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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行为事故处理指南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学生自身行为导致的。如果行为学生因违法违规、主观故意造成自己或他人伤害,行为学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伤害后果较为严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予以解决处理。如果双方商议失败,学校应立即向派出所报案,由公安部门主导处理解决。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可服从公安部门处理意见。

学生行为事故处理指南

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学生自身行为导致的。学生行为指的是学生在学校的举止行为或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具有强烈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和不规则性,也正是因为这一特性,才使得学校安全无法预期,复杂多样、超乎想象、不可捉摸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学生行为导致的伤害,除了一般行为伤害之外,还有违纪违规行为伤害、打架斗殴行为伤害和欺凌暴力行为伤害等,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事故性质由主观无意趋向主观故意;伤害后果由单一、较轻的身体伤害趋向复杂、严重的身心伤害;事故处理由简单容易趋向错综艰难;事件影响由局部可控趋向舆情难防。

学生行为事故的处理,既要坚持法律原则,又要客观面对个别家长所谓的“事故出在学校,学校就要全面负责”的实际,依靠各方力量,多措并举,妥善解决。

一、学生行为事故主要类型

1.一般行为导致的伤害

主要指行为学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只因个人的行为举止有危险、幅度大、速度快、用力猛或其他没有想到严重后果给自己或同学造成的伤害。

2.违纪违规导致的伤害

主要指行为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班级规定,明知行为可能会出现危险后果不被允许而故意行为导致自己或同学受到的伤害。

3.打架斗殴导致的伤害

主要指对立双方或多方的行为学生,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突然发生的、故意的、有目的、有针对性的伤害。

4.学生欺凌导致的伤害

主要指行为学生(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对另一方(个体或群体)造成的伤害。

二、学校责任过错要点

1.学校是否建立健全学生纪律制度

(1)学校应当建立包括课堂纪律、课间纪律、个人行为纪律、生活纪律、考勤纪律、活动纪律、住宿纪律、班级纪律、上下学纪律等与学生行为相关的纪律。

(2)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让学生知晓、认同和遵守纪律。

(3)将学生纪律告知学生家长,促使家长支持和配合学校工作。

2.学校是否对学生开展行为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经常性地开展法治安全、行为规范、心理健康思想品德、校纪班规、日常安全等教育,引导他们恪守规范,理智行为。

3.学校是否对学生实施严格管理

针对学生行为导致的事故,学校要对其行为是否违规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果是违规行为,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谨慎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纪律、一视同仁。

4.学校是否合理配备监管人员

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慎重选择、合理配备有能力、有经验、会管理、善沟通的班主任和生活教师,有效地监管和规范学生行为。

5.学校是否采取措施及时识别发现学生危险行为

学校要通过匿名问卷调查、鼓励学生举报、观看监控录像、与家长沟通联系、开展学生访谈等方法及时发现学生危险行为并进行积极干预。

三、学生行为事故归责参考

如果行为学生不是主观故意的,只是由于个人不小心、动作有危险、尺度有些大导致自己或他人伤害,行为学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为次要责任;如果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伤害原因复杂、后果严重、行为学生方经济有困难,学校可基于公平责任原则适当给予一定补助。

如果行为学生因违法违规、主观故意造成自己或他人伤害,行为学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伤害后果较为严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予以解决处理。

如果学生发生打架斗殴导致伤害,学校应根据事故伤害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来解决:

如果伤害后果不严重,属于轻微伤级别的,学校可自行解决。主要解决医药费用开支和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学生家长不必来校,只需将费用转给学校即可。

如果伤害后果不严重,属于轻微伤级别的,学校可自行解决。主要解决医药费用开支和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学生家长不必来校,只需将费用转给学校即可。

如果伤害后果较为严重,达到轻伤害级别的,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解决。在家长来学校之前,学校应找法律顾问制定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解决方案,提供给家长。若家长同意,学校可主持双方进行协商,最终形成解决意见。如果双方商议失败,学校应立即向派出所报案,由公安部门主导处理解决。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可服从公安部门处理意见。

如果伤害后果较为严重,达到轻伤害级别的,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解决。在家长来学校之前,学校应找法律顾问制定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解决方案,提供给家长。若家长同意,学校可主持双方进行协商,最终形成解决意见。如果双方商议失败,学校应立即向派出所报案,由公安部门主导处理解决。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可服从公安部门处理意见。

如果造成的伤害后果非常严重的,达到重伤害级别的,则属于刑事犯罪,学校无权进行处理,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可服从法院做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注:判断学生打架斗殴伤害后果严重程度达到何种级别,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如果因学生欺凌暴力导致的伤害,学校应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不同的处理:

如果造成的伤害后果非常严重的,达到重伤害级别的,则属于刑事犯罪,学校无权进行处理,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可服从法院做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注:判断学生打架斗殴伤害后果严重程度达到何种级别,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如果因学生欺凌暴力导致的伤害,学校应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不同的处理: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有轻微伤害后果的,应给予必要的赔偿。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有轻微伤害后果的,应给予必要的赔偿。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并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进行赔偿。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并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进行赔偿。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进行处置,依法做出行政、刑事决定或判决,并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

四、学生行为事故典型案例

(一)非故意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典型案例 小学生放学时打闹被玩具划伤

事故编号:105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5年5月19日中午,××小学学生贾某在学校组织的放学过程中,因排队与同学张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不小心被张某手中所持的玩具(一个铁制的牌子)划到,造成背部伤害,后被急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学校,特别是小学,同学之间因为一些小矛盾发生语言冲突甚至肢体接触也是常有的事情。张某在推搡过程中将同学贾某划伤不是主观故意的行为,他根本不会想到自己在市场上买到的儿童玩具会伤害别人,这完全是预料之外的结果,但毕竟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他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于事故是发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放学期间的事故,且两名涉事学生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因教育、管理不当而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本次事故共花医药费6392元,建议按照张某承担60%、学校承担30%、贾某承担10%的责任比例来处理解决。

典型案例 两同学玩耍划伤眼睛

事故编号:106

事故学校:××中心小学

事故经过:2012年6月12日11点30分下课后,××中心小学学生张某与同班同学李某在回宿舍吃饭的路上,手持前几天在校外小卖部购买食品抽奖所得的小塑料刀互相玩耍时,李某不慎用塑料刀将张某左眼划伤,后到北京市同仁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角膜斑、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角膜裂伤。经12次手术治疗后,矫正视力为右眼0.8、左眼0.25,先后治疗共花医药费4万余元。治疗结束后,经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事故归责:在处理解决过程中,张某的家长认为伤害发生在学校,学校必须要承担责任,向学校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要求。学校则认为伤害是发生在课后,是两名学生互相玩耍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纯属学生个人行为,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鉴于事故发生在校内,学校愿意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补偿。双方经过多次商议,没有结果。于是,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在课后玩耍打闹中受伤的,致伤的小塑料刀大约有20厘米长,是两名学生在校外小商店购物抽奖所得,悄悄带进学校的。刀的材质虽然是塑料,但挥舞起来也具有一定危险,作为两名六年级的学生应当知道危险的存在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因此,他们应该对发生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住校学生的监管者,学校应当对学生经常性地开展危险器械的安全教育,并开展必要的隐患排查,学校应因没有及时发现学生携带危险品进学校而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经审理,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6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4.5万元。学校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后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案例 午饭后学生玩耍时摔倒受伤

