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实施困局,关键在于构建行政实施机制。目前我国的相关反就业歧视法律已经就为何反就业歧视、反哪些就业歧视达成共识,当下亟需解决的难题是如何反就业歧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说《劳动法》中的反就业歧视规范仅限于权利宣示,《就业促进法》则开启了权利由理论宣示向现实转化的进程。当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治建设的重心在于构建切实可行的行政实施机制,有效治理就业歧视,保障平等就业权,促使反就业歧视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翻阅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反就业歧视法,设置行政实施机制,由专门行政机构负责实施是通行做法。若没有一个专门的、独立的机构实施反就业歧视法,这类法律就不能成功地得以履行。[2]然而,通行之下差异纷呈:从实施机构来看,各国或地区既有专业性机构模式,又有行政主管机关模式;从实施权限来看,各国或地区有行政调解模式、行政裁决模式、行政制裁模式、行政指导模式、咨询促进模式、行政执法加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模式等类型;从实施程序上看,各国或地区有行政实施前置主义和选择主义之别。面对纷繁复杂类型多样的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制,我国反就业歧视法是否需要构建行政实施机制?如何构建行政实施机制?我们认为,构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制,主要需要研究解决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行政为何实施:保护私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这是行政实施机制的理论选择。二是由谁来实施,即行政何以实施:专业机构还是行政主管机关?这是行政实施机制的主体选择。三是行政介入如何维护私益:调解还是裁决?强制还是任意?这是行政如何维护私益的制度选择。四是行政如何维护公益:单纯公共实施机制还是扩展私人补充机制?这是行政如何维护公益的制度选择。下文就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研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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