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三、如有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部分,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以“长期应收款”科目中实质上构成了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部分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除上述已确认投资损失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仍应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
四、“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五、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核算
企业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应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可按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入当期收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例1:东方公司2012年1月5日分期收款销售一批产品给红星公司,成本800万,当期收回银行存款170万,确认长期应收款金额1000万,销售收入现值900万,以后分五年每年年底收取20万。分期确认收入。
(1)2012年1月5日确认长期应收款: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000
银行存款 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00
(2)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确认递延收入计入财务费用:
递延收入=1000000÷5=200000(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00
贷:财务费用 200000
(3)2012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000-200000)×25%=200000(元)(www.xing528.com)
借:所得税费用 2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0
例2:东方公司2012年3月1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亚信公司一批产品,该批产品成本为400万,公允价值为500万,销售合同中规定价税合计为585万,增值税85万元已经收到转账支票,剩余的500万在以后的两年内每年年底收取250万。2012年12月31日收到250万元货款。
(1)2012年3月1日当期应该确认收入500万:
借:长期应收款 5000000
银行存款 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50000
(2)2012年3月1日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0
(3)2012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2500000×25%=625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625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25000
(4)2012年12月31日收到款项25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25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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