事故编号:107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5年4月23日,××小学住校学生小华在学校午餐后,与同学小波到小操场玩耍,两人在追逐打闹中,小华不慎摔倒,右腿受伤,学校将其急送医院。小华被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后住院手术治疗。2016年5月,做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这起事故当中,小华、小波均不存在违规和故意行为,只是因为两人追逐速度快,尤其是小华个人不小心所致。因此,他们对事故造成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的责任在于没有对学生饭后不应当进行剧烈活动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安排教师在此时间段进行具体管理,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尽快召集三方会议,按照小华50%、小波10%、学校40%的责任比例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伤残补助(按照工作九级计算)等合理费用。

实操提示

非故意行为是相对于故意行为而言的,只要学生的行为不是以损害其他同学为目的,仅仅是个人行为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导致的、超出自己预料给自己或他人的伤害,是个人行为的“负产品”。非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属于意外伤害。判断学生是不是故意行为,操作起来也不很困难,但需要学校做好调查、问询、笔录、监控录像提取等证据性工作,以便与受害学生、行为学生双方家长共同协商解决时使用。

(二)违规违纪故意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典型案例 14名小学生捅马蜂窝均被蜇伤

事故编号:108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2年11月23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小学的14名男生先后上厕所。其中一个男生发现厕所屋顶的横梁上有个马蜂窝,听同学们说,蜂窝已在这里有半个多月了。大家一讨论,兴致越来越高。“谁敢捅一下?”有人发问。话音刚落,一个不服输的男生很快找来一根竹棍,冲着蜂窝就捅了过去。只听“嘭”的一声,大群马蜂瞬间飞出来,孩子们抱着脑袋争相往外跑,但怎么能跑得过马蜂!14名学生无一幸免,全部被蜇伤。

学校紧急将受伤学生送到省妇幼保健院,医生检查发现,最严重的一个孩子头上起了4个大包,身上伤痕累累,其他孩子中受伤最轻的也被马蜂蜇了两三下。所幸他们都没有出现休克等严重不良反应,经过紧急处理后,当天下午已全部平安离开医院。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捅马蜂窝有危险”,这是人人皆知的一件事情,可年轻人特别是小孩子们都喜欢去捅,因为它刺激、冒险、“够份”,尤其是小孩子聚在一起时。被蜇伤的14名小学生明知有风险还偏捅马蜂窝,是典型的危险行为导致的伤害事件,他们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尽管学校对学生的危险行为难以预料,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难以判断,但作为管理者,应当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厕所存在的马蜂窝,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隐患。因此,学校也应因管理上的失职,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建议:尽管学生受害人数多,但所受伤害不是很严重,治疗费用也不是很多,建议由学校来全部承担。学校要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典型案例 课间休息小学生爬树摔下受伤

事故编号:109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小学是一所农村学校,院内种植了许多高大的树木。2012年5月22日下午第一节课课间休息时,五年级学生杨某在爬一棵大树的过程中,不小心摔下,导致腿部骨折,前后治疗共花医药费1.8万元。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杨某是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学校有关课间安全的纪律规定,也应该能够部分预见自己爬树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但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的主要过错是没在树木上设立警示标志,没有安排教师进行课间巡视,没有及时发现学生攀爬行为并加以制止,学校应因管理上存在疏漏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按照不超过40%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学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 一名学生课上捏破臭气弹致全班同学上医院

事故编号:110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3年5月28日,××中学在上课时,突然闻到一股极难闻的类似臭鸡蛋的不明气味,并且气味越来越浓。当值教师立即采取措施,让学生马上撤离教室,并打电话报告了学校领导。校领导带领安全科人员来到现场,进行了细致的检查,没有发现什么异常,向在场的师生询问,也搞不清到底是什么原因所致,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卫生、环保部门求助。为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学校安排全班所有学生到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

经过调查,气味是由一种叫硫化物的化学物品挥发而产生的,是班内一名调皮男生孙某的恶作剧。原来孙某在校门口的商店里发现售卖这种叫“臭气弹”的玩具,一时兴起就花10块钱买了两个,在上课途中先捏碎了其中一个,见影响不大,又紧接着捏碎了另一个,结果就酿发了这起事故。

气体本身对人体没有多大伤害,但事件的调查、处理却颇费人力,形成的校内外影响也很大,学校安排体检又花了一大笔钱。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孙某作为一名初中生,应该知道学校的课堂纪律要求以及开展的有关不得将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的安全教育,也应该知道“臭气弹”是一种危险物品,在上课时捏碎会产生严重后果,并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使事态变得严重化、扩大化,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孙某应为自己主观故意的危险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应因对危险物品教育、管理不当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最终,公安部门对事件进行了处理,鉴于孙某是未成年人,虽然是主观故意,但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不是很大,免于治安处罚,对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了训诫,并责令其承担了一半的检查费用。

学校对孙某给予纪律处分,承担了另一半检查费用,并对学生组织开展了安全教育活动。

典型案例 6名学生爬墙外出时围墙垮塌致2死3伤

事故编号:111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1年1月9日,××中学学生冯某过15岁生日,大家相约晚上到街上的馆子里吃一顿。但是由于学校管得严,6名学生决定晚11点后爬墙出校。当晚11:30左右,6人悄悄翻窗溜出宿舍,卜某和胡某率先翻过墙去,站在墙外接应。李某、陈某和余某,正在翻墙时,只听“轰”的一声,围墙倒了,3人随墙扑了下去,压住了站在墙外的卜某和胡某,卜某和胡某当场被倒塌的墙体砸死,其他3人被砸伤。

事故归责:按理说,6名涉事学生明知学校有纪律,不允许翻墙外出吃饭,但还是私自约定,等夜深人静的时候,避开学校的监管,翻墙出去,他们应为自己违反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制定了住宿管理纪律,对学生开展了相关教育,并对学生就寝前进行了检查,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同时,学校对本次学生计划并实施的行为难以预见和做出必要的防范,因此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即便承担,也只能是次要责任。但从性质上讲,这不是一起因为学生违纪导致的伤亡事故,而是一起因为围墙建筑质量存有严重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亡事故,学生违纪和死亡的因果关系显然不如围墙质量和死亡的因果关系确凿。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公共建筑设施有重大安全隐患未被发现、未被整改才是造成学生2死3伤的罪魁祸首。

