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列维王朝的覆灭,导致伊朗整个国家机器处于瘫痪状态,政局混乱,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诸多方面与宪政运动结束初期颇具相似之处。[499]霍梅尼于1979年2月自巴黎返回德黑兰后,指定巴扎尔甘出任总理,组建临时政府,负责恢复国家秩序,同时负责拟定新宪法草案。临时政府的成员主要来自“解放运动”和“民族阵线”两大世俗政治组织,其中“解放运动”的成员占据内阁席位的50%,“民族阵线”的成员占据内阁席位的33%。[500]巴扎尔甘领导的临时政府所拟定的新宪法草案具有世俗政治的浓厚色彩,坚持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强调民众选举构成国家权力的合法来源,赋予选举产生的总统以治理国家的广泛权力。根据新宪法草案,设立宪法监护委员会,包括5名教职人员和7名非教职人员,由议会选举产生,权力有限。[501]新宪法草案既未提及实行最高宗教领袖制度,亦未赋予教法学家以直接治理国家的相应权力,在诸多方面与1906年宪法颇显雷同。[502]
巴扎尔甘
1979年6月,霍梅尼授意成立立宪会议,重新制定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立宪会议由73人组成,其中包括宗教界的15位阿亚图拉和40位霍贾特伊斯兰。[503]阿亚图拉蒙塔泽里出任立宪会议主席,阿亚图拉贝赫什提出任副主席,负责主持立宪会议的制宪工作。霍梅尼要求立宪会议不得效仿西方或东方的宪法模式,必须制定百分之百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504]霍梅尼的支持者声称,所谓的三权分立纯属西方的政治概念;在伊斯兰的政治概念中,所有的权力具有共同的来源,最高宗教领袖应当监督伊斯兰政府的一切活动,遵循安拉的经典是最高宗教领袖的行为准则。[505]
1979年12月,伊朗举行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全民公决;约1 600万人参加投票,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支持率达到99.5%。[506]根据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伊朗采用共和政体,什叶派的十二伊玛目派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官方信仰,保留其他教法学派诸如逊尼派之哈奈菲派、沙菲仪派、马立克派、罕百里派以及什叶派之宰德派的合法地位,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享有宗教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组建和参加政党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保障妇女权利。
与巴扎尔甘领导的临时政府所拟定的宪法草案相比,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具有宗教政治的浓厚色彩,强调最高宗教领袖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最高宗教领袖作为隐遁伊玛目的代表行使治理国家的最高权力,具有超过1906年宪法赋予国王的绝对地位;最高宗教领袖作为至高无上的宗教领袖,无任期限制,统率武装力量,主持国家安全会议,有权罢免总统和解散议会,向内阁和地方政府、军方和安全机构、革命组织和基金会派出自己的代表。[507]司法机构、宪法监护委员会、武装部队、安全机构、国营媒体隶属于最高宗教领袖,诸多基金会亦处于最高宗教领袖的控制之下。
根据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成立宪法监护委员会,由12人组成,其中6人由最高宗教领袖任命,另外6人由司法总监提名并经议会批准,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次,而司法总监由最高宗教领袖任命。宪法监护委员会仿佛是议会上院,负责监督议会立法,批准和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确保议会通过的法案符合宪法和伊斯兰教法,议会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生效。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权力,还包括监督选举程序、审查总统和议会候选人以及专家会议候选人的竞选资格。1999年修改后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宪法监护委员会有权中止选举程序、否决选举结果和建议司法机构起诉参选人。[508]根据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成立的另一重要国家权力机构是专家会议,专家会议包括86名资深欧莱玛,负责选举和罢免最高宗教领袖并有权监督最高宗教领袖的行为,专家会议总部设在库姆,每年在德黑兰和马什哈德各举行一次会议,专家会议成员由选民按照各省人口数量比例选举产生,任期8年,候选人均来自教界且必须通过宪法监护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后者有权剥夺专家会议候选人的竞选资格。[509]伊斯兰共和国议会实行一院制,设270个席位,议会每4年选举产生,实行非政党制的议会选举,议会候选人必须通过宪法监护委员会的资格审查,议会通过的法案必须交由宪法监护委员会批准方可生效。[510]总统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总理和内阁人选由议会确定,总理作为政府首脑对最高宗教领袖、议会和宪法监护委员会负责。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司法总监由最高宗教领袖任命,主持最高司法委员会;最高司法委员会由什叶派欧莱玛组成,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向议会提交法律议案、执行伊斯兰教法和任免法官。[511]
巴扎尔甘
