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传统文明形成于中世纪的特定社会环境,个体生产、自然经济、超经济的强制和广泛的依附状态以及思想的束缚构成伊斯兰传统文明的历史基础,伊斯兰教的诞生和阿拉伯人从野蛮向文明的演进历程则是深刻影响伊斯兰传统文明的重要因素。
先知穆罕默德时代的阿拉伯半岛处于原始社会的野蛮状态,信仰的转变和伊斯兰教的诞生揭开了阿拉伯人建立国家和步入文明时代的帷幕,而公共权力由宗教生活向世俗领域的延伸则是这一过程的核心内容。《古兰经》屡屡强调安拉至上和顺从使者的信仰原则,进而阐述国家权力的政治理论,将尚且鲜为人知的崭新政治概念引入阿拉伯半岛氏族部落的社会体系。先知穆罕默德作为安拉的使者而凌驾于氏族部落之上,不仅负有传布启示的神圣使命,而且行使驾驭社会的世俗权力。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地那创立的“乌玛”,无疑是《古兰经》所阐述的政治思想和社会理念得以逐步实践的逻辑结果。从宗教意义的顺从到世俗行为的约束,标志着国家权力通过乌玛的形式始露端倪。教俗合一的乌玛作为伊斯兰国家的原生形态,构成伊斯兰传统文明的基本政治框架。
在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诸国,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长期并立,教会与国家自成体系,分庭抗礼。至于华夏文明及其周边区域,世俗权力极度膨胀,皇权至上的政治体制贯穿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相比之下,教权与俗权的密切结合是伊斯兰世界传统政治制度的突出现象,宗教与政治长期处于浑然一体的状态则是伊斯兰传统文明区别于中世纪的基督教文明以及华夏文明的显著特征。
根据传统伊斯兰教的政治理论,宗教是国家的基础,乌玛作为伊斯兰国家的外在形式起源于安拉的意志。乌玛兼有国家与教会的双重功能,教会与国家则被穆斯林视作同一概念。超越宗教界限和纯粹世俗范畴的政治行为与乌玛的原则大相径庭,并无存在的空间。捍卫伊斯兰教法的神圣地位是伊斯兰国家的目的,维护穆斯林的宗教利益则是伊斯兰国家至高无上的政治准则。在传统伊斯兰世界教俗合一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宗教学说与政治理论错综交织;宗教学说赋予政治理论以神圣的光环,政治理论则体现为宗教学说的延伸和补充。与此同时,政治群体往往体现为宗教派别,政治对抗通常采取教派运动的形式,政治斗争的首要方式便是信仰的指责。形式各异的教派运动皆有相应的政治基础、政治目的和政治手段,反映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政治利益的矛盾对抗。(www.xing528.com)
传统伊斯兰教认为,安拉是乌玛的主宰,是世人的君王,沙里亚则是安拉意志的体现和安拉规定的法度,是先于国家的秩序和尽善尽美的制度,芸芸众生只有遵循沙里亚的义务,绝无更改沙里亚的权力,即使是哈里发亦不可随意立法,而必须服从沙里亚的约束。另一方面,伊斯兰世界的传统理论强调君权神授和君权至上的政治原则,强调君主的统治权力和臣民的从属地位:统治者是其臣民的牧人,统治者将为自己的行为和臣民的行为对安拉负责,而选择统治者和惩罚统治者的权力只属于安拉。至于臣民享有的权利,在伊斯兰世界的传统政治理论中则缺乏明确的阐述。所谓臣民终止顺从统治者和反抗统治者的相关规定往往只是理论上的虚构和道义上的制约,现实意义微乎其微,而忠君思想则是传统伊斯兰政治理论的实质所在。
麦地那哈里发时代,古老的阿拉伯半岛刚刚告别野蛮的秩序而初入文明社会,独尊安拉的共同信仰尚未完全取代阿拉伯人的血缘联系,氏族部落的传统势力根深蒂固,原始民主制的残余和权位继承的非世袭传统深刻地影响着穆斯林的政治生活。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麦地那哈里发国家的共和政体,财产占有状况的相对平等、浓厚的部族色彩和强烈的民主倾向则是麦地那哈里发时代的鲜明特征。麦地那哈里发时代末期,穆斯林内部的贫富差距日渐扩大,社会对立日趋加剧,共和政体陷入深刻的危机。穆阿威叶即位后,在伊斯兰世界首开哈里发家族世袭的先河,伊斯兰国家的政治制度随之由共和制转变为君主制。阿拔斯王朝建立后,沿袭倭马亚时代君主制的政治传统,历任哈里发皆系阿拔斯家族的成员。阿拔斯哈里发国家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阿拔斯哈里发的统治权力被认为是来自安拉的赐予。哈里发每逢朝廷典礼和宗教节日皆身着据称是先知穆罕默德遗物的斗篷,并在宫中聘用宗教学者依据经训阐述的原则制定统治政策和进行神学宣传,以示其权力的合法与地位的神圣。哈里发不仅自居为伊斯兰教和伊斯兰世界的捍卫者,而且被视作全体穆斯林的宗教领袖,集教俗权力于一身,凌驾于社会之上,处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对于哈里发的任何冒犯,都被视作宗教意义上的亵渎。
继哈里发国家之后统治中东长达6个世纪之久的奥斯曼帝国采用君主制政体,苏丹的权位继承遵循奥斯曼家族世袭的政治原则。伊斯坦布尔的苏丹凌驾于臣民之上,象征着奥斯曼帝国的统治。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沿袭哈里发时代教俗合一的历史传统,政治生活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自诩为“信士的长官”,俨然是阿拔斯王朝哈里发的继承人,兼有世俗与宗教的最高权力。保卫伊斯兰世界的疆域、统率穆斯林对基督教世界发动圣战和维护伊斯兰教法的神圣地位,是奥斯曼帝国苏丹的首要职责。奥斯曼帝国尊奉逊尼派伊斯兰教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哈奈菲派教法构成官方法律制度的基础。沙里亚位于奥斯曼帝国法律体系的顶点,规定穆斯林的个人行为以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相互关系,直至规定社会秩序和国家制度,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可侵犯的神圣性。萨法维王朝亦强调伊斯兰教的神权原则,尊奉什叶派伊斯兰教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实行教俗合一的政治制度。萨法维王朝的国王自称伊玛目家族的后裔和“安拉在大地的影子”,兼有什叶派宗教领袖与世俗君主的双重权力。什叶派伊斯兰教的官方宗教学说赋予萨法维国王以神圣的外衣,成为萨法维王朝驾驭社会和统治民众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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