因此,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校舍建筑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直至全部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按照不小于90%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学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等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 两名男生逃课遭遇车祸身亡

事故编号:112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3年10月16日下午,××中学上课时,老师发现12岁的吴某和14岁的郭某不在,就发动其他同学寻找,直到傍晚自修课时仍没有找到。第2天早晨6时40分许,村民在距离学校几百米远的国道上,看到了两个孩子的尸体。经当地警方初步调查,两名学生死亡疑因交通事故造成。

事故归责:本次事故的缘起是学生的逃课行为。吴某和郭某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共同决定采取逃课的方式离开学校,结果在校外不幸发生车祸丧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两名初中学生,应当知道自己的逃课行为是违反学校纪律的,也应当明白到校外可能会遇到的危险,因此他们应对逃课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对学生的逃课行为无法预见,当发现两名同学逃课之后,立即组织学生在校内进行寻找,直到晚自习仍然没有找到的情况下,学校坚持认为他们该回来的时候一定会回来,且没有及时将他们的逃课行为告知家长,直到最终惨剧发生。一般来讲,应对学生逃课行为,学校需要做两件事情:一是立即组织人在校内进行寻找;二是如果在两个小时之内找不到的话,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寻找。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该中学应因未履行学生不到课及时告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义务而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外的交通事故,应先进行交通事故处理。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再依责进行赔偿。

实操提示

故意行为是指学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有伤害后果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也就是说行为学生是以损害自己或其他同学为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判断学生行为是不是出于故意,主要看其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是否极度危险、是否出于报复等,需要学校做好详细的调查、问询、笔录、监控录像提取等证据性工作,以便能够说服家长,共同协商解决。如果伤害后果较为严重或家长态度恶劣,学校应及时向派出所报案,请求援助。

(三)打架斗殴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典型案例 两名学生放学排队发生冲突致1人受伤

事故编号:113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9年6月20日,××小学学生王某和刘某在放学排队时发生冲突。当时,因人多拥挤,王某插队站在刘某前面,并不小心踩到了刘某的脚,两人便起了争执。随后刘某将王某推倒,并猛踢他的身体,很快两人被同学拉开。看到王某受伤较为严重,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花了5000余元医疗费。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打架斗殴学生伤害事故。

放学是一项学校统一组织的工作,容易出现拥挤、混乱、打闹等局面,学校应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教育和管理。当王某和刘某发生争执冲突时,老师不在现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将王某推倒并进行踢打致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按照学校60%、刘某30%、王某10%的责任比例,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等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 两名学生宿舍打架致1人重伤

事故编号:114

事故学校:××学校

事故经过:2012年5月10日早,××学校六(2)班学生徐某在宿舍准备参加晨练时,与宿舍长唐某发生口角,后产生肢体冲突。冲突中,唐某顺手抄起一把美术刀,将徐某腹部刺伤,学校急送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痊愈后,经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打架斗殴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由于两名涉事学生前几日的积怨没有解决好引发的。5月7日,在学校组织打扫卫生活动中,宿舍长唐某分配给徐某的劳动任务,徐某拒不接受,于是两人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接触,后生活老师到达后将两人分开。5月9日晚,唐某与徐某在宿舍又因前两天的事发生口角,在值班人员的教育下方罢手。可见,两名小学生因劳动产生矛盾,虽经当值老师发现并劝阻,但从根本上没有化解矛盾,已形成积怨。在中小学校,当学生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主要是由班主任来处理解决,而两位老师发现唐、徐两人发生口角打架后,没有及时告知学校领导或班主任,最终导致5月10日再次发生打架伤人事故。学校应因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存有漏洞而承担主要责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两名六年级学生,应当知道打架斗殴是严重违纪行为,也应当知道打架斗殴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因此,他们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对照司法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这起事故的伤害后果至少在轻伤以上,按理说,应该交由公安部门来处理,但考虑到唐某未满14周岁,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遂考虑通过民事方式处理解决。

学校应尽快召开三方协商会议,按照学校60%、唐某30%、徐某10%的责任比例,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 中学生校内打架持刀伤人被判刑

事故编号:115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4年7月1日22时许,××中学男生李某与同学吴某在宿舍发生争执后,吴某便去找好友王某帮忙。几分钟后,王某让同学将李某叫到6楼621宿舍,与另外几名同学同李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王某和另外两名同学扎伤。经鉴定,王某胸部外伤属重伤二级,另外两名同学分别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打架斗殴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由于学生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后果达到了重伤害级别,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通过民事的方式来处理解决,必须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来解决,即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工作,然后向检察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判决。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应服从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处理结果:经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典型案例 两名男生宿舍打架致1人肾被摘

事故编号:116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6年10月20日,××中学两名学生宋某与曲某在宿舍因为一件小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激烈的身体接触。在打斗过程中,宋某操起窗台上放的一把水果刀,向曲某身体捅了几下,其中一刀扎到了左侧肾脏。曲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因为伤势过重,还是摘除了肾脏。经鉴定,曲某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打架斗殴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由于学生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后果为重伤害,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处理解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服从最终法院对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处理结果:最终,当地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学校承担部分医药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等民事责任。

实操提示

打架斗殴绝对是“货真价实”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普遍较为严重,事故处理起来也较为艰难。学校要紧紧把握好三条原则:一是事故调查确凿无误,证据齐全,脉络清晰;二是迅速判断伤害后果级别,按照轻微伤由学校处理、轻伤由学校+公安处理、重伤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处理模式解决处理;三是处理要及时,即便学校多付出一些代价。

伤情后果可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参照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分析判断。

(四)欺凌暴力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典型案例 初中女生受欺凌出现精神疾病

事故编号:117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2年10月,××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欺凌暴力事 件。小静是一名刚入学并在学校寄宿的初一女生,从刚开学起就被同宿舍的7名室友欺辱,带头的是宿舍长同时也是她们班的班长。她们的班主任是一名刚分配来的大学毕业生,新生到校后,由于对学生不了解,只能临时指定几名自己认为不错的学生担任班干部。带头的女生因为是本市学生,活泼能干、熟悉情况、能说会道,所以被班主任指定为班干部,很快成为宿舍的说一不二的领头人。不知什么原因,宿舍长对小静看不惯,便带领宿舍其他同学对她“采取行动”。开始时,让小静打扫宿舍卫生,她没反抗;接下来,让小静打水、打饭、买东西、洗衣服,她仍没反抗,默默去做了;然后,她们开始对小静施行谩骂、罚站、打耳光、揪头发、不让睡觉等行为,她仍然没反抗,也没有告诉老师或家人;到了最后,终于出现了“粉拳暴力”。最终,她们将小静扒光衣服,极尽侮辱,并拍下录像,相互传看,后来还到校外发到网上。当10月1日放假回家,妈妈发现小静的异常后,这起暴力事件才被发现。最后,小静被送进了当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事故归责:在谈及学校责任时,家长只是让校长回答一个问题:“我的孩子8月份健健康康进入学校,为什么不到两个月却住进了精神病院?”,校长无言回答,更无颜面对。