1979年6月,霍梅尼授意成立立宪会议,重新制定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立宪会议由73人组成,其中包括宗教界的15位阿亚图拉和40位霍贾特伊斯兰。[503]阿亚图拉蒙塔泽里出任立宪会议主席,阿亚图拉贝赫什提出任副主席,负责主持立宪会议的制宪工作。霍梅尼要求立宪会议不得效仿西方或东方的宪法模式,必须制定百分之百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504]霍梅尼的支持者声称,所谓的三权分立纯属西方的政治概念;在伊斯兰的政治概念中,所有的权力具有共同的来源,最高宗教领袖应当监督伊斯兰政府的一切活动,遵循安拉的经典是最高宗教领袖的行为准则。[505]
1979年12月,伊朗举行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全民公决;约1 600万人参加投票,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支持率达到99.5%。[506]根据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伊朗采用共和政体,什叶派的十二伊玛目派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官方信仰,保留其他教法学派诸如逊尼派之哈奈菲派、沙菲仪派、马立克派、罕百里派以及什叶派之宰德派的合法地位,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享有宗教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组建和参加政党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保障妇女权利。
与巴扎尔甘领导的临时政府所拟定的宪法草案相比,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具有宗教政治的浓厚色彩,强调最高宗教领袖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最高宗教领袖作为隐遁伊玛目的代表行使治理国家的最高权力,具有超过1906年宪法赋予国王的绝对地位;最高宗教领袖作为至高无上的宗教领袖,无任期限制,统率武装力量,主持国家安全会议,有权罢免总统和解散议会,向内阁和地方政府、军方和安全机构、革命组织和基金会派出自己的代表。[507]司法机构、宪法监护委员会、武装部队、安全机构、国营媒体隶属于最高宗教领袖,诸多基金会亦处于最高宗教领袖的控制之下。
根据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成立宪法监护委员会,由12人组成,其中6人由最高宗教领袖任命,另外6人由司法总监提名并经议会批准,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次,而司法总监由最高宗教领袖任命。宪法监护委员会仿佛是议会上院,负责监督议会立法,批准和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确保议会通过的法案符合宪法和伊斯兰教法,议会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生效。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权力,还包括监督选举程序、审查总统和议会候选人以及专家会议候选人的竞选资格。1999年修改后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宪法监护委员会有权中止选举程序、否决选举结果和建议司法机构起诉参选人。[508]根据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成立的另一重要国家权力机构是专家会议,专家会议包括86名资深欧莱玛,负责选举和罢免最高宗教领袖并有权监督最高宗教领袖的行为,专家会议总部设在库姆,每年在德黑兰和马什哈德各举行一次会议,专家会议成员由选民按照各省人口数量比例选举产生,任期8年,候选人均来自教界且必须通过宪法监护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后者有权剥夺专家会议候选人的竞选资格。[509]伊斯兰共和国议会实行一院制,设270个席位,议会每4年选举产生,实行非政党制的议会选举,议会候选人必须通过宪法监护委员会的资格审查,议会通过的法案必须交由宪法监护委员会批准方可生效。[510]总统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总理和内阁人选由议会确定,总理作为政府首脑对最高宗教领袖、议会和宪法监护委员会负责。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司法总监由最高宗教领袖任命,主持最高司法委员会;最高司法委员会由什叶派欧莱玛组成,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向议会提交法律议案、执行伊斯兰教法和任免法官。[511]
霍梅尼与其子孙
霍梅尼与其子孙
霍梅尼和孩童
1906年宪政运动是伊朗历史上首次现代意义的大规模政治运动,1906年宪法引入世俗主义和政治参与的理念,确立了包括司法独立、议会选举、内阁政府、立宪君主诸多现代政治原则。1906年宪法规定,国王必须尊重民众的意志和遵守宪法以及在议会接受政府的就职宣誓。相比之下,1979年颁布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包括宗教与世俗的二元体系。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什叶派欧莱玛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沙里亚构成一切法律的最高准则。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赋予最高宗教领袖以凌驾于民众意志以及宪法和议会之上的绝对地位,而以最高宗教领袖至上的政治原则取代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集中体现了什叶派特有的非民众性的政治理念和历史传统。最高宗教领袖制度的建立标志着现代宗教政治在伊朗社会的广泛实践,霍梅尼所阐述的什叶派现代伊斯兰主义亦随之由巴列维时代的民间思想转化为伊斯兰共和国的官方理论。(www.xing528.com)
