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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与代理制度-2020北大文化产业评论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转让问题是“广州双年展”在拟定合同时格外关注的法律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转让制度没有明文规定,只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所以“广州双年展”的法律顾问在制定著作权转让条款时,尽可能参照民法、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维护参展作者及购置参展作品企业的著作权与所有权。

著作权转让与代理制度-2020北大文化产业评论

艺术投资必须在法律的保障下运行,因此“广州双年展”在法律程序的规范化上进行了相应的尝试。该展览在刚刚开始筹备时就聘请了法律顾问为展览的组织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拟定、审查和修改展览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济合同,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主办方与艺术家签订《广州·首届90年代艺术双年展(油画部分)展览、销售合同》(下称《合同》),依法对著作权与所有权、参展作品的销售办法,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从而以法律文书取代了官办展览中具有行政命令式的通知文件。

著作权转让问题是“广州双年展”在拟定合同时格外关注的法律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转让制度没有明文规定,只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所以“广州双年展”的法律顾问在制定著作权转让条款时,尽可能参照民法、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维护参展作者及购置参展作品企业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在《合同》第五条中约定了作品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甲方在参展作品未卖出之前对该作品拥有所有权;甲方如为画廊或其他艺术机构或个人,送交作品的所有权以甲方与该作品作者在此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为准;甲方作品获学术评奖,乙方按学术评奖级别给予相应价格购买,作品所有权由此转移于乙方。”[9]合同第六条约定“作品的著作权永远属于制作该作品的作者本人”。

《合同》中还体现了“广州双年展”对建立艺术家代理制度的探索。从《合同》可以看出,“广州双年展”组委会扮演了画家临时代理人的角色,承担着在展览期间代理销售参展作品的责任。按照国际惯例,参加艺术博览会的通常为画廊等艺术机构,由画廊代理销售艺术家作品,而非艺术家本人亲自参展。这种由展览组委会代理销售参展作品的做法是我国艺术市场发展初期出现的特殊情况。

《合同》第七条约定了作品销售办法:“(1)甲方同意乙方在展览期间及此后六个月内,为甲方作品的销售代理人,并在双方商议的价格幅度基础上代为销售;(2)展品如从展览三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卖出,乙方有义务将展品在第七个月内寄还甲方;(3)乙方保证作品的最低售价为壹仟元人民币,并有义务为甲方展品争取尽可能高的售价;(4)乙方尊重甲方意见,同意甲方对展品自定最低售价,若甲方对作品定价过高,远远超过代理代销期间的市场价格,乙方无义务承担必须按此价售出展品的责任,乙方在代理期满后将作品寄还。”

根据殷双喜撰写的《“双年展”作品的定价与销售》,组委会确定代理作品最低售价的方法是:组委会先请画家或出售作品的画廊参照以往销售作品的实际成交记录,提出最初的自定最低销售价;组委会聘请若干专家,根据作品的质量、尺寸及市场销售情况,对作品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组委会制定的最低销售价。若组委会的最低销售价低于画家所报最低销售价(获奖作品不在此列),则画家在以下5个选项中做出选择,并与组委会签署补充协议:“A.坚持(画家)原定的最低销售价;B.同意组委会制定的最低销售价;C.提出与A、B两项不同的调整价;D.若按A、B、C三项中任何一项售价均未能售出,则授权组委会以这一售价为基础下浮若干百分比例出售作品;E.画家全权委托组委会定价出售作品。”制定最低销售价的过程反映了画家的实际态度——许多画家不了解市场,定的最低销售价偏高,他们希望通过定价高的方式使作品的艺术价值得以承认,但这却不符合市场规律。因此,组委会要按照市场情况制定价格,在买卖过程中不断与艺术家沟通,共同商定价格以符合市场标准。吕澎在谈到作品定价问题时提出了艺术家定价与组委会定价之间的矛盾:“艺术家的心态是明确的,一是要更多的钱,二是要通过定价高的方式使作品的艺术价值得以承认。主办单位则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操作,根据艺术家作品的质量为作品定价,这使双方产生矛盾。双年展就是要协调这种矛盾,让市场标准迎合学术标准,确定恰如其分的价位关系。”(www.xing528.com)

《合同》还在第九条约定了销售分成:“作品售出之后,甲乙双方按税后70%(甲方)和30%(乙方)分成,所得税由乙方代为交(缴)纳。”根据当时的国际惯例,“画廊为其代理画家销售作品,在代理人承担展览的全部场租、宣传及各项费用的情况下,画家与画廊的分成比例一般是四六开或五五开,即画家40%或50%,画廊60%或50%”。相比之下,“广州双年展”的分成比例表现出主办方对画家利益的倾斜,以及对画家权益的支持。

“广州双年展”还引入公证机制,在展览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和其他合作协议时,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出具公证文书。在评选作品时,也有公证机关对评委组成人员的资格、评选原则及评选规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保证“广州双年展”在合法的框架下进行,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然而,“广州双年展”的法律保障工作最终未能在真正意义上保护艺术家权益。在“广州双年展”的筹办过程中,因投资方资金不足,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获奖艺术家奖金和按时退还未售出作品的义务,艺术家们不得已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但是主办方一直以资金不足为由拒不履行义务,使本应保护艺术家合法权益的合同变成了一纸空文。

“广州双年展”的法律顾问王琪在展览结束后总结了双年展带来的若干法律问题,通过思考指出了中国艺术品行业在法律制度上需要完善的三个方面。(1)艺术品的运输与仓储保管。艺术品在运输过程中要求有特殊的包装、标志、装卸方法、运输工具型号和种类、运输辅助设备及温度等,在仓储保管中要求有特殊的验收标准、方式和储存条件、出入库手续等。在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方面,均要求有特殊的约定。建议我国有关立法、行政机关对艺术品的运输和仓储保管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2)艺术品保险。20世纪90年代初,在西方,艺术品保险制度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在中国,当时还未形成完整的艺术品保险制度,保险公司拒绝为“广州双年展”的艺术品提供保险服务。经过组委会的多方努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四川保险公司承接了“广州双年展”参展作品的保险[10]。我国艺术品贸易和艺术市场的形成和健康发展,有待于保险法律制度对艺术品保险规定的确立与完善。(3)艺术品贸易中的税收。王琪指出对艺术家转让版权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影响艺术家进行创作和进行艺术品贸易的积极性,建议在艺术市场形成初期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艺术家在保证艺术创作质量的前提下,将优秀的艺术品转让给博物馆、画廊或画商,使艺术品展览公诸社会。这样的政策将有益于艺术品的传播和艺术创作的繁荣的,从而使艺术市场顺利发展。王琪还建议对经营艺术品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以促使当代中国艺术市场早日形成。可以说,“广州双年展”面临的运输、仓储、保险、税收等问题是当下中国艺术市场依旧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它们的妥善处理是维系现代艺术市场体制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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