这是一起典型的学生欺凌暴力事件,尽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加上受害学生不报告不求助,学校难以发现,但学校为新生配备一名刚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担任班主任却是大为不妥,因为班主任需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老师来胜任,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恰恰也与班主任指定这名有缺点的学生担任班干部有很大关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由于事故伤害严重和案情复杂,家长和学校共同向派出所报案,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并处理解决。最终,公安部门做出了处罚决定,学校因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而承担60%的主要责任,赔偿受害学生医药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抚慰金等12万元,并承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未来发生的相关治疗费用。

典型案例 11岁小学生惨遭8名初中生欺凌暴力

事故编号:118

事故学校:××县部分学校

事故经过:2018年10月1日下午,××县发生一起8名初中女生集体殴打侮辱一名小学生事件,10月4日下午五点左右,相关视频和照片在微信群开始传播,继而发酵。

据查,被殴打的学生王某,女,11岁,县实验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离异。参与殴打的学生共有8人,分别来自县二中、三中,均系初中女生,12岁~16岁,主要施暴人为李某、杨某、赵某。

被殴打学生王某与8名涉事学生素不相识。2018年10月1日13时许,李某和杨某在商场一楼买冰激凌时,遇到了据李某所述前几日在QQ中骂她的王某。在李某的授意下,杨某扇了王某几个耳光,后被超市售货人员制止后离开。随后,李某、杨某等人将王某从商场一楼拉到了商场外边进行殴打。因怕被人看见报警,她们又将王某拉到附近的一个巷子内,以脚踹、扇耳光等方式进行殴打,其间李某将受害人上身的内衣脱掉,后被路人发现并制止。最后,李某等人怕再次被人看见,又将王某拉到了县城边的一座公园,将其上衣脱掉,裸露身体,再次进行辱骂和殴打。整个欺凌暴力过程近两个小时。

事故归责:10月5日,县公安局将此案立为寻衅滋事案进行侦查,10月6日晚查清涉案学生全部违法犯罪事实,10月8日依法做出相应处置决定。同时,县检察院未检人员也介入调查。

县教育局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案件侦破、媒体应对、网络回应等工作的同时,在教育系统安排部署了一系列应急工作,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处理结果:公安部门依法对1名涉事学生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1名给予行政拘留13日处罚,其他6名因未满14周岁,由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交由家长严加管理。县教育局对涉事三所学校予以全县通报批评,校长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县教育局局长被诫勉谈话,主管副局长被免职。

典型案例 一学生在宿舍被殴打

事故编号:119

事故学校:××高中

事故经过:2018年8月25日晚9时40分左右,××高中的学生贾某、刘某、苏某、韩某、潘某下晚自习回寝室后,因就餐卡充值不均产生意见分歧。他们5个人本是在一块兑钱吃饭的同学,其中贾某、刘某、苏某、韩某四位同学都已充值过200元,该轮到潘某充值吃饭时,潘某说:“钱没带够,只充50元。”四人很生气,又见潘某新添一身衣服,于是与其发生口角,并对潘某进行殴打。8月31日,一段“学生被殴”视频在微信朋友圈传播,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欺凌暴力事件。

由于事件比较隐秘,学校一直不知道曾发生此事,直到视频出现,通过反复辨认,才确认是本校学生行为,于是,学校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安部门很快查明了事件真相,并于9月1日做出处罚决定。同时,当地教体局成立工作组,对涉事的学校校级领导、中层领导、班主任、公寓管理人员展开调查,并依规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对贾某、刘某、苏某、韩某四位违法行为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四位违法行为人均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不予执行);教体局对相关人员分别做出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严重记过处分等严肃处理。

典型案例 一初中学生被同学群殴致死

事故编号:120

事故学校:××中学(www.xing528.com)

事故经过:2019年4月23日,××中学初二学生张某因一件小事被同班同学王某及初三学生苏某、畅某甲、畅某乙、张某丙等5人在上学的路上拦截并殴打,进入学校后又在厕所进行殴打。张某被殴打期间,全程无反抗,围观的同学无一人告诉老师或者进行劝阻,最终造成导致张某左侧脑室积血、右侧小脑半球挫裂伤、双肺挫伤,右侧第一后肋骨骨折。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归责: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学校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很快查明了案件真相,全部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并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警方对受害人进行了尸检,鉴定意见为张某系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处理结果:据悉,受害者家属与施暴者家属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形成谅解。

典型案例 一名五年级学生被扇57个耳光

事故编号:121

事故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

事故经过:2017年6月24日,一段一名女生狂扇一名男生耳光的视频在当地人微信中传播,有人统计共打了57个耳光,据查事情是发生在某县××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事故大致经过如下:

小玲是该校初一学生,是有名的“厉害人”,谁都不敢招惹。6月22日,五年级学生小强课间向同学吹嘘“不怕小玲,敢整治她”,并在小玲经过他跟前时故意伸脚绊了一下,引起了同学们的大笑。小玲差点儿被绊倒,异常愤怒,抓住小强的衣服问他“怎么办?”小强当下承认自己错了,“姐想咋办就咋办。”于是,小玲将小强带到操场,边打耳光边骂边问“服不服?”,其间有学生偷偷将整个过程用手机录了下来,星期六的时候传到了网上。

事故归责:事故发生的当天,就有学生报告了学校,校长立即将两位学生家长叫到了学校来商量处理。原来,这两个家长非常熟悉,关系也非常好,是前后邻居,平时小强、小玲也互有来往,小强一直管小玲叫姐姐。听到小玲打了小强的很多耳光,小玲父亲表示要回家严厉管教,小强父亲则坚持认为小强故意招惹小玲,小玲打得对,实在活该。校长将两名学生叫到办公室,当着家长的面,进行了教育帮助,妥善处理了这起校内打架事件。至于学生是什么时候将视频传到微信上去,学校也才刚刚知道。

通过调查了解,打小强耳光不是行为人小玲的主观故意和以强凌弱,而是由于受害人小强的故意行为而引发的,因此,事件更像是一起学生打架行为。学校得知打人消息后,立即召唤家长来协商解决,并对涉事学生施以教育,使得双方相互谅解,可以称得上及时、妥善。

