至少应承担20%的经济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