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的法治化保障关键是要协调平衡用人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确立机会均等的平等观。法律需要倡导量能雇佣,引导用人单位依照工作能力择优录用,消除主观恶意和传统偏见,让全体劳动者都有均等的机会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经由公平竞争获取就业机会和平等待遇,实现工作职位的获取及相关待遇系于能力,人尽其才、各适其位、劳资共赢、社会和谐。
用人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具有一致性,法律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经济理性。用人自主权是基于物质财产要素产生的,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平等就业权是基于劳动力人力要素产生的,是指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的机会均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两者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都强调资源的优化配置,愿意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将物质要素和人力要素结合起来,目的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经济效率最大化,谋求市场利益最大化。按照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用人单位参与市场竞争会自发地量能雇佣,根据工作能力来雇佣劳动者,择优录用,否则将会被市场自行淘汰。因此,法律首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经济理性,只要用人单位的人事决策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皆视为合法,皆可推定为其依据市场经营需要而做出的合理决策。(www.xing528.com)
法律需要设置禁止性规定来确立用人自主权的界限,平衡用人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用人自主权不是无界限的,如果用人单位的人事决策不是基于工作能力,而是基于个人与生俱来、无法改变的个人特质或社会特质而将某一群体排除在外,不给予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均等机会,法律就应当基于平等原则进行干预,禁止用人单位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做出人事决策,要求用人单位将法律所禁止的因素从人事决策中排除出去。法律的干预性做法既保障劳动者的竞争机会均等,又符合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消除偏见有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更为优质的人才,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因为具有法律禁止歧视特质的那些群体成员绝大部分并非是处于工作能力劣势,很多时候只是基于一种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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