伊斯兰共和国初期,教俗二元的权力天平明显向宗教阵营一方倾斜,总统只是具有名义上的权力,总理领导的内阁政府对议会负责,而议会处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控制之下。1979—1981年,伊朗国内的政治局势颇显动荡,历经3次总统选举,先后有5人出任内阁总理。1981—1989年,伊朗国内的政治局势渐趋稳定,哈梅内伊长期出任总统,拉夫桑贾尼长期出任议会议长,穆萨维长期出任内阁总理。[512]霍梅尼生前,巴尼萨德尔、雷扎伊和哈梅内伊三任总统均形同虚设,最高宗教领袖处于绝对的权威地位。[513]
霍梅尼和孩童
1906年宪政运动是伊朗历史上首次现代意义的大规模政治运动,1906年宪法引入世俗主义和政治参与的理念,确立了包括司法独立、议会选举、内阁政府、立宪君主诸多现代政治原则。1906年宪法规定,国王必须尊重民众的意志和遵守宪法以及在议会接受政府的就职宣誓。相比之下,1979年颁布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包括宗教与世俗的二元体系。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什叶派欧莱玛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沙里亚构成一切法律的最高准则。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赋予最高宗教领袖以凌驾于民众意志以及宪法和议会之上的绝对地位,而以最高宗教领袖至上的政治原则取代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集中体现了什叶派特有的非民众性的政治理念和历史传统。最高宗教领袖制度的建立标志着现代宗教政治在伊朗社会的广泛实践,霍梅尼所阐述的什叶派现代伊斯兰主义亦随之由巴列维时代的民间思想转化为伊斯兰共和国的官方理论。
伊斯兰共和国初期,教俗二元的权力天平明显向宗教阵营一方倾斜,总统只是具有名义上的权力,总理领导的内阁政府对议会负责,而议会处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控制之下。1979—1981年,伊朗国内的政治局势颇显动荡,历经3次总统选举,先后有5人出任内阁总理。1981—1989年,伊朗国内的政治局势渐趋稳定,哈梅内伊长期出任总统,拉夫桑贾尼长期出任议会议长,穆萨维长期出任内阁总理。[512]霍梅尼生前,巴尼萨德尔、雷扎伊和哈梅内伊三任总统均形同虚设,最高宗教领袖处于绝对的权威地位。[513]
两伊战争期间身着戎装的哈梅内伊
1989年4月,霍梅尼针对新的政治局势和社会环境,在弥留之际授意组建包括25人在内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委托哈梅内伊主持修订1979年颁布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514]1989年6月霍梅尼去世后,专家委员会以60票对14票选举哈梅内伊继任最高宗教领袖。同年7月,修订后的宪法以97%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全民公决。[515]
1989年修订的宪法,在沿袭1979年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即最高宗教领袖制与共和制二元体制的同时,降低出任最高宗教领袖的条件限制,明确规定最高宗教领袖的权力范围,同时取消内阁总理职位,实行总统制,强化总统的行政权力和议会的独立地位,强调最高宗教领袖与总统的权力分享。[516]
根据1989年修订的宪法,总统作为民选最高世俗行政首脑,任期4年,有权任命副总统和内阁成员,主持内阁会议、计划与预算委员会、伊斯兰文化革命最高会议,负责经济社会事务,却无权干预政治和决定外交政策。[517]议会可以通过三分之二多数票解除总统和内阁成员职务。[518]国家安全会议改由总统主持,成员包括国防部长、内务部长、伊斯兰革命卫队将领和其他安全机构首脑,却无权统率武装力量和安全部队;哈桑·鲁哈尼和阿里·拉里贾尼曾经先后出任国家安全会议秘书,负责伊朗核谈判。[519]拉夫桑贾尼建议授予总统以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的权力,遭到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否决。[520]
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作为选举政治框架外的重要国家权力机构,于1988年由霍梅尼创建,旨在削弱保守派控制的宪法监护委员会制约议会的权力。[521]根据1989年修订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正式设立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由总统主持,委员会成员由最高宗教领袖任命,其中包括宪法监护委员会的6名来自教界的阿亚图拉,任期5年,负责裁决议会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立法争执,向最高宗教领袖提出关于国家基本政策的建议。[522]哈梅内伊时期,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权限逐渐扩大,不仅负责仲裁议会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分歧,而且行使立法权。如:1991年12月颁布法律,成立法官纪律法庭;1992年11月颁布关于诉讼期间赡养费的法律;1995年4月颁布法律,允许女性出任法官;1994年7月颁布法律,成立军事法庭;1995年7月颁布惩罚走私和非法外汇交易的法律。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曾经提出关于私有化经济政策的建议,就宪法第44款做出激进的解释,将所有制划分为私人所有制、股份制和国有制三种类型,除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外,政府逐渐将80%的国有制企业转化为私人所有制,2005年得到最高宗教领袖的批准,交由政府实施。相比之下,90年代议会曾经否决时任总统拉夫桑贾尼的私有化政策。[523]1997年,哈梅内伊任命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27名成员;根据专家会议的建议,哈梅内伊改变以往由总统出任主席的惯例,任命前总统拉夫桑贾尼出任主席,旨在削弱现任总统的权力。[524]2000年大选后,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立法权亦面临改革派的挑战。