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出口管制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等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2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就出口管制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十条对管制物项的临时管制作了规定,明确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年。有的地方和单位提出,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届满后应当如何处理,缺乏规定,建议增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二、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实施临时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应当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许可。有的地方和单位提出,管制物项出口许可制度是出口管制领域的重要制度,无论是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临时管制物项,还是清单之外属于管制物项的货物、技术和服务,都应实行许可管理,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建议整合后统一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以下修改:“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三、有的部门、单位和专家提出,强化管制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及时进行评估和核查,并对违反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采取必要的措施,是落实出口管制要求的重要环节,建议充实完善草案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建立管制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二是将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
四、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加强管制物项出口过程中的中介服务管理,禁止相关机构和个人为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规定。
五、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我国的组织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不得提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规定。
六、有的意见提出,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承担着对进出境的货物进行监管的职责,建议在草案中对海关在出口管制中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相关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二是将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调查和处罚的,由其依照本法进行调查和处罚。(www.xing528.com)
七、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关于本法的域外适用的原则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妨碍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履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