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同时,第十八条指明了事故处理的方法“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未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解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途径有三条:协商、调解与诉讼。
一、协商
协商,民间也称“私了”,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人们处理矛盾纠纷常用的手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也不例外。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主动与受害学生家长就有关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尽快解决。协商是解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首选方式。
学校与家长进行协商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参加协商人员。校方一般由校长或指定一名副校长任组长,有安保人员、学生管理人员参与组成协商团队,必要时可增加学校法律顾问参与。受害方由未成年人父母、亲属、法律人员组成,一般人员应控制在3~5人。
(2)确定协商时间、地点。时间安排尽量早,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如果受害方住在宾馆,也可选择在宾馆进行。
(3)协商要坚持依法公正、平等协作的原则,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厘清事实,分清责任,自愿达成协议,避免只从自己一方的利益出发,坚持己见,互不相让。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
(4)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学校应及时建议家长通过其他方法来解决处理。
二、调解
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在我国,调解主要有: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中,教育行政部门调解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有效方法之一。
如果学校和家长就学生伤害事宜协商不成,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共同向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教育部门必须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调解的主持人,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对争议双方耐心细致地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受理调解申请后,教育部门应高度重视,组织安排熟悉学校安全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承担调解工作,要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必要的证据,以便说服劝导,化解矛盾。
(2)正确区分行政调解和自行协商的不同,必须保证整个调解过程保持在预设框架内,不偏离调解方向。在调解过程中,应做到虚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以和蔼耐心的态度同当事人讲理讲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理服人。
(3)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有意见,则协议不能成立,调解无效。
(4)调解必须坚持合法原则,调解人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政策的“和稀泥”。双方最后达成的协议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如果调解不能达成解决协议,教育部门应停止调解,建议学校和家长通过其他方式来处理。
三、诉讼
诉讼,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走司法程序或打官司。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属侵权责任案件,故采取的诉讼形式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当当事人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与协商、调解相比,民事诉讼有以下特性:(www.xing528.com)
(1)公权性。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强制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法院做出的裁判,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4)特定性。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5)自由性。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6)规范性和正当性。民事诉讼法及其周边法律制度如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保障着民事诉讼的正义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犯。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和家长通过自行协商没有得以解决,申请教育部门进行行政调解也没有得到解决或任何一方不愿意通过调解来处理解决,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最终解决。民事诉讼是处理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最后方式,学校应当熟悉下列诉讼程序:
(1)家长(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学校(被告);
(3)学校(被告)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法院在3日前将决定开庭审理的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开庭审理学生伤害案件,流程如下: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家长、学校分别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家长、学校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家校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及时做出裁决。
(6)判决宣告。如果学校和家长均对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无异议,学校应按照规定积极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做出赔偿。
(7)如果学校和家长任何一方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
此外,学校还要向家长特别提醒诉讼所需的两个时间问题:一个是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一般应在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还需延后。另一个是诉讼时效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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