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把人生分为全面成长期、成家立业期和老年生活期,这三个时空构成了一个人完整的生命历程,学生时期就包含在全面成长期之中。
在生命历程中,安全始终会陪伴着我们,如影相随,抵御一次次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威胁与危害。由于青少年学生普遍存在着年龄、知识、意识、技能、控制力等天然的“缺陷”,使得他们极易成为伤害的目标与对象。那些数字惊人、事件惊怵、后果惊心的涉及学生的伤害事故,无不令人叹息。
一、学生伤害事故:难以修复之痛
这些尽人皆知、触目惊心的案例和数据,永远像沉甸甸的大石压在我们心头,这不仅仅包括教育部门、学校、校长以及教师。
【001】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教育局组织全市能歌善舞的中小学生796人在剧场举办“专场文艺演出”。因舞台纱幕太靠近光柱灯被烤燃而引起火灾,共造成325人死亡,132人受伤,死者中288人是学生,另外37人是老师、家长和工作人员。
【002】2005年6月10日下午,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沙兰河上游地区突降暴雨,这场暴雨引发了事后被定性为20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巨大的洪流顺势奔袭至全镇地势最低洼的沙兰中心小学,最终夺走了105个孩子的生命。
【003】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04秒,四川省汶川县、北川县发生8.0级地震,共造成69227人遇难,374643人受伤,17923人失踪。其中,地震中四川省遇难和失踪的学生共计5335名。
【004】2010年3月至5月,全国发生6起砍杀中小学生、幼儿的恶性案件,共造成16人死亡,68人受伤。2018年、2019年,发生了4起极具代表性的社会人员故意砍杀中小学生的恶性刑事案件,共造成17人死亡,32人受伤。
【005】溺水是近年来造成学生伤害的第一大“杀手”。据教育部门专门从事学校安全工作的人员估算,平均每年因溺水死亡的中小学生至少有 2500人。
【006】交通事故是排在第二位的学生伤害的重量级“杀手”。随着车辆几何级的增长,以及大量“马路杀手”的存在,交通事故危险系数剧增,每年都会导致至少1000名青少年学生因此丧命。
【007】自2000年以来,全国至少发生20起学生踩踏事故,造成至少70名学生死亡。
【008】中国官方公开报道的一组数据表明,上海有24.39%的中小学生曾有一闪而过的“结束自己生命”的想法,认真考虑过该想法的也占到15.23%,更有5.85%的孩子曾计划自杀,并有1.71%的中小学生自杀未遂。
学生伤害事故远不止于此。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危险潜伏在学生身边,随时可能形成事故,带来伤害。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对学生安全极为关注,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保护学生做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行。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对严格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确保学生身心安全的任务目标、工作原则、方法措施和保障机制进行了积极、全面、具体的顶层设计和部署安排。该文件表明,学生安全不再是教育部门及学校幼儿园一家来完成的事情,而是由当地党政统一负责,全社会共同协作,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明确各自职责,在法治思维下,应用科学规范的法治方式,最终实现学校安全任务目标的系统工程。
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深入改革创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重新认识新时代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学生伤害事故也顺理成章地被定义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部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指导、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应急与处理工作,解决当时司法部门及人们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模糊认识问题,减少因学生伤害导致的家长与学校间的矛盾纠纷,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和局限性。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近二十年的时间里,随着国家多部与学校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党和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顶层设计,以及全社会对学校安全的认识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家长维权意识和利益诉求日益高涨,原来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已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的需求,必须拓展内容,重新认识。
学生伤害事故与学生安全紧密联系在一起,学生安全是因、学生伤害事故是果。重新界定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明确什么是学生安全。
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的基本原则要求,凡是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影响和危害的都属于学生安全的范围。
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www.xing528.com)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界定学生伤害事故主要考虑学生主体和时空范围两大因素。学生主体应当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特教、大学等具有学生身份的人,本书提及的学生主要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学生的时空范围应涵盖本人所有时间和空间,具体来讲,学生时空包括在校期间与不在校期间。
因此,广泛意义上的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定义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和不在校期间发生的,造成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不在校期间发生的主要事故
水面事故 交通事故 刑事侵害事故
青少年犯罪事故 网络事故
绑架诱骗事故 不良读物事故
毒品危害事故 敲诈勒索事故
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学校周边安全事故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主要事故
学生踩踏事故 大型活动事故 食品卫生事故
体育活动事故 实验实训事故 急病猝死事故
教师伤害事故 打架斗殴事故 学生欺凌事故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后果与影响
每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无论是在校外还是在校内,无论是大还是小,无论涉及人多还是人少,对于受害学生及相关人员、学校甚至社会来讲,都是一场灾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和影响。
首先,对受害学生的影响最为直接。一旦发生事故形成伤害,受害学生必须要接受从健康状态到治疗恢复过程中带来的身体上的痛苦,其间行动、自由、喜好会受到严格限制。若伤害严重,会造成肢体残缺、功能影响、行动受限,甚至抱憾终生。若遭遇心理伤害,会影响精神状态、生存质量、正常生活,可能伴随一生。若因伤害失去生命,一切归零,只能把痛苦留给父母及亲人。此外,受害学生会耽误正常学习,影响学业成绩,给未来带来不利。
其次,对受害学生的父母及亲人的影响颇深。我们相信,天底下没有一个父母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受到任何伤害,哪怕是获赔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孩子从呱呱落地,父母往往就把所有的爱、精力、情感都倾注到孩子身上,不容自己的孩子受到半点委屈和任何伤害。另外,由于中国家庭结构的特殊性,很多“独苗”学生的身边至少围聚着爷爷奶奶、姥姥姥爷4个爱护度丝毫不逊于父母的至亲和其他亲友。可想而知,如果学生一旦受到伤害,那就是家庭之殇,甚至会造成家庭塌陷、家人崩溃。
再次,对学校的影响也很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无论有责任还是无责任,都必须面对三大压力:一是无法左右的社会舆论;二是以家长为主的,亲属、亲友、相似经历者、同情者等参与的民众的直接行动;三是可能引发的不可控制的网络舆情。此外,对校内师生的事态控制、校外家长的事态控制、正常教育教学的秩序控制、与上级各部门的沟通联系、事故的协商处理等都需要学校做大量的工作。
最后,学生伤害事故也会给当地教育部门、政府及社会带来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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