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模式是指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构通过行政裁决方式来解决当事人申诉的制度模式。按照行政裁决是否具有效力来划分,行政裁决模式可以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裁决模式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裁决模式两种类型。
(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裁决模式
挪威采用这种制度模式。挪威议会决定于2005年设立平等与反歧视议会监察专员和处理上诉的平等与反歧视上诉法庭。新的议会监察专员是以目前的性别平等议会监察专员为示范而设立的一个新的公共机构,其将取代男女平等事务议会监察专员和性别平等中心以及种族歧视中心。这一机构将成为所有领域的歧视立法的执行机构。[8]个人、群体和组织(如工会和雇主组织)都可以将案件提交给议会监察专员,专员对所提交的每一个案件进行调查并判定是否违反了本法的规定。监察专员无权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但如果发现存在违反《男女平等法》的情况,他会努力使双方达成自愿调解协议。如果协议没有被遵守,该案件可以由争议当事人一方或议会监察专员提交申诉委员会。男女平等申诉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全部是律师和法官。与议会监察专员部不同,委员会有权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它禁止任何违反《男女平等法》的行为,可以命令当事方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再发生此类行为。但在歧视案件中,委员会不能作出损害赔偿或者其他金钱补偿的决定。这些特别机构的存在并不妨碍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www.xing528.com)
(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裁决模式
荷兰采用这种制度模式。荷兰于1994年颁布实施《平等待遇法》,依法组建一个独立的、专业化的、准司法性质的平等待遇委员会,有权受理关于歧视的投诉,经过调查与听证,当委员会确信自己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材料时,即可作出裁决。平等待遇委员会只是一个准司法性质的机构,其针对歧视投诉所作出的裁决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一旦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上,平等待遇委员会的裁决通常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自觉执行。数年来的实践证明,仅在极其少量的裁决中,当事人不服而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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