2001年起,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开始遏制改革派主导的议会。2001年2月,宪法监护委员会否决议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得到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支持。[525]2002年5月,就改革派报纸刊文抨击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违宪行为,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做出回应,援引1989年宪法第110款关于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职责是解决无法通过常规渠道解决的重大问题,重申其权力并不仅限于仲裁议会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分歧。[526]
两伊战争期间身着戎装的哈梅内伊
1989年4月,霍梅尼针对新的政治局势和社会环境,在弥留之际授意组建包括25人在内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委托哈梅内伊主持修订1979年颁布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514]1989年6月霍梅尼去世后,专家委员会以60票对14票选举哈梅内伊继任最高宗教领袖。同年7月,修订后的宪法以97%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全民公决。[515]
1989年修订的宪法,在沿袭1979年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即最高宗教领袖制与共和制二元体制的同时,降低出任最高宗教领袖的条件限制,明确规定最高宗教领袖的权力范围,同时取消内阁总理职位,实行总统制,强化总统的行政权力和议会的独立地位,强调最高宗教领袖与总统的权力分享。[516]
根据1989年修订的宪法,总统作为民选最高世俗行政首脑,任期4年,有权任命副总统和内阁成员,主持内阁会议、计划与预算委员会、伊斯兰文化革命最高会议,负责经济社会事务,却无权干预政治和决定外交政策。[517]议会可以通过三分之二多数票解除总统和内阁成员职务。[518]国家安全会议改由总统主持,成员包括国防部长、内务部长、伊斯兰革命卫队将领和其他安全机构首脑,却无权统率武装力量和安全部队;哈桑·鲁哈尼和阿里·拉里贾尼曾经先后出任国家安全会议秘书,负责伊朗核谈判。[519]拉夫桑贾尼建议授予总统以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的权力,遭到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否决。[520]
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作为选举政治框架外的重要国家权力机构,于1988年由霍梅尼创建,旨在削弱保守派控制的宪法监护委员会制约议会的权力。[521]根据1989年修订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正式设立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由总统主持,委员会成员由最高宗教领袖任命,其中包括宪法监护委员会的6名来自教界的阿亚图拉,任期5年,负责裁决议会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立法争执,向最高宗教领袖提出关于国家基本政策的建议。[522]哈梅内伊时期,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权限逐渐扩大,不仅负责仲裁议会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分歧,而且行使立法权。如:1991年12月颁布法律,成立法官纪律法庭;1992年11月颁布关于诉讼期间赡养费的法律;1995年4月颁布法律,允许女性出任法官;1994年7月颁布法律,成立军事法庭;1995年7月颁布惩罚走私和非法外汇交易的法律。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曾经提出关于私有化经济政策的建议,就宪法第44款做出激进的解释,将所有制划分为私人所有制、股份制和国有制三种类型,除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外,政府逐渐将80%的国有制企业转化为私人所有制,2005年得到最高宗教领袖的批准,交由政府实施。相比之下,90年代议会曾经否决时任总统拉夫桑贾尼的私有化政策。[523]1997年,哈梅内伊任命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27名成员;根据专家会议的建议,哈梅内伊改变以往由总统出任主席的惯例,任命前总统拉夫桑贾尼出任主席,旨在削弱现任总统的权力。[524]2000年大选后,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立法权亦面临改革派的挑战。2001年起,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开始遏制改革派主导的议会。2001年2月,宪法监护委员会否决议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得到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支持。[525]2002年5月,就改革派报纸刊文抨击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违宪行为,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做出回应,援引1989年宪法第110款关于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职责是解决无法通过常规渠道解决的重大问题,重申其权力并不仅限于仲裁议会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分歧。[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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