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英国、法国由专门的劳动法院或就业法庭处理就业歧视争议。德国在2006年《一般平等待遇法》颁布实施之后,各级劳动法院获得了就业歧视的司法审查权,按照德国《劳动法院法》第2条的规定,各级劳动法院有权审查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的协商及劳动关系的后续效力而发生的争议,如求职者根据《一般平等待遇法》第15条第2款诉请损害赔偿。[6]英国根据1996年《就业法庭法》设立了专门的就业法庭和就业上诉法庭,受害人在平等及人权委员会无法获得救济时可以向就业法庭提起诉讼。就业法庭在开庭时,由1名主席和2名陪审员组成。主席必须有7年的开庭律师经验或具有法官资格,大部分是由地方法官担任。而陪审员必须有产业经历或商业经历,由雇员组织或职工组织提名担任[7] 法国专门设置了劳动法院以审理劳动争议。遭受就业年龄歧视的劳动者可直接诉至法院寻求救济,劳动法院对年龄歧视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审理劳动纠纷时由2名劳动者身份的兼职法官与2名雇主身份的兼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评议时无法获得多数意见的,则由普通民事法院的1名职业法官组织原审判庭再次进行审理。[8]
(二)普通法院处理的民事争议模式(www.xing528.com)
美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实行侵权争议模式,具体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先行政后司法的模式。在美国,雇员如果认为其遭受非法歧视,可以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提出申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有权调查,并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处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指控方向法院起诉。在大多数时候,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是给指控方一封可以起诉的信函,指控方可以凭该信函向法院提起诉讼。[9]二是行政司法并行模式。韩国没有设置专门的劳动法院,对于就业歧视等引发的纠纷,如果雇员需要寻求司法救济,则可以直接向普通的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0]我国台湾地区的就业歧视诉讼实行民事侵权模式。遭受就业歧视的雇员或者求职者可以不经过行政申诉程序,直接向地方法院起诉寻求救济,请求确认雇主构成就业歧视,并给予雇员或求职者相应的损害赔偿,或要求给付薪资,恢复雇佣关系等,此类为民事案件。[1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