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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慈善伦理思想集中体现在《论责任》和《论义务》两部著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塞罗的慈善伦理思想集中体现在《论责任》和《论义务》两部著作中。可以说,西塞罗的所有伦理思想都是建立在理性自然法基础上的。很显然,西塞罗的这一思想超越了他所处时代的局限性。基于“自然法”的原则,西塞罗认为人的善行应当根据施惠对象和施惠者的个人财力等事实进行价值判断。西塞罗非常赞同个人为国家和社会的付出。

西塞罗的慈善伦理思想集中体现在《论责任》和《论义务》两部著作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罗马著名的政治家和哲学家。他的思想的形成和内容受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的思想的影响,也因为这样的原因,他被后人称为折中主义哲学家。西塞罗的慈善伦理思想集中体现在《论责任》和《论义务》两部著作中。他主要从“自然法”的外在规定性与“绝对道德责任”的内在要求上论证了“善”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善的本质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现“善”应遵循的若干伦理原则。

“自然法”——慈善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西塞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直接来源是斯多葛学派的理性主义,但是,这种继承并不是简单的摹写,而是将希腊的这种自然理性与当时罗马的现实相结合,使之贯穿于政治、法律和伦理等方面,从而重新构建起了一套适用于古罗马现实的伦理学体系。西塞罗认为世界万物周而复始、生生不息的自然过程是由自然法则的必然性所决定,并且都以自然手段来达到一定的目的。因此,依照自然生活是最好的,法律和正义规则背后的道德基础存在于自然之中。道德是一种人的内心与“自然”保持一致的力量。因此,“善”的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是理性的自然法。可以说,西塞罗的所有伦理思想都是建立在理性自然法基础上的。

“善”的最终根源是“自然”,自然法是将人与人之间甚至是人类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而正是因为这个纽带,“自然”所创造出来的一切是供人类共同使用的,因而,人人都有权共享。从这一意义上讲,后世的罗尔斯对最少受惠者的“补偿性正义”是一种基于理性,符合“自然法”规定的道德行为活动的思想,与西塞罗的思想很显然是有渊源关系的。

慈善行为的道德评价严格遵循“自然法”的规定。柏拉图认为凡是正义的才是善的,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善是第一位的和“终极”的概念,而正义隶属于善。但是,在西塞罗看来,正义隶属于理性,符合理性的才是正义的,而自然是理性的基础,因此凡是符合“自然”的生活都是善的,反之都是恶的。善的或者美好的生活就是依照“自然”而生活。从“自然”理性原则出发,他认为仁慈、博爱、宽厚、同情、怜悯、尊重等,亦是“自然”赋予人的美德,所有的行为都应当接受“自然”这一道德评价尺度的审判。因而,人与人之间应当“普遍和睦地生活”。社会和生活中的每一个个人,都应当善待他人,甚至包括奴隶。很显然,西塞罗的这一思想超越了他所处时代的局限性。

基于“自然法”的原则,西塞罗认为人的善行应当根据施惠对象和施惠者的个人财力等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在西塞罗看来,“仁慈”和“慷慨”最能体现人性中美好的一面。施惠者是仁慈的、慷慨的,这是对一般情况而言的,而在具体的情境中,实施仁慈和慷慨必须考虑到以下的因素:首先,一个人的善行不能给我们施惠的对象或他人带来伤害;其次,施惠不能超越自己的财力许可的范围;最后,必须与受惠者本身值得施惠的程度相称。只有这样的善行才合乎公正,才符合“自然法”的规定。

善——“绝对道德责任”。“自然法”的规定是善存在的基础,同时,西塞罗又将善纳入“道德责任”的范畴,认为在引导、规范与调整慈善领域的各种关系时,道德责任是最为重要的。

人的一种行为,不管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个人的还是社会的,都不可能脱离道德责任而存在。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切善的行为都是履行道德责任的结果,而一切恶的行为或者是不当的行为都是由于忽视道德责任所导致。人的德行是产生道德责任的来源与基础,而德行自身又有以下四个来源:一是发现和发展真理;二是保持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使每个人都忠实地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三是具有一种伟大的、坚强的、高尚的精神;四是一切言行都稳重有条理,克己而节制。以上的四种德行来源都会产生某种确定的道德责任。除了第一种来源衍生的“求知”的责任,其他三种来源主要适用于范围最广的“社会公约”原则,而这一原则主要包括“公正”与“博爱”两个方面,从而具体地衍生出为他人提供帮助的道德责任。