处理建议:县教育局和学校应立即与县网监办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做好舆情控制工作;学校要尽快向涉事学生家长加以说明,千万不要受微信视频影响,更不要将此事件当作学生欺凌来看待。

典型案例 一学生恶意划伤本班6名同学

事故编号:122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8年4月26日,××中学八年级学生孙某由于多次违纪,达到了班级内部实行的学生积分制管理上限,班主任董老师于上午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商孩子教育管理问题,孙某正常上课。下午3点左右,班主任发现孙某未到校,立即打电话告知其家长。当晚7:03,孙某趁七年级走读学生放学时,进入学校。晚8:40左右,孙某在本班教室门口用美术刻刀划伤下晚自习的6名同班同学后逃离现场。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受伤较轻的3人在县医院留院观察,伤势较重的3人连夜送往市重点医院。同时,学校向公安机关报案,属地派出所连夜展开案件调查侦破工作。4月27日,县检察院未检科正式介入调查。

事故归责:通过调查了解,观看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很快侦破了此案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孙某,但由于年龄未满14周岁,故交于其家长负责看管,接受相关调查。

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暴力犯罪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孙某当得知自己违纪得分达到上限即将受到处罚的时候,感觉是班主任和自己过不去,是同学们向班主任说他的坏话,遂产生报复心理。本来是想报复班主任,但由于当晚班主任有事未到校,故将刀挥向自己的同学。孙某应为自己的暴力犯罪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反观,导致孙某产生报复行为的原因是由于班内实行的违纪积分制管理方法及其惩罚方式,尽管班级管理方式是经班委会制定、学生通过、家长认可的程序,但采取的最严重的长达一周的名为“回家反省”实则停课的惩罚方式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也不符合教育规律及学生实际。因此,学校也应因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全力做好受伤学生的医疗救治工作;对学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特别是要关注涉事班级学生的心理动态;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实操提示

国家已经有了细致明确的关于学生欺凌事故的处置规定,学校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程序去处理解决。对于一般性的欺凌行为,学校千万不要因为伤害后果轻微而掉以轻心,许多最终酿成大舆情的欺凌事件往往都是源起于学校小的、没有处理好的事件。学校在与双方家长沟通、协商、解决时,要态度真诚,方法得当,特别是对欺凌者的教育矫正和受欺凌者的恢复疏导的方案切实有效,深入人心,令人信服。对于较为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合理安排学校相关教育管理工作,力争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进行处置,依法做出行政、刑事决定或判决,并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

四、学生行为事故典型案例

(一)非故意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典型案例 小学生放学时打闹被玩具划伤

事故编号:105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5年5月19日中午,××小学学生贾某在学校组织的放学过程中,因排队与同学张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不小心被张某手中所持的玩具(一个铁制的牌子)划到,造成背部伤害,后被急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学校,特别是小学,同学之间因为一些小矛盾发生语言冲突甚至肢体接触也是常有的事情。张某在推搡过程中将同学贾某划伤不是主观故意的行为,他根本不会想到自己在市场上买到的儿童玩具会伤害别人,这完全是预料之外的结果,但毕竟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他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于事故是发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放学期间的事故,且两名涉事学生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因教育、管理不当而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本次事故共花医药费6392元,建议按照张某承担60%、学校承担30%、贾某承担10%的责任比例来处理解决。

典型案例 两同学玩耍划伤眼睛

事故编号:106

事故学校:××中心小学

事故经过:2012年6月12日11点30分下课后,××中心小学学生张某与同班同学李某在回宿舍吃饭的路上,手持前几天在校外小卖部购买食品抽奖所得的小塑料刀互相玩耍时,李某不慎用塑料刀将张某左眼划伤,后到北京市同仁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角膜斑、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角膜裂伤。经12次手术治疗后,矫正视力为右眼0.8、左眼0.25,先后治疗共花医药费4万余元。治疗结束后,经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事故归责:在处理解决过程中,张某的家长认为伤害发生在学校,学校必须要承担责任,向学校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要求。学校则认为伤害是发生在课后,是两名学生互相玩耍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纯属学生个人行为,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鉴于事故发生在校内,学校愿意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补偿。双方经过多次商议,没有结果。于是,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在课后玩耍打闹中受伤的,致伤的小塑料刀大约有20厘米长,是两名学生在校外小商店购物抽奖所得,悄悄带进学校的。刀的材质虽然是塑料,但挥舞起来也具有一定危险,作为两名六年级的学生应当知道危险的存在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因此,他们应该对发生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住校学生的监管者,学校应当对学生经常性地开展危险器械的安全教育,并开展必要的隐患排查,学校应因没有及时发现学生携带危险品进学校而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经审理,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6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4.5万元。学校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后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案例 午饭后学生玩耍时摔倒受伤

事故编号:107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5年4月23日,××小学住校学生小华在学校午餐后,与同学小波到小操场玩耍,两人在追逐打闹中,小华不慎摔倒,右腿受伤,学校将其急送医院。小华被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后住院手术治疗。2016年5月,做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这起事故当中,小华、小波均不存在违规和故意行为,只是因为两人追逐速度快,尤其是小华个人不小心所致。因此,他们对事故造成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的责任在于没有对学生饭后不应当进行剧烈活动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安排教师在此时间段进行具体管理,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尽快召集三方会议,按照小华50%、小波10%、学校40%的责任比例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伤残补助(按照工作九级计算)等合理费用。

实操提示

非故意行为是相对于故意行为而言的,只要学生的行为不是以损害其他同学为目的,仅仅是个人行为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导致的、超出自己预料给自己或他人的伤害,是个人行为的“负产品”。非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属于意外伤害。判断学生是不是故意行为,操作起来也不很困难,但需要学校做好调查、问询、笔录、监控录像提取等证据性工作,以便与受害学生、行为学生双方家长共同协商解决时使用。

(二)违规违纪故意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典型案例 14名小学生捅马蜂窝均被蜇伤

事故编号:108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2年11月23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小学的14名男生先后上厕所。其中一个男生发现厕所屋顶的横梁上有个马蜂窝,听同学们说,蜂窝已在这里有半个多月了。大家一讨论,兴致越来越高。“谁敢捅一下?”有人发问。话音刚落,一个不服输的男生很快找来一根竹棍,冲着蜂窝就捅了过去。只听“嘭”的一声,大群马蜂瞬间飞出来,孩子们抱着脑袋争相往外跑,但怎么能跑得过马蜂!14名学生无一幸免,全部被蜇伤。

