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宪法上劳动权和平等权需要平等就业的法治化保障。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因此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应当普遍适用平等原则。《宪法》第42条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平等就业属于劳动权的重要内容。宪法上的劳动权带有积极权利的属性内容,必须经由法律的制定才能得到具体落实和实现,即通过法治化经由从宪法到法律的途径方可得以具体实现。
尊重和履行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要求平等就业的法治化保障。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经将工作权确定为基本人权,平等就业是工作权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工作权,第2条规定了非歧视原则,根据这些规定,公约中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作任何区分。国际劳工组织在1958年通过了第111号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该公约第1条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待。我国于2001年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6年批准加入《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作为这些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我国通过法治化治理承担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尊重的义务要求国家避免制定歧视性的法律和政策,避免政府自身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保护义务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个人不受来自企业等市场主体或其他社会主体的就业歧视。实现义务要求国家采取矫正措施保证人人都享有实质平等的工作权。(www.xing528.com)
消除就业歧视亟需提升平等就业的法治化治理水平。就业歧视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消除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等相关反就业歧视法明确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禁止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实施就业歧视行为。这些反就业歧视法已经开启了权利赋予之门,当前亟需提升法治化治理能力,扩大就业歧视保护范围,加强反就业歧视法实施机制建设,实现权利由理论向现实转化,从制度上有效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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