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追求“真正的善”,致力探讨怎样重建美德,使人人向善,但是对善和美德究竟是什么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而作为苏格拉底嫡传弟子的柏拉图,则试图从“美德”与“知识”的关系入手,对善和美德进行明确的定义。应该说,对于善的理解和追求是柏拉图伦理学的核心。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于“善”的概念的论述主要集中在第二卷和第六卷。在第二卷中,柏拉图将善区分为三种:第一种“善”是我们乐意要它,只是要它本身,而不是要它的后果。如听音乐、看艺术演出等,它们只是单纯的快乐,并没有什么后果。第二种“善”是“我们之所以爱它既为了它本身,又为了它的后果”。因为它们本身及其带来的后果都是值得欲求的,如身体健康等就属于这类的善。第三种“善”是“我们爱它们并不是为了它们本身,而是为了报酬和其他各种随之而来的利益”[10]。如赚钱、治病、锻炼、减肥等都属于此类,要获得此类“善”,需要付出许多努力,如果没有可能带来的有效后果,人们往往不会为其本身而欲求它们。
柏拉图明确提出了“善”理念在规定所有其他知识上的至高地位。同时,柏拉图还指出,城邦中的普通人虽然也追求善,但由于无法认识到善,甚至善的成分,故而把握不住善。所以,“善”理念也只有城邦中最优秀的人才能认识和把握。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确立了“善”理念的优先至上的地位。他通过“旧喻”“线喻”与“洞喻”来说明“善”理念。柏拉图将两个世界划分为两个部分,即可见世界和可知世界。他认为存在着许多具体的或美或善的事物,这样一类或美或善的事物构成了人们所能感知的可见世界,而美本身、善本身等理念则构成了一个只可知而不可感的可知世界。
可知世界的“善”。可知世界的第一部分是数理理念,即几何、数学及相近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是伦理理念,包括美、正义、勇敢等。第三部分是最高的理念,即善。由此可见,可知世界中的理念是一个层级分明的系统,其中善的理念处于层状结构的最顶层,且从数理理念至伦理理念再到最高的“善”理念,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在这一系统中,“善”理念的最高地位不仅体现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更体现在存在论的意义上。柏拉图认为,知识的对象不仅从善得到它们的可知性,而且从善得到它们自己的存在和实在,虽然善本身不是实在,而是在地位和能力上都高于实在的东西。柏拉图的理念是其所代表属性的最完美的体现,比如美的理念就是美的事物的美或者完满性最完满的体现。以上所有的理念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其所代表的属性的最好完美的体现,而“善”理念是最高的理念,各种理念必须“分有”“善”理念才是完美的。由此,柏拉图提出了一个对现存世界的理念论解释,即世界上所有的事物模仿或“分有”是该属性最完美体现的理念,而理念又“分有”最高理念的“善”性。这给可见世界树立了一个永恒追求的“善”的目标。(www.xing528.com)
可见世界的“善”。只有“分有”了可知世界中的理念的具体事物才称得上“善”或具有“善”的成分。柏拉图在探讨正义时,从个人正义扩展到了城邦,说明了正义的主体是个人和城邦。个人与城邦也是可见世界中的“善”的主体。分有“善”理念的个人必然是正义的个人,或者只有正义的人才是分有“善”理念的个人。那么,如何获取正义?柏拉图引入灵魂三个组成部分的观点。在柏拉图看来,灵魂在可知世界中只是理性,只是在降落到可见世界后被分裂成了三个部分:理性、激情和欲望。这三个部分各有其德性。理性在灵魂中居于统治地位,它不仅能帮助人们确立追求的目标,而且能作为实现目标的工具。与理性相对应的德性是智慧。欲望占有着灵魂的最大部分,其本性是贪婪的。因此,对于欲望,要用理性来监管和控制它,其途径就是节制。激情应该在理性的指导下来控制欲望,因此,它的德性是勇敢,勇敢的人能保持真正的善信念。柏拉图在提出“善”的概念时,认为每一个灵魂都在追求善。因此,人的灵魂要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善”,就必须让理性在激情的辅助下发挥其主导作用,节制不必要的欲望。当灵魂的三个部分各司其职,达到了一种和谐统一的状态时,灵魂达到了正义。灵魂达到了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个人在追求“善”的道路上取得了成功。简言之,只有当一个人的灵魂和谐时,才能说一个人是正义的人;只有当一个人是正义的人时,才能说这个人具有了某种“善”。
对于城邦来说,只有当一个城邦是正义的,才能说这个城邦具有了某种“善”。在柏拉图看来,城邦作为共同体,是由统治者、护卫者与各具技艺的生产者三个阶层组成。其中,统治者应居于主导地位,能够认识“善”,并对整个城邦的共同利益进行谋划,其德性是智慧。护卫者由军人组成,他们是统治者的助手,其德性是勇敢。处于生产阶层的人们则从事各自的生产制作,为城邦提供各种生活必需品,由于他们本性贪婪,故而其德性是节制。柏拉图认为,立法不是为城邦任何一个阶段的特殊幸福,而是为了赞成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的幸福。它运用说服或强制,使全体公民彼此协调和谐,使他们把各自能向集体提供的利益让大家分享。而它在城邦里造就这样的人,其目的就在于让他们不再各行其是,把他们团结成为一个不可分的城邦公民集体。由于城邦的目的是“善”,又只有哲学家才能认识到“善”理念,故而柏拉图认为,只有当这三个阶层各行其是,即统治者以自己的智慧来统治城邦、护卫者以勇敢来保卫城邦、生产阶层节制欲望以接受哲学家的统治时,城邦就达到了正义。因此,“善”是使城邦和个人达到正义的一个条件。
从可知世界和可见世界的关系看,可知世界中的理念是可感世界中的具体事物之所以存在和被认识的原因,而可知世界中的“善”理念是所有其他理念之所以存在和被认识的原因。在金字塔顶端的“善”理念,不仅是一切知识和真理的来源,而且是世界的太阳和光源,更是所有个人、社会、理念追求的至高无上的目标。它并不是某一种具体的德性,而是使得事物之所以“善”的一种性质和目标。“善”在可知世界中表现为“善”理念,在可见世界中表现为对“善”“分有”的具体事物,所有这些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善”体系。柏拉图用太阳来比喻“善”,他认为自然界中永恒不变的事物与人类道德及社会永恒不变的事物是一体的两面,太阳是人们双眼看到万物的源泉,善则是“心灵的眼睛”认识的源泉,正如太阳使可感事物显示出来,善亦使可知对象在心灵得以显示。柏拉图在苏格拉底的思想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善”,构建了理念世界和本体论上的善的理念、认识论上的善的理念和辩证法上的善的理念,以及探讨了“善”与“美德”及“知识”之间的关系。
总而言之,柏拉图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对“善”的理念进行了系统阐释,他不仅构建了真善美并重的哲学统一体,同时探求了善的本质,为人类回归精神家园的理想境界找到了一条通往至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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