学校紧急将受伤学生送到省妇幼保健院,医生检查发现,最严重的一个孩子头上起了4个大包,身上伤痕累累,其他孩子中受伤最轻的也被马蜂蜇了两三下。所幸他们都没有出现休克等严重不良反应,经过紧急处理后,当天下午已全部平安离开医院。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捅马蜂窝有危险”,这是人人皆知的一件事情,可年轻人特别是小孩子们都喜欢去捅,因为它刺激、冒险、“够份”,尤其是小孩子聚在一起时。被蜇伤的14名小学生明知有风险还偏捅马蜂窝,是典型的危险行为导致的伤害事件,他们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尽管学校对学生的危险行为难以预料,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难以判断,但作为管理者,应当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厕所存在的马蜂窝,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隐患。因此,学校也应因管理上的失职,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建议:尽管学生受害人数多,但所受伤害不是很严重,治疗费用也不是很多,建议由学校来全部承担。学校要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典型案例 课间休息小学生爬树摔下受伤

事故编号:109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小学是一所农村学校,院内种植了许多高大的树木。2012年5月22日下午第一节课课间休息时,五年级学生杨某在爬一棵大树的过程中,不小心摔下,导致腿部骨折,前后治疗共花医药费1.8万元。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杨某是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学校有关课间安全的纪律规定,也应该能够部分预见自己爬树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但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的主要过错是没在树木上设立警示标志,没有安排教师进行课间巡视,没有及时发现学生攀爬行为并加以制止,学校应因管理上存在疏漏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按照不超过40%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学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 一名学生课上捏破臭气弹致全班同学上医院

事故编号:110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3年5月28日,××中学在上课时,突然闻到一股极难闻的类似臭鸡蛋的不明气味,并且气味越来越浓。当值教师立即采取措施,让学生马上撤离教室,并打电话报告了学校领导。校领导带领安全科人员来到现场,进行了细致的检查,没有发现什么异常,向在场的师生询问,也搞不清到底是什么原因所致,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卫生、环保部门求助。为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学校安排全班所有学生到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

经过调查,气味是由一种叫硫化物的化学物品挥发而产生的,是班内一名调皮男生孙某的恶作剧。原来孙某在校门口的商店里发现售卖这种叫“臭气弹”的玩具,一时兴起就花10块钱买了两个,在上课途中先捏碎了其中一个,见影响不大,又紧接着捏碎了另一个,结果就酿发了这起事故。

气体本身对人体没有多大伤害,但事件的调查、处理却颇费人力,形成的校内外影响也很大,学校安排体检又花了一大笔钱。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孙某作为一名初中生,应该知道学校的课堂纪律要求以及开展的有关不得将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的安全教育,也应该知道“臭气弹”是一种危险物品,在上课时捏碎会产生严重后果,并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使事态变得严重化、扩大化,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孙某应为自己主观故意的危险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应因对危险物品教育、管理不当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最终,公安部门对事件进行了处理,鉴于孙某是未成年人,虽然是主观故意,但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不是很大,免于治安处罚,对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了训诫,并责令其承担了一半的检查费用。

学校对孙某给予纪律处分,承担了另一半检查费用,并对学生组织开展了安全教育活动。

典型案例 6名学生爬墙外出时围墙垮塌致2死3伤

事故编号:111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1年1月9日,××中学学生冯某过15岁生日,大家相约晚上到街上的馆子里吃一顿。但是由于学校管得严,6名学生决定晚11点后爬墙出校。当晚11:30左右,6人悄悄翻窗溜出宿舍,卜某和胡某率先翻过墙去,站在墙外接应。李某、陈某和余某,正在翻墙时,只听“轰”的一声,围墙倒了,3人随墙扑了下去,压住了站在墙外的卜某和胡某,卜某和胡某当场被倒塌的墙体砸死,其他3人被砸伤。

事故归责:按理说,6名涉事学生明知学校有纪律,不允许翻墙外出吃饭,但还是私自约定,等夜深人静的时候,避开学校的监管,翻墙出去,他们应为自己违反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制定了住宿管理纪律,对学生开展了相关教育,并对学生就寝前进行了检查,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同时,学校对本次学生计划并实施的行为难以预见和做出必要的防范,因此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即便承担,也只能是次要责任。但从性质上讲,这不是一起因为学生违纪导致的伤亡事故,而是一起因为围墙建筑质量存有严重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亡事故,学生违纪和死亡的因果关系显然不如围墙质量和死亡的因果关系确凿。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公共建筑设施有重大安全隐患未被发现、未被整改才是造成学生2死3伤的罪魁祸首。

因此,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校舍建筑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直至全部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按照不小于90%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学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等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 两名男生逃课遭遇车祸身亡

事故编号:112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3年10月16日下午,××中学上课时,老师发现12岁的吴某和14岁的郭某不在,就发动其他同学寻找,直到傍晚自修课时仍没有找到。第2天早晨6时40分许,村民在距离学校几百米远的国道上,看到了两个孩子的尸体。经当地警方初步调查,两名学生死亡疑因交通事故造成。

事故归责:本次事故的缘起是学生的逃课行为。吴某和郭某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共同决定采取逃课的方式离开学校,结果在校外不幸发生车祸丧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两名初中学生,应当知道自己的逃课行为是违反学校纪律的,也应当明白到校外可能会遇到的危险,因此他们应对逃课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对学生的逃课行为无法预见,当发现两名同学逃课之后,立即组织学生在校内进行寻找,直到晚自习仍然没有找到的情况下,学校坚持认为他们该回来的时候一定会回来,且没有及时将他们的逃课行为告知家长,直到最终惨剧发生。一般来讲,应对学生逃课行为,学校需要做两件事情:一是立即组织人在校内进行寻找;二是如果在两个小时之内找不到的话,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寻找。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该中学应因未履行学生不到课及时告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义务而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外的交通事故,应先进行交通事故处理。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再依责进行赔偿。

实操提示

故意行为是指学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有伤害后果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也就是说行为学生是以损害自己或其他同学为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判断学生行为是不是出于故意,主要看其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是否极度危险、是否出于报复等,需要学校做好详细的调查、问询、笔录、监控录像提取等证据性工作,以便能够说服家长,共同协商解决。如果伤害后果较为严重或家长态度恶劣,学校应及时向派出所报案,请求援助。

(三)打架斗殴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典型案例 两名学生放学排队发生冲突致1人受伤

事故编号:113

事故学校:××小学

事故经过:2019年6月20日,××小学学生王某和刘某在放学排队时发生冲突。当时,因人多拥挤,王某插队站在刘某前面,并不小心踩到了刘某的脚,两人便起了争执。随后刘某将王某推倒,并猛踢他的身体,很快两人被同学拉开。看到王某受伤较为严重,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花了5000余元医疗费。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打架斗殴学生伤害事故。