在西塞罗看来,由德行衍生的善的这种道德责任,是一种合乎“正义”的绝对道德责任。西塞罗将责任分为两大类:一类“普通的”责任,主要指符合功利的行为责任;一类“绝对的”责任,即合乎“正义”的责任。慈善既然是一种绝对责任,相应的也就是公民需要履行的道德义务。西塞罗从柏拉图主义出发,认为人生下来除了为自己,还应该为我们的祖国和朋友尽一份责任。同时,他又从斯多葛学派的立场上,认为世界上所产生的一切东西都是创造出来供人使用的,因此,一个个体的人本身也是为其他人而生,所以,人人都应该能够相互帮助。如果人人都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义与利的冲突面前,凭借着对道德的认知和善良的本性做出正确抉择,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友好、融洽的关系就能得到维持,社会的和谐就能实现。

西塞罗把行善看作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人也应根据“自然法”所规定的亲疏关系来行善,由于善存在“差等”,就需要按照责任的价值权重顺序具体考量与选择,就是说,一种行为更有道德须以慈善行为对象选择的价值排序为标准。按照顺序,人首先应当对不朽的诸神负责,其次应当对国家和父母负责,再次应当对子女负责,最后对其余对象负责。显然,这里的责任主体虽然运用了理性,但其责任对象是基于自然的社会文化结构,对社会文化结构中不同层次的人承担不同的道德责任,即需要根据责任大小来进行相应的计算,从而施予相匹配的慈善行为。西塞罗主张应该将按照社会关系的各种等级提供帮助与按照情境的轻重缓急提供帮助有机结合在一起。有些恩惠,应当施与某一个人而不是另外一个人。在每一次履行道德责任的时候,或者在每一次善行付诸行动之前,都应当对诸如此类的问题进行认真考虑。确实弄清楚对每个人应尽多大的责任外,西塞罗主张“公共的善优先于个体权利”,在他看来,国家是人民的事务。人民不是偶然汇集一处的人群,而是为数众多的人依据公认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聚合起来的共同体。国家是一种最亲密的社会关系,它将每个公民联系起来,因此公民提供服务最重要的对象应该是国家。西塞罗非常赞同个人为国家和社会的付出。他认为,如果个人行善时把钱财用于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那么这种善行比施惠于私益的善行更加正当,因为公共工程的改善会使后代获得更加持久的恩惠,而施舍个人只能使这个人得到一时的满足。但是,西塞罗强烈反对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强制个人行善,他认为,“不能打着国家旗帜侵犯平民百姓的财产权”,应该警惕那种“装出一副民众之友的样子”煽动平均主义的人。“假如人们能按照与自己关系的亲密程度对每个人表现出仁慈,那么社会利益和社会公约就会得到最好的保护。”因此,在西塞罗看来,慈善不仅是绝对道德责任的内在规定,而且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约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善的本质及伦理原则。西塞罗并没有对善的本质予以明确的规定,而是通过真善与伪善的区分阐述慈善的本质。在他看来,动机纯粹的善才是真正的善,否则就是一种伪善。在西塞罗看来,施助者对受助者施以援助是基于自然法和道义的规定,而不应当另有所图,比如有害的恩惠,或者使得第三方受到伤害的恩施,或者为了使一些人富裕而对另一些人进行掠夺,以及不是出自内心的仁慈等行为,都不是真正的“道德上的善”,这些行为更接近于伪善甚至是恶。

慈善行为必须符合公正,这是慈善最根本的要求和目的。在西塞罗看来,慈善主体、慈善的物质来源、慈善行为的践行过程都必须符合公正,这是道义的基本要求,也是慈善本身的规定性所决定的。凡是真正的慈善必定是符合公正的。在慈善行为的价值评判过程中,公正是衡量善行的重要尺度,就慈善活动的过程而言,第一,施惠者的善行既不能损害受助者,也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还要考察受助者的品德。第二,就受助者而言,在接受他人的恩惠时,既不能损害他人利益,又须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施助者以感恩和报答,这才算得上公正。

