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慈善一词有诸多含义。许慎在《说文解字》一书中将慈善定义为:“慈,爱也。”“善,吉也。”由原来的吉祥美好发展为友善、亲善的意思。《魏书崔光传》中最早将“慈善”二字合并起来使用,即“宽和慈善,不仵于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这里的慈善是没有私心、广博之爱的意思。而《现代汉语词典》对“慈”与“善”的解释为“对人关怀,富有同情心”。其中,“慈”有同情之意,而“善”是一种富有爱心和良知的实践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内涵的丰富,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慈善概念进行了诸多阐释,但多为具有恻隐之心、同情心的道德意识,自愿而不求回报的道德品行和扶贫济困的道德行为与效果。中华慈善总会创始人崔乃夫认为父母对子女的爱为慈,这是慈善的纵向关系;而横向关系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为善。郑功成教授认为:“慈善事业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1]从慈善事业的角度讲,慈善就是“公众以捐赠款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自愿行为。”[2]以上学者从社会关系、经济和慈善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以狭义视角为定位,对“慈善”进行了定义。“charity”和“philanthropy”是慈善在英文中的表达。前者更多的是表达对弱势个体生活的救济帮扶;后者还有提高全人类福利水平的意思,是更广义的慈善。西方的慈善文化多与宗教相联系,在《圣经》中慈善就表现出“爱人如己”的色彩。在西方国家中,“爱人如己”是基督教徒实现自我救赎的重要途径,但蕴含着强烈的博爱互助精神。
基于以上研究,本文从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对慈善进行界定。狭义的慈善是,秉持着同情心、怜悯心、仁爱心及善待他人和社会的内在精神,而表现出扶贫济困、扶老救弱、救助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等多种慈善公益活动的善行;广义的慈善是,以提升整个社会慈善意识和完善公共伦理为目的,而上升为全社会的共同心理与共同行为。本文以广义的慈善概念为主,其外延包括慈善实践、慈善伦理等。就慈善扶贫而言,一方面,它与慈善本身异曲同工,慈善本身就有扶贫济困之意;另一方面,它是慈善实践的一种,是一种扶贫模式。
慈善扶贫作为慈善实践的一种形式,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达到了“实践—理论”的共鸣,即中国传统文化为构建以政府主导的大慈善—大扶贫格局提供理论支撑的同时,也为古代慈善扶贫的发展进行了现实指导。
儒家认为,政府对人民的幸福负有天赋的责任。在《论语》中,“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孔子认为,政府应该“博施济众”“富民”“教民”。孟子在继承孔子思想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发展,他认为政府应该推行“仁政”以保障达到“饱食”“暖衣”这些基本条件;同时,孟子还要求政府“置民之产”,以保证民众拥有宽裕的生活,在此基础上进行道德教化,才能实现社会和国家长治久安。“仁”字包含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信念,它不仅是个人理想的体现,更重要的是社会理想的统一,也是政府在慈善活动中主导地位显现的标志。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政府应以造福他人、造福社会、造福天下为己任,在采取积极有效的社会政策使百姓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小康”“大同”的社会理想。(www.xing528.com)
中国古代的慈善扶贫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是在政府的倡导或扶持下,由民间团体或个人自愿组织与开展的活动,它是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的一种无私的奉献的事业。
宋代在传统社会的官办慈善事业发展史上有着重要地位。首先,各类官办慈善救济机构比较系统,如北宋有居养院、安济坊、漏泽院等,南宋有养济院、漏泽院等。居养院的救济对象为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安济坊的收养对象为患病无钱医治的贫民,漏泽园则是用以掩埋死者的助葬机构。其次,在全国各州县推广官办慈善机构。徽宗时兴办官办慈善机构一度被列为考核地方官政绩的硬性指标,“置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所费尤大。朝廷课以为殿最,往往竭州郡之力,仅能枝梧”[3]。因此,官办慈善机构在地方小县城中也可以见到,足见地方官兴办官办慈善事业的热情之高。最后,建立并完善官办慈善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救济对象、救济过程、救济方式、经费来源以及针对机构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等。安济坊的医生以僧人充任,如能做到“三年医愈千人”,就“赐紫衣、祠部牒各一道”,同时还明确以殿最之法评判其功绩。
明清时期,政府的可支配收入有限,但政府在慈善事业建设中仍充分地发挥了其主导作用,为社会保障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经济支持。政府在济贫事业中,一是经济支持。政府对各种贫民救济设施予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资助。如京师广宁门外普济堂。二是监督稽查。例如在京城贫民的救济中,由御史进行监督稽查。御史首先监督京城普济堂的经费支出,还要在饭厂施粥时亲自到饭厂督赈。同时,建立了孤贫分类救济制度,将最需救济的人群列入额内孤贫,收入院内,救济水平相对较高;次需救济的人列入浮额孤贫,暂收养于院内,作为额内孤贫的替补,救济水平相对较低;对于额外孤贫,政府或鼓励民间力量大量举办慈善事业救济之,或减免其税赋和徭役,或直接发给银、米救济之。除此之外,救济措施多样化,济贫机构可以相互补充。为了实施孤贫人员的救济,政府设立了养济院、普济堂、栖流所和饭厂等机构,不同群体受助于不同的机构。如养济院主要救济本地孤贫,普济堂则本地、外地孤贫都予以救济,饭厂和栖流所对流民、饥民进行救济,四者之间编织了一张覆盖孤贫人员的救济网。养济院、普济堂作为常设机构,对人员的救济要求相对严格,一般设有救济人数定额,但其救济标准高于非常设机构。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政思想推崇的是一个省刑罚、薄税赋、民有恒产的社会,且肯定灾荒之际官府出面主持赈灾救荒,而其中的价值追求和实施主体均与中国的慈善扶贫相契合。由此,中国传统文化衍生出慈善扶贫的伦理传统,并使中国古代的慈善扶贫产生了缓和阶级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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