放学是一项学校统一组织的工作,容易出现拥挤、混乱、打闹等局面,学校应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教育和管理。当王某和刘某发生争执冲突时,老师不在现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将王某推倒并进行踢打致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按照学校60%、刘某30%、王某10%的责任比例,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等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 两名学生宿舍打架致1人重伤

事故编号:114

事故学校:××学校

事故经过:2012年5月10日早,××学校六(2)班学生徐某在宿舍准备参加晨练时,与宿舍长唐某发生口角,后产生肢体冲突。冲突中,唐某顺手抄起一把美术刀,将徐某腹部刺伤,学校急送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痊愈后,经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打架斗殴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由于两名涉事学生前几日的积怨没有解决好引发的。5月7日,在学校组织打扫卫生活动中,宿舍长唐某分配给徐某的劳动任务,徐某拒不接受,于是两人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接触,后生活老师到达后将两人分开。5月9日晚,唐某与徐某在宿舍又因前两天的事发生口角,在值班人员的教育下方罢手。可见,两名小学生因劳动产生矛盾,虽经当值老师发现并劝阻,但从根本上没有化解矛盾,已形成积怨。在中小学校,当学生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主要是由班主任来处理解决,而两位老师发现唐、徐两人发生口角打架后,没有及时告知学校领导或班主任,最终导致5月10日再次发生打架伤人事故。学校应因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存有漏洞而承担主要责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两名六年级学生,应当知道打架斗殴是严重违纪行为,也应当知道打架斗殴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因此,他们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对照司法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这起事故的伤害后果至少在轻伤以上,按理说,应该交由公安部门来处理,但考虑到唐某未满14周岁,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遂考虑通过民事方式处理解决。

学校应尽快召开三方协商会议,按照学校60%、唐某30%、徐某10%的责任比例,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 中学生校内打架持刀伤人被判刑

事故编号:115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4年7月1日22时许,××中学男生李某与同学吴某在宿舍发生争执后,吴某便去找好友王某帮忙。几分钟后,王某让同学将李某叫到6楼621宿舍,与另外几名同学同李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王某和另外两名同学扎伤。经鉴定,王某胸部外伤属重伤二级,另外两名同学分别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打架斗殴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由于学生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后果达到了重伤害级别,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通过民事的方式来处理解决,必须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来解决,即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工作,然后向检察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判决。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应服从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处理结果:经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典型案例 两名男生宿舍打架致1人肾被摘

事故编号:116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6年10月20日,××中学两名学生宋某与曲某在宿舍因为一件小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激烈的身体接触。在打斗过程中,宋某操起窗台上放的一把水果刀,向曲某身体捅了几下,其中一刀扎到了左侧肾脏。曲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因为伤势过重,还是摘除了肾脏。经鉴定,曲某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打架斗殴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由于学生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后果为重伤害,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处理解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服从最终法院对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处理结果:最终,当地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学校承担部分医药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等民事责任。

实操提示

打架斗殴绝对是“货真价实”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普遍较为严重,事故处理起来也较为艰难。学校要紧紧把握好三条原则:一是事故调查确凿无误,证据齐全,脉络清晰;二是迅速判断伤害后果级别,按照轻微伤由学校处理、轻伤由学校+公安处理、重伤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处理模式解决处理;三是处理要及时,即便学校多付出一些代价。

伤情后果可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参照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分析判断。

(四)欺凌暴力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典型案例 初中女生受欺凌出现精神疾病

事故编号:117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2年10月,××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欺凌暴力事 件。小静是一名刚入学并在学校寄宿的初一女生,从刚开学起就被同宿舍的7名室友欺辱,带头的是宿舍长同时也是她们班的班长。她们的班主任是一名刚分配来的大学毕业生,新生到校后,由于对学生不了解,只能临时指定几名自己认为不错的学生担任班干部。带头的女生因为是本市学生,活泼能干、熟悉情况、能说会道,所以被班主任指定为班干部,很快成为宿舍的说一不二的领头人。不知什么原因,宿舍长对小静看不惯,便带领宿舍其他同学对她“采取行动”。开始时,让小静打扫宿舍卫生,她没反抗;接下来,让小静打水、打饭、买东西、洗衣服,她仍没反抗,默默去做了;然后,她们开始对小静施行谩骂、罚站、打耳光、揪头发、不让睡觉等行为,她仍然没反抗,也没有告诉老师或家人;到了最后,终于出现了“粉拳暴力”。最终,她们将小静扒光衣服,极尽侮辱,并拍下录像,相互传看,后来还到校外发到网上。当10月1日放假回家,妈妈发现小静的异常后,这起暴力事件才被发现。最后,小静被送进了当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事故归责:在谈及学校责任时,家长只是让校长回答一个问题:“我的孩子8月份健健康康进入学校,为什么不到两个月却住进了精神病院?”,校长无言回答,更无颜面对。

这是一起典型的学生欺凌暴力事件,尽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加上受害学生不报告不求助,学校难以发现,但学校为新生配备一名刚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担任班主任却是大为不妥,因为班主任需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老师来胜任,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恰恰也与班主任指定这名有缺点的学生担任班干部有很大关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由于事故伤害严重和案情复杂,家长和学校共同向派出所报案,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并处理解决。最终,公安部门做出了处罚决定,学校因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而承担60%的主要责任,赔偿受害学生医药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抚慰金等12万元,并承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未来发生的相关治疗费用。

典型案例 11岁小学生惨遭8名初中生欺凌暴力

事故编号:118

事故学校:××县部分学校

事故经过:2018年10月1日下午,××县发生一起8名初中女生集体殴打侮辱一名小学生事件,10月4日下午五点左右,相关视频和照片在微信群开始传播,继而发酵。

据查,被殴打的学生王某,女,11岁,县实验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离异。参与殴打的学生共有8人,分别来自县二中、三中,均系初中女生,12岁~16岁,主要施暴人为李某、杨某、赵某。

被殴打学生王某与8名涉事学生素不相识。2018年10月1日13时许,李某和杨某在商场一楼买冰激凌时,遇到了据李某所述前几日在QQ中骂她的王某。在李某的授意下,杨某扇了王某几个耳光,后被超市售货人员制止后离开。随后,李某、杨某等人将王某从商场一楼拉到了商场外边进行殴打。因怕被人看见报警,她们又将王某拉到附近的一个巷子内,以脚踹、扇耳光等方式进行殴打,其间李某将受害人上身的内衣脱掉,后被路人发现并制止。最后,李某等人怕再次被人看见,又将王某拉到了县城边的一座公园,将其上衣脱掉,裸露身体,再次进行辱骂和殴打。整个欺凌暴力过程近两个小时。

