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体化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实现机制
群体化社会利益实施模式认为,群体化的社会利益经由立法程序已经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反就业歧视法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体化的个人利益两种保护法益,两者各有其实现机制。社会公共利益有行政实施机制和社会实施机制,行政实施机制有行政处罚、行政指导、咨询促进等方式,社会实施机制有团体诉讼和公民诉讼方式。与前述一样,群体化的个人利益有行政实施机制、社会实施机制和个人实施机制。群体化社会利益实施模式可以用下图表予以表示:
群体化社会利益实施模式图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实施机制(www.xing528.com)
按照行政公益性原理,就业歧视领域设置的行政实施机制主要有行政执法型与咨询促进型两种制度模式。行政执法模式是指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构通过行政执法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模式。按照执法方式的不同,行政执法模式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型和行政指导型两种类型:一是行政处罚型,我国台湾地区采用这种制度模式;二是行政指导型,日本采用这种制度模式。咨询促进模式是指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构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开展宣传教育等引导活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模式,芬兰以及2006年之前的英国采用这种模式。[36]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实施机制:公益诉讼
社会公共利益在行政实施机制之外,还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维护。在现代法治社会里,社会团体与个人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即诉讼机制来解决,作为国家行政权之补充,以私人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弥补行政权之不足越来越被认为是从根本上抑制社会公益损害的一剂良药。20世纪以来,诉权出现了社会化的特点,即不仅检察官在公益代表的意义上获得的特别诉权得到了更强有力的根据,而且一些社会公共团体也被赋予帮助特定的社会成员寻求诉讼保护的权利。在一些国家,公民仅仅出于关心公益,也可以有限地动用诉讼手段。[37]这些变革为社会团体与个人作为反歧视公益的代表,通过诉讼机制维护公益提供了新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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