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公益性原理认为,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政府所认定的公共利益,[26]行政权的任务在于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本质上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活动。在就业歧视领域,行政执法型与咨询促进型实施模式都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介入私人争议。其实,将就业歧视归结于“无知”或“无理偏见”,是各国反就业歧视法治发展早期的常见现象。[32]例如,美国各州于世纪年代出现了最早的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尝试。
行政公益性原理认为,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政府所认定的公共利益,[26]行政权的任务在于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本质上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活动。[27]在20世纪之前的自由法治国家,行政主要表现为规制行政,通过限制私人的权利、自由,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28]一直到现在,规制的公益理论仍然被法律人奉为正统。[29]德国著名法学家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行政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30]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传统的单方性与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立法开始寻求新型的行政行为方式,使行政行为富含民主色彩和充满人文关怀精神,“行政计划、行政奖励、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权力色彩较淡或强制色彩较弱的新型行政行为方式应运而生,成为新宠。”[31]
按照行政公益性原理,行政权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私人利益是司法权的任务和目的,行政权不宜介入私人权利争议。在就业歧视领域,行政执法型与咨询促进型实施模式都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介入私人争议。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处罚型实施模式本质上还是传统的规制模式,日本则选择了以行政指导为主的实施机制。咨询促进型不是惩罚和规制,而是在于通过引导教育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其实,将就业歧视归结于“无知”或“无理偏见”,是各国反就业歧视法治发展早期的常见现象。[32]例如,美国各州于世纪年代出现了最早的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尝试。当时虽倡议建立反歧视专门行政机构,但往往将其职权限制于调解、斡旋等,就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歧视源于观念,最合适的矫正方式是教育而非法律干涉。[33](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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