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将就业歧视视为单纯的个体利益冲突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未能反映其中的群体利益冲突。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两位一体的利益集合,即人格尊严、就业机会的两位一体。就业歧视关乎宪法基本人权的实现,关系到国民的尊严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因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具体来说,可以用下图表示:反就业歧视法多元综合实施理论图
(一)就业歧视的本质认识应从个体冲突论转为群体冲突论
就业歧视应定位为群体利益冲突而非单纯的个体利益冲突。目前将就业歧视视为单纯的个体利益冲突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未能反映其中的群体利益冲突。就业歧视的本质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群体化社会利益应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
反就业歧视法保护法益应为群体化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就业歧视兼具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一,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机会不应因与劳动素质和能力无关的个人身体特征和社会特征而受到歧视。平等就业权虽然以权利命名,但与诸如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这些法定权利类型不同,其实质上属于一种法益。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两位一体的利益集合,即人格尊严、就业机会的两位一体。其二,就业歧视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就业歧视关乎宪法基本人权的实现,关系到国民的尊严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因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就业歧视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正义的价值要求工作岗位向每一个主体保持平等开放的可能性,要求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38]因此,就业歧视纠纷既属于私人权利争议,同时带有社会公共属性。群体化的社会利益应透过立法上升为普遍性的社会公共利益。(www.xing528.com)
(三)构建多元综合实施理论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应构建多元综合实施理论,建立包含行政实施、社会实施、个人实施三种实施机制在内的多元化综合实施体制,三者相互融合,特色鲜明,共同保护群体化的社会利益和群体化的个人利益。具体来说,可以用下图表示:
反就业歧视法多元综合实施理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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