西塞罗认为在慈善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道德原则:第一,施助者在赠财物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能力和现实情况,财物的来源也必须是合法的,通过任何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其本身就是对公正和平等的破坏,这类财物被用于慈善活动时,就违背了慈善的本质。第二,施助者应当遵循“不超越自己的财力”量力而行的适度原则。第三,关于受助者。西塞罗认为对施助对象的选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应当根据与我们的亲疏关系进行慈善,同时不能伤害其他任何人。西塞罗不仅将陌生人纳入其施助对象范围之内,而且将受助对象扩展至奴隶,这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其次,应该对受助者的品格及其相互条件给予充分的考虑。应当考虑到他的道德品质、对施助者的态度、与施助者关系的密切程、与施助者共同的社会纽带,以及他曾经对施助者有过什么帮助。当然最好是,以上所说的条件,一个人全都具备;如果一个人不能全都具备,那么就应当对那些具备条件较多或较重要者施予较多的恩惠。第四,受助者应当遵循“回报优先于行善”原则。西塞罗认为在接受别人的恩惠之后,首先应当考虑回报,回报比行善更为重要。假如已经受了别人的恩惠,首先要做的不是施惠,而是报答,那么似乎就应当更加勤勉了,因为没有什么比证明自己的感激之情更为急迫的责任了。与回报相较而言,行善更具有德行,更为高尚,是否行善可以选择,但是回报却是必须要完成的绝对责任和义务。西塞罗还通过借钱既要还本钱还要还利息进行类比,论证了受人不期而遇的恩惠之后,承担的道德责任应当更重,回报也应该更大,即“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西塞罗的慈善伦理以绝对道德责任为核心,以自然法为依据,通过责任和义务来进行规范,坚持量力而行的适度原则与回报优先于善的感恩原则,根据亲疏关系选择施助对象,并倡导通过道德教化,通过个体道德良心感知,实现真正的善。这种理论使慈善不仅成为道德主体的主观要求,而且成为外部的客观规定。

另外,西塞罗以是否符合“公正”作为评判慈善的标准。即所有的慈善行为都应当用公正来衡量,任何不公正的行为都不是真正的慈善行为。慈善是一种维护社会正义的手段,而不是将其仅仅认为是个人因怜悯之心的仁爱行动。在这个意义上,慈善具有促进社会公正实现的功能。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西塞罗的慈善伦理思想仍然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第一,“有差等的进行慈善”的观念不适应现代社会的伦理。西塞罗基于“自然法”的角度认为人际关系因亲疏而有等级之分,无限的人类社会联系被限制于人数不多的、狭窄的关系之中。人类最初的联系是夫妻关系,然后是和子女的关系,再后来是组成一个家庭。在西塞罗看来,用外力改变财产现状是不合法的。这种不合法的结果是动摇了国家的基础,制造了分裂。同时按照回报优先原则,祖国、父母对我们的恩惠最大,因此需要首先进行回报,而子女及家属依附于我们而生存,也应当先考虑,最后才是和睦相处的亲属。我们必须对上述的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然后才能对其他的人进行慈善,同时,他认为,许多人普施恩惠只是出于一种病态的仁慈,或者是由于一时心血来潮,就像一阵风一样转瞬即逝。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和“私有制”基础上的慈善伦理观念难以应对“现代陌生人社会”,需要进行现代性转化,构建具有“公共精神”的“陌生人社会伦理”。在此种新型伦理范式的要求下,需要进行“普遍的互助型的慈善”,而非“有差等的特殊慈善”。第二,“回报优先于行善”的原则在组织化的现代慈善模式中缺乏现实基础。“回报优先于善”在传统“点对点”熟人之间的慈善行为模式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即只能应对传统的仅存在施助者与受助者两极的慈善模式,无法适应“现代陌生人社会”中以公益慈善组织为中介的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的慈善事业发展模式。在现代社会中,受惠之后,只需回报社会就可,即只需行善给其他人就可,无须回报给当初给予你帮助的施助者。因为在现代的中介化慈善模式中,受助者可能很难确定给予帮助的具体的施助者,即使想要回报也变得缺乏现实可操作性。西塞罗所强调的“回报优先于行善”的原则存在助长施助者的目的和动机不单纯的可能。受助者本身就是相对的弱势群体,一味地强调回报,会给受助者带来诸多的心理负担,脱离了慈善本身的意义。此外,在现代语境下,慈善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第三种手段,其目的是促进社会资源分配公正,而西塞罗“回报优先于善”的感恩原则对此功能的实现显然尚待讨论。(www.xing528.com)

不可置疑的是,西塞罗的慈善伦理思想至今虽然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但却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我们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苏格拉底对“善”的原初解读到亚里士多德的“善”思想,我们能够感受到他们对于人世问题以及人自身的关怀。不论我们是从具体的生活经验上溯到形而上学路径分析“善”,还是从形而上学的视域阐发“善”,绵延流传的“理性神”始终萦绕在我们的视野中,并以此为出发点逻辑性地对前人之“善”进行批判和重塑。亚里士多德凭借着对现实世界的热忱与信心构建出一个此岸的“善”世界,而这个作为“最高善”的“沉思的生活”,不仅为个体的道德困境提供出路,同时也为一个追溯伦理内核的政治体提供走出社会道德困境的出路。事实上,亚里士多德的“善”的立足点正在于对个体精神人格的塑造,并将由此奠基的超越伦理学范畴的影响作用于更大范围的城邦政治体中。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68.

[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42.

[3]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69.

[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66-67.

[5]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M].吴永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9.

[6]戴本博.外国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02.

[7]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M].吴永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60.

[8]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49.

[9]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27.

[10]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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