事故归责:10月5日,县公安局将此案立为寻衅滋事案进行侦查,10月6日晚查清涉案学生全部违法犯罪事实,10月8日依法做出相应处置决定。同时,县检察院未检人员也介入调查。

县教育局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案件侦破、媒体应对、网络回应等工作的同时,在教育系统安排部署了一系列应急工作,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处理结果:公安部门依法对1名涉事学生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1名给予行政拘留13日处罚,其他6名因未满14周岁,由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交由家长严加管理。县教育局对涉事三所学校予以全县通报批评,校长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县教育局局长被诫勉谈话,主管副局长被免职。

典型案例 一学生在宿舍被殴打

事故编号:119

事故学校:××高中

事故经过:2018年8月25日晚9时40分左右,××高中的学生贾某、刘某、苏某、韩某、潘某下晚自习回寝室后,因就餐卡充值不均产生意见分歧。他们5个人本是在一块兑钱吃饭的同学,其中贾某、刘某、苏某、韩某四位同学都已充值过200元,该轮到潘某充值吃饭时,潘某说:“钱没带够,只充50元。”四人很生气,又见潘某新添一身衣服,于是与其发生口角,并对潘某进行殴打。8月31日,一段“学生被殴”视频在微信朋友圈传播,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

事故归责: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欺凌暴力事件。

由于事件比较隐秘,学校一直不知道曾发生此事,直到视频出现,通过反复辨认,才确认是本校学生行为,于是,学校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安部门很快查明了事件真相,并于9月1日做出处罚决定。同时,当地教体局成立工作组,对涉事的学校校级领导、中层领导、班主任、公寓管理人员展开调查,并依规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对贾某、刘某、苏某、韩某四位违法行为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四位违法行为人均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不予执行);教体局对相关人员分别做出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严重记过处分等严肃处理。

典型案例 一初中学生被同学群殴致死

事故编号:120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9年4月23日,××中学初二学生张某因一件小事被同班同学王某及初三学生苏某、畅某甲、畅某乙、张某丙等5人在上学的路上拦截并殴打,进入学校后又在厕所进行殴打。张某被殴打期间,全程无反抗,围观的同学无一人告诉老师或者进行劝阻,最终造成导致张某左侧脑室积血、右侧小脑半球挫裂伤、双肺挫伤,右侧第一后肋骨骨折。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归责: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学校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很快查明了案件真相,全部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并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警方对受害人进行了尸检,鉴定意见为张某系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处理结果:据悉,受害者家属与施暴者家属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形成谅解。

典型案例 一名五年级学生被扇57个耳光

事故编号:121

事故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

事故经过:2017年6月24日,一段一名女生狂扇一名男生耳光的视频在当地人微信中传播,有人统计共打了57个耳光,据查事情是发生在某县××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事故大致经过如下:

小玲是该校初一学生,是有名的“厉害人”,谁都不敢招惹。6月22日,五年级学生小强课间向同学吹嘘“不怕小玲,敢整治她”,并在小玲经过他跟前时故意伸脚绊了一下,引起了同学们的大笑。小玲差点儿被绊倒,异常愤怒,抓住小强的衣服问他“怎么办?”小强当下承认自己错了,“姐想咋办就咋办。”于是,小玲将小强带到操场,边打耳光边骂边问“服不服?”,其间有学生偷偷将整个过程用手机录了下来,星期六的时候传到了网上。

事故归责:事故发生的当天,就有学生报告了学校,校长立即将两位学生家长叫到了学校来商量处理。原来,这两个家长非常熟悉,关系也非常好,是前后邻居,平时小强、小玲也互有来往,小强一直管小玲叫姐姐。听到小玲打了小强的很多耳光,小玲父亲表示要回家严厉管教,小强父亲则坚持认为小强故意招惹小玲,小玲打得对,实在活该。校长将两名学生叫到办公室,当着家长的面,进行了教育帮助,妥善处理了这起校内打架事件。至于学生是什么时候将视频传到微信上去,学校也才刚刚知道。

通过调查了解,打小强耳光不是行为人小玲的主观故意和以强凌弱,而是由于受害人小强的故意行为而引发的,因此,事件更像是一起学生打架行为。学校得知打人消息后,立即召唤家长来协商解决,并对涉事学生施以教育,使得双方相互谅解,可以称得上及时、妥善。

处理建议:县教育局和学校应立即与县网监办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做好舆情控制工作;学校要尽快向涉事学生家长加以说明,千万不要受微信视频影响,更不要将此事件当作学生欺凌来看待。

典型案例 一学生恶意划伤本班6名同学

事故编号:122

事故学校:××中学

事故经过:2018年4月26日,××中学八年级学生孙某由于多次违纪,达到了班级内部实行的学生积分制管理上限,班主任董老师于上午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商孩子教育管理问题,孙某正常上课。下午3点左右,班主任发现孙某未到校,立即打电话告知其家长。当晚7:03,孙某趁七年级走读学生放学时,进入学校。晚8:40左右,孙某在本班教室门口用美术刻刀划伤下晚自习的6名同班同学后逃离现场。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受伤较轻的3人在县医院留院观察,伤势较重的3人连夜送往市重点医院。同时,学校向公安机关报案,属地派出所连夜展开案件调查侦破工作。4月27日,县检察院未检科正式介入调查。

事故归责:通过调查了解,观看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很快侦破了此案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孙某,但由于年龄未满14周岁,故交于其家长负责看管,接受相关调查。

这是一起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暴力犯罪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孙某当得知自己违纪得分达到上限即将受到处罚的时候,感觉是班主任和自己过不去,是同学们向班主任说他的坏话,遂产生报复心理。本来是想报复班主任,但由于当晚班主任有事未到校,故将刀挥向自己的同学。孙某应为自己的暴力犯罪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反观,导致孙某产生报复行为的原因是由于班内实行的违纪积分制管理方法及其惩罚方式,尽管班级管理方式是经班委会制定、学生通过、家长认可的程序,但采取的最严重的长达一周的名为“回家反省”实则停课的惩罚方式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也不符合教育规律及学生实际。因此,学校也应因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建议:学校应全力做好受伤学生的医疗救治工作;对学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特别是要关注涉事班级学生的心理动态;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实操提示

国家已经有了细致明确的关于学生欺凌事故的处置规定,学校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程序去处理解决。对于一般性的欺凌行为,学校千万不要因为伤害后果轻微而掉以轻心,许多最终酿成大舆情的欺凌事件往往都是源起于学校小的、没有处理好的事件。学校在与双方家长沟通、协商、解决时,要态度真诚,方法得当,特别是对欺凌者的教育矫正和受欺凌者的恢复疏导的方案切实有效,深入人心,令人信服。对于较为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合理安排学校相关教育管理工作,力争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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