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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专业指南:案例解析与实务处理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缺乏经济保障是当下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最大的短板,捉襟见肘往往使得学校一筹莫展,甚至贻误最佳解决时机。《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到“关于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肯定了这种做法,明确提出了通过购买多种保险、建立各种基金等方式来化解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带来的学校经济风险的要求。学校常见的用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经济风险转移的保险主要包括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个人保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专业指南:案例解析与实务处理

缺乏经济保障是当下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最大的短板,捉襟见肘往往使得学校一筹莫展,甚至贻误最佳解决时机。如何解决这一客观存在的问题,教育部门和学校一直在不断地进行着探索和努力,总结出了“责任保险+个人保险+风险救助”的经济风险转移方式,有效地帮助学校摆脱经济困扰,迅速高效地解决学生伤害事件。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到“关于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肯定了这种做法,明确提出了通过购买多种保险、建立各种基金等方式来化解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带来的学校经济风险的要求。

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由各省(区、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的投保责任,规范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要大力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过程中,学校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转移和化解经济风险,更快、更好以实现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目标。

一、充分利用保险转移学校经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学校常见的用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经济风险转移的保险主要包括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个人保险。

1.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险是保险公司专为学校设计的一种保险产品,指的是由被保险人(学校)统一出资购买,注册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如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00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明确要求:“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校方责任险的办法。”

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根据保险产品特点、本地网点覆盖情况、服务能力、保障条件和本地区的财政能力,经济发展状况等,全面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做到统一投保、应保尽保。可见,党和政府早已将保险作为化解学校安全经济风险的重要手段提到议事日程,并做出了精密部署。

2019年8月,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要求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规定了以下10种保险责任: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5)学校组织或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正常学生生理承受能力;

(6)明知学生体质特异,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活动,在教学生活安排中教职员工未予以适当照顾;

(7)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

(8)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9)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www.xing528.com)

(10)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有的省份还根据实际,对制式的保险责任条款进行了拓展,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理赔限额标准,甚至还增添了学校无过错责任附加险,给学校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提供了坚实的利好保障。

校方责任险是政府强调和推行的一种强制性保险,是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的基础,每一所学校都必须严格执行。

2.学生个人保险

学生个人保险是指由学生家长购买的,当被保险人(学生)出现医疗、意外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学生)或其监护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为孩子购买个人保险,是家长主动兑现责任,展现关爱的一种具体方式,实质上也是在规避自身和家庭的经济风险,这是每个家长在新时代必须树立的新理念。

学生个人保险产品主要有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家长责任保险等。

对于学生个人保险,国家明确规定: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但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推广保险知识和相关产品,提高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

通过以上两类保险,一般性的学生伤害事故都可得以有效解决。注意启动各类保险的合理程序为:第一步,医疗保险报销;第二步,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报销;第三步,校方责任保险报销。

二、建立学生安全风险救助基金和事故赔偿准备金

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特别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带来的经济风险过程中,积极的经济救助逐渐成为教育部门、学校和受害学生的期盼。在我国,与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处理相关的基金救助尚属空白,尽管国家提出了相关要求,但距离目标的实现还须做很多的工作和更大的努力。

1.学生安全风险救助基金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呼吁和争取当地政府或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基金中设立学生安全风险救助基金,用于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学生安全救助、学生生命保护、留守儿童保护、法律援助、学校安全危机干预处置等,助力解决学校安全风险问题,实现师生平安,学校稳定的和谐校园目标。

2014年8月14日,河南省学生安全救助基金会正式批准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注于学生安全救助的公募性基金会。基金会以“关爱学生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宗旨,公开募集资金,开展学生安全救助、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奖励为学生安全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基金会推出了旨在长期救助帮扶的“学安救助计划”,该计划包括“豫爱救助”“豫爱家园”“豫爱同行”“生命护卫课堂”四个公益项目。“豫爱救助”旨在救助因遭受各种意外伤害危及生命、致伤致残的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尽快康复,重返校园;“豫爱家园”旨在丰富留守儿童的课余、节假日娱乐和生活,弥补留守儿童的安全监管空档,避免各类安全意外事故对留守儿童的伤害;“豫爱同行”旨在免费为全省学生发放安全小黄帽,有效避免中小学生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生命护卫课堂”旨在对全省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人员、老师、家长、学生免费开展学生各种安全知识、自护自救知识系统教育。防患于未然,减少意外事故对学生的伤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是当前我国学校安全危机应对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受害方愈来愈高的利益诉求和无任何经费保障的捉襟见肘的客观窘状,学校深陷两难境地,事故处理往往会失去有利时机,向更复杂、更尖锐、更难以解决的方向发展。如果有事故赔偿准备金作保障,结合各类保险理赔服务,可以快速有效地与受害学生家长达成解决协议。2014年9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缺口投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这是我国首个以立法形式规定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的省份,如何能够顺利实现,对学校安全危机应对与处理而言,无疑是个极大的利好举措。

三、自筹或向举办者申请

在学校与学生家长最终达成的伤害事故处理协议中,往往会出现赔偿数额大于法定数额的情况,主要出现在补偿问题上,特别是一些伤害较为严重或面部受损或精神受损但又达不到伤残等级的案件。如果学校坚持不补偿,学生伤害事故就很难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纠纷矛盾会一直持续下去直至恶化。可学校在履行协议义务时,资金就会出现空缺。因为学生医疗保险仅解决部分医药费用,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只是解决部分医药费和经过司法评定的伤残补助,校方责任保险最终赔付的也只是最高院规定的人身损伤赔偿的相关项目中学校应该承担责任比例的部分,对学校做出的补偿义务均不支持。如果当地没有学生安全风险救助基金组织,也没有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那么学校只能通过自筹或向举办者申要的方式来渡过难关了。

1.学校自筹资金

如果缺口不是很大,可以通过自筹的方式解决短缺资金。自筹的方式主要包括:①通过学校办学经费补缺,但要有领导班子会议记录、事故处理协议、使用经费数额、向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请求说明等佐证入档。②通过友好单位、企业、基金会、救助会等求助解决。③通过学校所在村委会、社区、街道等求助解决。④通过全体教职工、全体学生捐款解决。⑤其他方式解决。

2.向举办者申请

如果学校与家长签了一个上述几种方式都没法儿凑齐赔偿金的协议,那么最后的一招只能是向举办者申请了。当地政府是公办学校的举办者,届时校长将学校的赔偿经费申请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负责统筹解决;如果教育局解决不了,局长负责将经费申请报给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这是一个无奈之举,但需要申请者做好被追责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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